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一
針對休學創業 給予制度保障
近年來,創新創業的熱潮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年輕人。然而,創業成功卻并非想象中那么簡單。創業的年輕人需要“試錯”的機會,一旦創業失敗也需要有重返校園的機會。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休學創業給予了制度保障: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去創新創業,入學后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
分析:激發學生創造性
面對休學創業的選擇,有些老師和家長擔心,這是否會欲速則不達?每一個階段都應該做好這個階段的事情,上學就好好學,休學創業后再去上學,可能就沒有心思去學習了。
一位高校負責人說,這個規定并不意味著學校號召學生都去休學創業,而是給了學校更多的辦學自主權,激發學生的創造性,鼓勵學生把學業和創業更好地結合起來。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高校探索創新創業折算學分制度,有助于學生將理論知識與社會實踐相結合;彈性學制和允許在校學生休學創業,為有志于早日創業的學生免去了后顧之憂。
針對冒名頂替 增加審核復查
從2009年轟動一時的被冒名上大學的羅彩霞,到20 16年王娜娜被頂替上大學事件再起波瀾???十年寒窗卻被冒名者“偷”走了進入大學學習、改變人生命運的機會,這刺痛了社會公眾的神經。
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專門設立“入學與注冊”一節,增加了新生入學資格初步審核及入學后復查的內容、操作方法,從制度上和操作上減少和杜絕了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可能性,如“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等。
分析:彌補管理領域漏洞
“更為完善的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機制不僅回應了公眾關切,也彌補了過去高等學校學生管理領域存在的漏洞。”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湛中樂評價說,這些舉措體現了立法的回應性和與時俱進的精神。
針對學術腐敗 建立懲戒機制
論文抄襲與造假、虛假同行評審、花錢買論文發表……近年來,全國多地高校屢次被曝光學術不端事件,飽受社會詬病。
大學生的學術誠信是整個國家誠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修訂的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大學生要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在加強學術誠信教育的同時,制度上也采取了建立誠信檔案、建立懲戒機制等措施,對于失信、學術不端的行為,給予處分,甚至開除學籍或撤銷學歷學位證書。
分析:細化“開除學籍”條件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申素平教授認為,新規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以及近年學術不端行為的新情況,將“開除學籍”的學術不端條件,由原來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細化修訂為“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為學校制定相應校規提供更加明確的依據。
針對處罰異議 新增“學生申訴”
那么,如果學生對處罰決定有異議,應該如何申訴呢?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專門新增了“學生申訴”一章,完善申訴制度和程序,強化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責,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措施。
分析:最大化保護學生權益
“這是規范高校學生管理權力,切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西北政法大學副校長王麟分析說,新修訂的管理規定設立學生申訴制度的專門章節,凸顯了新規定力求學生權益保護最大化的目的。
馬懷德認為,新規定通過完善申訴程序制度、增加申訴處理實體規定,進一步確保了學校對學生處理和處分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學生依法獲得救濟的權利。
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二
作為一名高等學校的教師,應該要對高等教育政策法規有一個透明清晰的認識,只有這樣,作為教師的我們,才能夠更好地傳道授業解惑以及培養人才。教師也要具備可樹性,知識的更新,也要求我們教師要不斷地學習新知識,不斷擴充自己的知識文化素養以及品德行為素養。同時還要兼備教育的政策法規和法律意識,在傳道解惑的同時,嚴格規范自己,全面提升自己的綜合能力。
下面就《高等教育政策法規》,談談我自人的心得體會。
高等教育政策法規主要探討了教育法學的原理、高等學校法律的重要性、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以及權利與義務、學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權利義務、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制度、高等教育督導與評估、高等職業教育與成人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法律糾紛及權利救濟。
一、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學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社會責任能力。主要體現在:
(1)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主要體現在高等學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經審批機關審批。
(2)高等學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為社會活動的參與者,有義務接逐級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高等學校是以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身份進入行政復議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訴訟。但高等學校同時作為行政主體,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同時,也要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二、教育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般地,“法是體現統治階級集體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嚴格程序的行為規范體系”。它與一般法律相比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領域的法律問題,既可能是教育行政問題,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問題;教育對象、教育法調整范圍以及法律關系的廣泛性;法律法規的復雜性;法律糾紛解決手段的特殊性。
我們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時,一定要堅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則:
(1)保證教育方向的原則:始終不渝地貫徹實施,發展的教育事業。
(2)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點上的平等,終點上的平等以及過程上的平等。
(3)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教育法》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此外,教育必須為國家和人民負責;堅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
(4)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在履行義務的時候也享受一定的權利。
(5)教育與終身學習相適應的原則,保障每一位公民獲得教育的機會。
三、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教師在各種社會關系中的位置。這主要涉及到教師的法定身份,以教師為主體的法律關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規定的教師的權利義務等問題。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教師社會地位的具體體現。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就要依法確定和保護教師的法律地位。
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具體來說是通過教師所享有的法定權利與義務表現的,而法定的權力與義務直接來源于法律對教師身份的確定和相關的具體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國高校教師的身份與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確規定,加之處于轉型期的高教體制,都對教師的權利義務有直接的影響。高等學校教師既不是特殊公務員,也不是自由職業者,在現階段是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專業人員,擁有獨特的權利義務,其職業具有公益性質。國家應弱化對教師的人事管理性,增強行業自律性管理。對高校教師的救濟保障主要是通過教師申訴制度解決,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四、教育法學是教育學和法學兩門學科之間橫向聯系而形成的學科。它以教育法學學科建設的基本問題、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制、對國外教育法的研究為內容,通過社會調查法、歷史考察法、比較分析法、個案研究法進行研究,揭示了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的客觀規律,為國家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制提供理論依據;并通過研究教育法律規范在執行和監督執行過程中的各種問題,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法,為教育執法提供理論上的指導;通過對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制和教育法實施體制等方面進行比較研究,為我國教育立法和依法治教提供可資借鑒的方案和經驗。
此外,高等教育工作通過學習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精神內容實質,在實踐中加以運用,不斷增長政策觀念和法制觀念,從而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覺性。
五、學生的法律地位。從法律意義上講,高等學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個群體。根據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學校學生就是在我國高等學校接受高等學校教育的學生。高等學校的學生也有參加教育活動權,獲得學金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申訴訴訟權,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權,組強和參加學生團體團等。同時,高校學生基本都是已滿18周歲的公民,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尋釁滋事,嚴重破學校教育秩序,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等,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高等學校也實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學籍管理制度、高校獎懲制度、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對高校學生進行管理,切實努力為提前學生素質服務。
六、學業證書制和學位制度。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學業證書制度是我國教育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于維護教育活動正常而有序地進行,保證教育質量,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家必須建立和完善學業證書制度。《教育法》出臺的前些年,教育領域曾出現亂辦學、濫發學業證書的混亂現象,一些單位乃至個人不經批準隨意開辦教育機構,不經批準擅自招生,對不符合招生標準、不符合教育質量要求的學生,也發給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有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發放超其層次、規格或職能范圍的學業證書。這些做法破壞了國家教育標準的完整統一,危害著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獲得某種學業證書,通常是個人進入高一級學校學習或從事相應職業的必要條件,也是用人部門選拔和錄用人員的重要依據,學業證書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七、高等教育督導與評估。多年的實踐表明,教育督導與評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機制,教育督導機構在推動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和依法治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