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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922重大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思而思學網

2019年9月22日8時42分許,湘潭縣花石鎮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 、16人受傷 ,直接經濟損失12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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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公布該起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直接原因

經深入調查和綜合分析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駕駛人歐海洪駕駛嚴重超載且安全技術狀況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車輛制動系統失效造成的。駕駛人臨危操作不當、措施不力,加之事發當日公路上趕集人員眾多,擴大了事故損害后果。

對事故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

1.涉嫌交通肇事罪

(1)歐海洪,男,52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2)譚俊良,男,47歲,系聚龍物流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譚文斌,男,67歲,系聚龍物流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4)文斌,女,29歲,系聚龍物流的過磅計量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5)何寄明,男,49歲,系奧翔公司股東之一,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6)鄧思建,男,32歲,系奧翔公司當時的銷售員,肇事湘A20816號車即由鄧思建銷售給周煒之。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4.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7)譚凱,男,55歲,系湘A20816號車首次注冊登記的代辦中介。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8)劉海,男,37歲,系湘A20816號車2015年注冊登記的代辦中介。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9)何呂,男,42歲,系長沙市望城興安機動車檢測站副站長。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0)成軍,男,44歲,湘潭縣人大代表,系吉安公司法人代表。經湘潭縣人大常委會許可,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1)張勇,男,32歲,系吉安公司引車員。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2)謝露,女,33歲,系吉安公司調度員。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13)彭澤勇,男,52歲,系湘A20816號車2016年-2018年年度檢驗的代辦中介。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14)周煒之,男,42歲,系湘A20816號車首任車主。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15)趙鐵池,男,46歲,系湘A20816號車第五任車主。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二)有關企業

對衡山縣聚龍物流公司、長沙奧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長沙市望城區興安機動車車輛檢測有限公司、湘潭吉安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4家企業和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已建議有關地方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有關公職人員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材料,已移交湖南省紀委省監委。對有關人員的黨政紀處分和有關單位的處理意見,由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各級紀委監委機關提出。

以下為事故調查報告全文↓↓

湘潭縣花石鎮“9·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

2019年9月22日8時42分許,湘潭縣花石鎮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255萬元。

事故發生后,*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國務委員王勇,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作出重要批示,應急管理部黨組書記黃明,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湖南省委書記杜家毫,湖南省委副書記、省長許達哲就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分別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及時做好善后工作、盡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訓,排查安全隱患,壓實工作責任,確保安全穩定。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2019年9月24日成立了湘潭縣花石鎮“9·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調查組由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總工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和湘潭市、衡陽市、長沙市人民政府組成,省應急廳黨組書記周賽保擔任調查組組長。湖南省紀委省監委成立事故責任追究審查調查組,提前介入事故調查工作。湘潭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對事故直接肇事者和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有關問題開展了調查。

調查組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批示精神,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核實了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查明了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改進工作的相關建議。

事故調查組認定,湘潭縣花石鎮“9·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有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經查證相關視頻等分析認定,2019年9月22日6時許,湘潭縣花石鎮駕駛人歐海洪駕駛湘A20816 號自卸低速貨車從花石鎮日華村自家出發到衡山聚龍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聚龍物流)裝沙子。7時17分許,歐海洪駕駛該車從聚龍物流裝載沙子10410kg駛出,8時許,在衡山縣嶺坡鄉嶺坡街水泥涵管廠裝了5根水泥涵管(重300kg),8時42分許,當車輛行駛至縣道X018線花石鎮日華村下坡路段時(坡長377.83m,坡度6.8%,坡底是日華村馬路市場,當天趕集),因車輛嚴重超載在下坡過程中動能巨大,歐海洪為減速連續踩踏制動踏板,使儲氣筒內高壓空氣從已龜裂破損的前輪制動軟管和左后輪制動泵皮碗破損處泄露,制動效能逐漸下降,導致制動失效,失控碰撞、碾壓正在趕集的群眾。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應急管理部綜合協調司司長蘇潔、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長李偉、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分別率領有關部門同志到現場指導事故處置。

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謝建輝,副省長陳飛、許顯輝分別率領省政府副秘書長易佳良、張銀橋、應急廳廳長李大劍、交通運輸廳原廳長周海兵、應急廳副廳長羅德龍、公安廳副廳長湯向榮、交通運輸廳副廳長錢俊君、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蔣建湘等部門同志及時趕赴現場進行事故處置工作。

湘潭市委書記曹炯芳,市長張迎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戴德清,副市長陳小山、傅軍、羅偉以及湘潭縣委書記傅國平,縣委副書記、縣長段偉長等市縣領導率領應急、公安、交警、交通、衛生健康、消防等部門同志趕到現場調度處置。傷者送往醫院救治,死者遺體送往殯儀館。現場救援處置于當日15時許結束,現場交通管制解除,道路恢復通行。

(三)道路情況

經查閱相關歷史檔案資料并委托湖南省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檢測評估認定,事故現場位于X018線湘潭縣花石鎮日華村下坡路段底部,事故路段為縣級雙向2車道,技術等級為四級公路,路面寬度6m,南北走向,事故中心現場路段為直道,道路兩側有水溝,寬度75cm,現場路面無制動印痕,肇事車行駛方向為下坡路段,坡長377.83m,坡度6.8%。(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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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事故現場概貌圖和現場勘查復制圖

1.路面檢測結論。路面平整度、構造深度、橫向力系數、路面破損均符合《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養護技術規范》(JTJ073.1-2001)的要求。

2.路線評估結論。線形指標平曲線半徑、最大縱坡度、最小坡長、不同縱坡最大坡長、凸形豎曲線最小半徑、凹形豎曲線最小半徑、豎曲線長度均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范》(JTG D20-2006)的要求。

3.交通標志、標線交安設施評估結論。①設置的村莊標志、平交路口標志、“依法打擊占道出店經營行為”的告示標志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設置連續彎路警告標志不違反《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②未設置急彎路標志、陡坡標志不違反《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③未設置車行道邊緣線、車行道分界線,不違反《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

(四)駕駛人情況

歐海洪,男,漢族,1967年7月9日出生,戶籍地為湘潭縣花石鎮日華村贊成組,系湘A20816號自卸低速貨車駕駛人,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初次領證日期9月30日,駕駛證狀態正常。

經湘潭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并出具檢驗結果(潭公物鑒(理化)字〔2019〕157號),事故發生時,歐海洪未發現毒駕或酒駕情況。

(五)車輛基本情況

1.出廠情況。湘A20816號自卸低速貨車,由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汽福田)長沙汽車廠生產,車輛型號BJ5815PD16,發動機為AGA14006306,車輛識別代號為1VBL3PBBXFN060720,使用性質為貨運,登記所有人為周煒之(男,42歲,戶籍地為長沙市岳麓區坪塘鎮花扎街村從木塘組75號),出廠日期2015年1月30日,初次登記日期2015年2月6日,檢驗有效期止2020年2月29日,投保交強險,保險期至2020年2月6日。機動車登記系統顯示該車狀態正常。車輛核定載質量為1490kg,合格證整備質量為2490kg,總質量為4110kg, 但該車在出廠時的實際整備質量3833kg,超出合格證上載明的整備質量1343kg。

2.注冊登記情況。2015年2月3日,長沙市望城區興安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安公司)對該車進行了注冊前的車輛檢驗,出具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2015年2月6日,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警大隊車管所對興安公司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與公告目錄技術參數進行比對一致后,核發了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3.車輛檢驗情況。該車共進行了5次安全技術檢驗,其中,2015年2月3日在興安公司進行了新車注冊前檢驗,分別于2016年1月13日、2017年1月18日、2018年1月23日在長沙金安汽車檢測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安公司)進行了3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最近一次是2019年1月26日在湘潭吉安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安公司)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4.車輛交易情況。該車從出廠到事故發生前,共交易6次,分別為:①2015年2月2日,周煒之以7.98萬元(含手續費,裸車價為5.688萬)從原長沙市望城區雙舟奧翔汽車銷售服務有公司(現更名為長沙奧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翔公司)購買該車;②2018年4月3日,周煒之以3.8萬元轉讓給二手車商黃滔(男,30歲,戶籍地為湘潭市雨湖區鶴嶺鎮雙豐村同沖組);③2018年4月26日,黃滔以4.9萬元轉讓給羅杰(男,26歲,戶籍地為常德市鼎城區許家橋回族維吾爾族鄉中堰村3組);④2018年5月4日,羅杰以4.88萬元轉讓給陳波(男,41歲,戶籍地為湘潭縣烏石鎮眾興村建新組);⑤2018年5月8日,陳波以5.42萬元轉讓給趙鐵池(男,41歲,戶籍地為湘潭縣排頭鄉合榮村新華組);⑥2019年3月22日,趙鐵池將該車與歐海洪所有的湘C51859號自卸低速貨車置換,歐海洪補給趙鐵池2.3萬元差價。該車在多次交易轉手的過程中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登記所有人仍為周煒之。

5.車輛違法情況。累計交通違法記錄10起,均已處理。

6.車輛檢驗鑒定情況。經湖南省汽車摩托車(整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出具的檢驗報告(2019-10-002):

(1)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鑒定。該車氣喇叭損壞無法對其聲級檢驗;前后制動軟管和左后輪制動分泵皮碗均老化、龜裂而破損,不符合規定;制動分泵不能起到有效制動作用;制動燈不能正常工作,經檢驗該車安全技術狀況不符合相關要求;因車輛制動系有故障,未對動態情況下轉向特性進行檢驗,轉向系靜態無異常。

(2)車輛行駛速度鑒定。該車通過參考線碰撞行人時的車速約為25km/h。

(3)車輛碰撞形態鑒定。該車在事故前裝載10.71噸砂子等貨物,已嚴重超過允許裝載質量,在下坡過程中車輛動能巨大,加之司機為減速,連續踩踏制動踏板,使儲氣筒內高壓空氣從已龜裂破損的前輪制動軟管和左后輪制動泵皮碗破損處泄露,逐漸使制動效能下降,導致制動失效,車輛在制動無效情況下滾動前進中保險杠左前部碰撞道路左側轎車,前部、輪胎及底盤部件碰撞前方行人,并在前進中碾壓行人。

(4)車輛改裝改型鑒定。輪胎、鋼圈在注冊登記后被更換,車輛左、右側和后部加裝了向后照射的燈具,拆除了后防護裝置,后鋼板彈簧的副簧更換為加厚的鋼板,事故車輛違反規定在注冊登記后 進行了非法改裝。經綜合分析,該車改裝部件與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

(六)車輛裝載情況

經湘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核實:該車整備(空車)質量為4180 kg,所載沙子重量為10410kg、5根水泥涵管重量為300kg,實際總重量為14890kg。行駛證登記整備質量為2490kg,核定載質量為1490kg,總質量為4110kg。因此,該車的實際超載重量為10780kg,超載262%。

(七)日華村馬路市場情況

經查閱資料并調查核實,該市場位于湘潭縣X018線花石鎮日華村中心街道路段,南北走向,系原日華鄉人民政府所在地,90年代初逐步形成街道,當地百姓農歷逢四、九趕集,一般是5時30分開始至11時許結束,實行自發管理。近年來,湘潭縣人民政府組織過多次馬路市場整治,特別是2018年4月組織綜合整治,明確要求取締包括日華村馬路市場在內的全縣58個馬路市場。在整治過程中,花石鎮人民政府在日華新街新建了一個集貿市場(距原馬路市場約103米,見圖2),主體于2019年3月建成,由于配套設施未完善,攤販不愿意搬進新市場,加上沿街商戶阻擾,馬路市場未能取締,整治工作未取得預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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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日華街新建的集貿市場

馬路市場沿線遮陽棚治理情況。該市場沿線兩側現搭有鋼結構遮陽棚36個(見圖3),遮陽棚距道路邊緣最近0.7米、最遠不到1米。根據當地群眾反映,當地政府組織過拆除街道沿線的遮陽棚,拆除一戶補助300元,沿線兩側遮陽棚基本拆除完畢。但從2018年下半年出現反彈,現在的遮陽棚基本是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上半年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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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馬路市場沿線遮陽棚(右圖為遮陽棚俯視圖)

(八)天氣情況

2019年9月22日7-10時,湘潭縣無降水,溫度、濕度、氣壓、風速均正常,無惡劣天氣現象發生。

二、事故直接原因

經深入調查和綜合分析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駕駛人歐海洪駕駛嚴重超載且安全技術狀況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車輛制動系統失效造成的。駕駛人臨危操作不當、措施不力[1],加之事發當日公路上趕集人員眾多,擴大了事故損害后果。

[1] 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企業主要問題

(一)衡山縣聚龍物流公司

系肇事車所裝載貨物源頭單位,是衡山縣重點貨運源頭單位之一,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存在非法超載裝載的問題。工作流程設置不合理,沒有配備貨運源頭聯網監控、門禁系統等基本的治超設施,車輛稱重處的視頻監控不能正常使用;裝載貨物時不嚴格核對登記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編造進出貨流水臺賬以應付監督檢查;事發后公司將真實的進出貨登記臺賬、相關單據、視頻監控等資料銷毀或隱藏。

(二)北汽福田長沙汽車廠

系肇事車生產廠家,經初步核實,該企業未履行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其2015年期間生產的927臺自卸低速貨車的實際參數與公告參數不符,并為該批產品發放了合格證,存在生產一致性問題。

(三)長沙奧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系肇事車銷售公司,明知肇事車實際整備質量與合格證上所標注的整備質量明顯不符,且不能注冊登記的情況下,為獲取不當利益,伙同中介代辦、檢測機構相關人員,以承諾包上牌的方式進行銷售。經初步核實,截至事故發生時,該公司共銷售與事故車輛同型號車30臺。

(四)長沙市望城區興安機動車車輛檢測有限公司

系肇事車首次車輛注冊登記的檢測機構,引車員何呂和中介人譚凱、劉海利用一輛合格福田時代金剛(型號628)低速自卸貨車頂替不合格的超重肇事車輛過線檢測,出具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經初步核實,截至事故發生時,該公司為5臺同型號車輛出具了類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五)長沙市金安汽車檢測中心有限公司

肇事車分別于2016年1月13日、2017年1月18日和2018年1月23日,在該公司進行了3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均符合相關要求。

(六)湘潭吉安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

系肇事車2019年車輛年檢的檢測機構,引車員張勇經法定代表人成軍授意,受趙鐵池(前車主)的請托,通過調度員謝露將實際軸重(整備質量)4180kg篡改為2478kg,出具了虛假的技術檢驗合格報告。

四、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及部門主要問題

(一)湘潭市

1.湘潭縣交通運輸局

(1)未按規定申報設置超限超載流動檢測點,未牽頭建立聯合執法的長效機制。經查,該縣報批設置了2家固定超限檢測站(吳家港超限檢測站在107線路1777KM+100M處,河口卸貨場在湘潭縣河口鎮河口村S216線),花石觀測點的公路貨車日交通流量調查數據為300臺次。該局未結合本地區道路貨運流量流向、路網結構、車輛超限超載特征、公路交警執法站設置等情況,在固定檢測站之外,研究申報設置流動超限檢測點。

經查,湘潭縣汽車保有量120097臺、八類重點車輛7535臺、低速載貨車308臺,吳家港超限檢測站2019年1月至9月公路貨車日交通流量調查平均數據為2977臺次;2019年1月至9月全縣查處超限超載車輛僅20臺,路政罰款258.58萬元(其中超載罰款17.91萬元),交警罰款僅2400元,處罰率低。該局未牽頭組織常態化聯合執法,治超站以路政處罰為主未全面執行聯合執法模式且處罰率低,不符合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方案》(湘交路〔2018〕55號)[2]的要求。

[2]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方案》(湘交路〔2018〕55號):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結合本地區道路貨運流量流向、路網結構、車輛超限超載特征、公安交警執法站設置等情況,研究制定超限檢測站和超限檢測點設置和優化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公開超限檢測站(點)相關信息。

(2)對事故路段的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的地面構筑物未執法拆除。經查,該局對湘潭縣X018縣道日華村馬路市場路段建筑控制區內2018年來出現違法搭建的遮陽棚反彈問題,未及時執法拆除,不符合《公路法》[3]的要求。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2.湘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1)對低速載貨車交通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經查,該大隊2019年以來未主動參與治超流動聯合執法和針對性開展低速載貨車交通安全執法專項整治行動,不符合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方案》(湘交路〔2018〕5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6〕61號)[4]的要求。

[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6〕61號):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點破解五類車輛管理難題。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加強農村營運客車、微型面包車、摩托車、校車、低速載貨汽車等五類車輛的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潭政辦發〔2017〕31號相關要求內容同上。

(2)未針對性組織或參與馬路市場常態化聯合執法檢查和路面管控。經查,該大隊2019年未針對性組織或參與對日華街農村趕集馬路市場的常態化聯合執法檢查和路面管控,事故發生當天該大隊及下屬六中隊未針對日華街農村趕集馬路市場道路交通安全進行執法,不符合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潭政辦發〔2017〕31號)、《關于切實加強農村地方道路事故預防工作的緊急的通知》(湘道委〔2019〕4號)[5]、《湘潭縣農村道路安全守護行動工作方案》(潭道委〔2019〕7號)的要求。

5《通知》第二條規定:要加大農村道路重點時段、重點路段執法監管,特別是民俗節日、農村集會、周末中小學生放學回家、周日返校等重點時段的監管。

(3)未把好車輛注冊登記關。未發現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提供虛假檢測報告的問題,為不符合公告參數的車輛辦理了注冊登記。

3.湘潭縣商務局

經查,該局在2018年10月組織馬路市場整治工作驗收及2019年4月組織“回頭看”過程中,督促花石鎮政府研究解決馬路市場問題措施力度不夠,對花石鎮日華馬路市場整治驗收把關不嚴、跟蹤督查不到位。

4.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查,該局對湘潭吉安公司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發現湘潭吉安公司工作人員篡改事故車輛軸重(整備質量)數據的違法行為,不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63號)[6]和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公交管〔2014〕138號)[7]的要求。

[6]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63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將查處結果上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涉及國家認監委或者其他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由其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上報或者通報。

[7] 公安部質檢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公交管〔2014〕138號):各地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快完善檢驗機構分類監管,加強對檢驗機構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情況的監督,定期對檢驗機構檢驗資格、檢驗設備、管理制度、檢驗環境、檢驗過程、檢驗報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湘潭縣花石鎮人民政府

(1)對駕駛人教育管理不到位。經查,肇事車輛駕駛人歐海洪,自2019年3月置換購入事故車輛后,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安全意識淡薄,忽視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查并嚴重超載上路行駛,該鎮對其屬地教育管理沒有到位。

(2)馬路市場整治工作主體責任落實不力,日華馬路市場取締不徹底。一是鎮人民政府對馬路市場整治工作不夠重視、行動遲緩,清理取締不及時、不徹底,并多次被湘潭縣通報;二是新建的日華集貿市場的配套設施沒有完善,如水電、廁所、遮陽棚等設施未到位,而鎮黨委、政府沒有針對上述問題積極研究對策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鎮政府未及時推進,近半年時間仍然未能完成市場搬遷;三是對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上半年日華市場沿線兩側再次違規搭建的36個鋼結構遮陽棚,宣傳督促勸導不到位,未積極組織協調各部門執法力量及時拆除。

(3)對日華馬路市場道路交通安全重視不夠、管控不力。經查,事發當日鎮政府未采取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派員加強該路段安全管控的針對性防范措施,不符合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潭政辦發〔2017〕31號)[8]的要求。

[8]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潭政辦發〔2017〕31號):落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一)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要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體系,認真落實縣級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負主責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范區管委會要嚴格落實縣級領導包鄉鎮、包交通主干道,鄉鎮干部包村、包農村公路,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干部包車輛、包路段、包駕駛人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責任制”,切實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完善市、縣、鄉(鎮)三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綜合監管工作機制,鄉鎮(含涉農辦事處)要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負責落實上級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工作部署,研究落實本行政區域年度交通安全工作任務,協調解決涉及交通安全工作的具體問題。

6.湘潭縣人民政府

(1)經查,該縣對治超工作中存在以路政處罰為主未全面執行聯合執法模式且處罰率低、未按規定申報設置流動檢測點、未牽頭建立聯合執法長效機制等問題組織指導不力。

(2)未嚴格對部分馬路市場取締結果進行檢查和驗收。經查,2019年3月18日,湘潭縣人民政府通報全縣馬路市場已全部取締到位[9],但直至事發當日,日華村馬路市場仍未能取締,對馬路市場綜合整治驗收考核工作把關不嚴,對2018年部分馬路市場整治工作督查落實不到位。

[9]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2018年馬路市場綜合整治工作考核結果的通報》(潭縣政辦函〔2019〕22號)。

7.湘潭市交通運輸局

經查,該局為市治超辦牽頭單位,對本市治超工作中存在以路政處罰為主,未全面執行聯合執法模式[10],未按規定申報設置流動檢測點、未建立聯合執法長效機制等主要問題組織指導不力。

[10]交通部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公安部門和交通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超限超載車輛,除依法責令卸載并處罰記分外,應將有關信息抄送運管部門,由運管部門依法對貨運車輛和駕駛人、運輸企業實施處罰。并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依法對貨運場所經營者實施處罰。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交路政〔2018〕55號):未實施駐站聯合執法的,由交通部門負責稱重檢測和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并通知公安部門,公安部門要及時到站實施處罰和記分。

(二)衡陽市

8.衡山縣公路養護中心(原衡山縣公路管理局)

未按規定申報設置超限超載流動檢測點,未牽頭建立聯合執法的長效機制。經查,該縣報批設置了1家固定超限檢測站(八里坪超限檢測站位于G107 1749K+300m處,沙泉超限檢測站于2019年6月撤銷),該局未結合本地區貨運流量流向、路網結構、車輛超限超載特征、公路交警執法站設置等情況,研究申報設置流動超限檢測點。開云鎮采石場路段沒有設置超限檢測站,未制定合理的流動執法方案。

經查,該縣治超站2019年1月1日至9月1日共檢測超限車輛有17545臺次,但截至2019年9月26日的處罰臺賬顯示處罰483臺次,處罰率低。2019年9月5日該局月度例會會議記錄顯示“今年查處446臺,處罰101.8萬元,未移交到交警和運管”。該局未牽頭組織常態化聯合執法,以路政罰款為主,與交警、運管聯動較少,不符合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方案》(湘交路〔2018〕55號)[11]的要求。

[11] 《湖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方案》(湘交路〔2018〕55號):各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貨運源頭等區域全面執行聯合執法,嚴格規范查處車貨總質量超過《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避免重復處罰。

(一)定點聯合執法。對于地處省際、多條國道或省道交匯點、貨物運輸主通道的超限檢測站,各地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行駐站聯合執法。

(二)流動聯合執法。對于未設置超限檢測站的普通公路,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會商機制,不定期聯合開展流動檢測。對于故意繞行逃避檢測或者短途超限運輸情形嚴重的地區,要加大聯合流動檢測頻次。

9.衡山縣交通運輸局

經查,該局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聚龍物流缺乏有效監督,駐點、巡查、抽查流于形式,對聚龍物流派駐人員長期缺崗管理不力,不符合《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12]的要求。

[12] 《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加強貨物裝載源頭和路面執法監督 (七)加強重點貨運源頭監管。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礦山、水泥廠、港口、物流園區等貨物集散地排查,確定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報地方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引導貨運源頭單位安裝使用稱重設備,采取執法人員駐點、巡查、視頻監控等方式,加強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工作的監管,從源頭杜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清理取締公路沿線的非法煤場、砂石料場及其他貨物分裝站場,杜絕貨車中途加載。

10.衡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經查,該大隊對低速載貨車交通違法行為查處不力。2019年以來,未主動參與治超流動聯合執法和針對性開展低速載貨車交通安全執法、專項整治行動,不符合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方案》(湘交路〔2018〕5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6〕61號)的要求。

11.衡山縣人民政府

經查,該縣對治超工作中存在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監督管理不到位、治超站以路政處罰為主,未全面執行聯合執法模式且處罰率低、未按規定申報設置流動檢測點、未牽頭建立聯合執法長效機制等問題監督指導不力。

12.衡陽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原衡陽市公路管理局)

經查,該局為市治超辦牽頭單位,對超限超載治理專項工作部署推進、指導不力,對本市治超工作中存在的以路政處罰為主,未全面執行聯合執法模式、未按規定申報設置流動檢測點、未建立聯合執法的長效機制等主要問題失察。

13.衡陽市人民政府

衡陽市人民政府對治超工作重視不夠,將治超這一需要多部門協調執法的重點、難點工作,交由事業單位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牽頭組織,既不符合國家關于事業單位去行政化改革的總體要求,也影響了治超效果。

(三)長沙市

14.長沙市工商局高新區分局

經查,該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汽車品牌銷售監督管理工作,對涉事企業長沙奧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日常監督檢查不細致,未發現該公司銷售車輛整備質量與合格證、公告參數不符的問題。不符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湘工商人字〔2002〕11號)[13]的要求。

[13]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湘工商人字〔2002〕11號):依法組織監督本市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15.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查,該局對望城興安公司5次以合格車輛代替上線檢驗、偽造整備質量數據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力,其中包括2015年2月3日興安公司以合格車輛代替事故車輛上線檢驗、偽造整備質量數據對事故車輛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不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63號)第5條、第33條和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公交管總局〔2014〕138號)第18條的要求。

16.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警大隊(原望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經查,該大隊車管所機動車查驗登記工作管理不到位。雖然審核了肇事車車主身份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資料憑證,但未發現望城興安公司5次偽造整備質量數據的違法行為,核發了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其中2015年2月6日對興安公司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與公告目錄技術參數進行比對,未發現實際整備質量與合格證、公告參數不符的問題,核發了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公交管總局〔2014〕138號)[14]的要求。

[14] 公安部質檢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公交管〔2014〕138號):第十八條 建立聯合監督檢查機制。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設置專門機構或安排專門人員,通過網絡監控、巡回檢查、檔案復核等方式,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檢驗系統軟件監督抽查制度,對不符合國家標準、預留篡改數據接口、安裝篡改數據程序等違規問題的,列入黑名單,全國通報,對涉及的檢驗機構、檢測軟件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7.長沙市商務局

經查,該局負責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工作,對商品流通領域(汽車銷售)的行業管理工作開展不力,對汽車銷售企業日常監督檢查不細致。不符合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10號)第三十九條[15]的要求。

[15] 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10號)第三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汽車交易行為、汽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18.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查,該局對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開展檢驗機構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力,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11月6日期間轄區內有164臺整備質量不符的低速貨車(含事故車輛)在檢驗機構違規通過了檢測,不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63號)第5條、第33條和根據《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公交管總局〔2014〕138號)第18條的要求。

五、對事故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

1.涉嫌交通肇事罪(1人)

(1)歐海洪,男,52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3人)

(2)譚俊良,男,47歲,系聚龍物流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譚文斌,男,67歲,系聚龍物流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4)文斌,女,29歲,系聚龍物流的過磅計量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人)

(5)何寄明,男,49歲,系奧翔公司股東之一,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6)鄧思建,男,32歲,系奧翔公司當時的銷售員,肇事湘A20816號車即由鄧思建銷售給周煒之。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4.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9人)

(7)譚凱,男,55歲,系湘A20816號車首次注冊登記的代辦中介。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8)劉海,男,37歲,系湘A20816號車2015年注冊登記的代辦中介。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9)何呂,男,42歲,系長沙市望城興安機動車檢測站副站長。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0)成軍,男,44歲,湘潭縣人大代表,系吉安公司法人代表。經湘潭縣人大常委會許可,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1)張勇,男,32歲,系吉安公司引車員。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2)謝露,女,33歲,系吉安公司調度員。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13)彭澤勇,男,52歲,系湘A20816號車2016年-2018年年度檢驗的代辦中介。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14)周煒之,男,42歲,系湘A20816號車首任車主。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15)趙鐵池,男,46歲,系湘A20816號車第五任車主。因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二)有關企業

對衡山縣聚龍物流公司、長沙奧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長沙市望城區興安機動車車輛檢測有限公司、湘潭吉安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4家企業和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已建議有關地方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有關公職人員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材料,已移交湖南省紀委省監委。對有關人員的黨政紀處分和有關單位的處理意見,由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各級紀委監委機關提出。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認真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加強政府治理能力建設

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偶然性,但也揭開了我省個別地方政府及其執法監管部門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對汽車生產企業產品的生產一致性進行監管,質檢、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交警要對車輛上路前進行把關。治超工作是道路運輸和交通安全監管的重點工作,國家治超工作規范非常詳細,但基層政府和部門未認真研究透徹,事故教訓深刻。因此要扭轉安全生產的被動局面,必須克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監管部門要正確履職盡責、嚴格執法,要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壓實地方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安全生產事故才能得到有效遏制,社會治理能力才能得以提升。

(二)依法健全聯合治超機制,落實治超源頭主體責任

按照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要求,建立常態化聯合治超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治超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治超資金投入,提升科技治超水平,強化治超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積極開展定點、流動、高速公路入口、貨運源頭聯合執法,認真落實“一超四究”制度,進一步細化檢測站聯合執法工作流程,依法嚴查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加強貨運源頭監管整治,督促企業落實治超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源頭上遏制超限超載車輛駛出場站。

(三)加強馬路市場隱患治理,凈化公路通行環境

馬路市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影響道路安全和通暢。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取締馬路市場,充實鄉鎮的執法力量,確保工作責任落到實處。要加大財政投入,加快推進農村集貿市場建設,既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又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要構建鄉鎮政府與職能部門協調暢通、密切配合的長效管理工作機制,形成合力。

(四)強化對車輛生產、銷售、檢測登記閉環管理,嚴把車輛源頭關

“大噸小標”車輛投放市場銷售,給路面帶來了重大安全隱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監督管理工作,把好生產準入關。商務部門要加強對車輛銷售企業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車輛生產、銷售的監督,依法查處違反強制性標準生產、銷售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要針對車輛檢測機構利用計算機軟件偽造數據的現象,加強聯合執法,創新監管措施,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機動車檢測行業進行整治,堅決打擊車輛檢測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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