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檔原則
1、 各級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因干部考察、任免、調動、政治審查、組織處理、入黨入團、出國(境)、福利待遇、治喪等工作需要,準予查閱干部人事檔案。 干部親屬入黨、入團、升學、參軍等政審,應由干部本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出據證明材料,調查人不得查閱干部人事檔案。 編史修志和撰寫人物傳記等,一般不得查閱干部人事檔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訪;如該干部已經死亡或因年邁失記憶,有病不能口述、書寫,可查閱其履歷和自傳的有關部分。凡因了解干部入黨、參加工作時間等與他人經歷有密切關系,而該干部已經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書寫,無法直接提供情況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須查閱其人事檔案取得證明材料的,要從嚴掌握,經批準后,只能查閱有關材料。
2、 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人事檔案。
3、 干部人事檔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況必須借出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兩周。
4、 查閱干部人事檔案的人員,必須是黨員干部;非黨領導干部和非組織人事部門不得查閱干部人事檔案,因工作確需了解干部的情況時,需經黨委(黨組)負責人同意由檔案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情況。
二、 查檔手續
1、 查閱單位必須填寫《查(借)閱干部人事檔案審批表》,不得憑借調查介紹信和行政介紹信查閱干部人事檔案。
2、 查閱中央管理的干部人事檔案,由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組織部,省直各局以上單位黨組,省屬高等院校、企業黨委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黨委(黨組)公章,報請省委組織部審核,并請示中央組織部同意后方可前去查閱。
3、 查閱省委管理的干部人事檔案,由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組織部,省直各局以上單位黨組,省屬高等院校、企業黨委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黨委(黨組)公章,報請省委組織部審核同意后方可查閱。
4、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本省內跨地區查閱干部人事檔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市黨委組織部互相聯系辦理。
5、 查閱本單位(部門)管理的干部人事檔案,必須是本單位管理干部的部門。查閱時也要健全審批手續和查閱登記。
6、 查閱干部人事檔案的黨員干部,應隨身攜帶工作證,與《查(借)閱干部人事檔案審批表》同時使用。
三、 查檔注意事項
1、 查閱干部人事檔案,不得寫劃、涂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損檔案內容。
2、 注意保密,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或泄漏檔案內容。
3、 未經批準,不得復制檔案材料;查檔摘抄或復印的材料應辦理登記手續,且不得給無關人員傳看,用完后應自行銷毀。非保密本不能記錄干部人事檔案內容。
4、 嚴禁在閱檔室內吸煙。 查(借)閱干部檔案審批表
年 月 日
查(借)閱單位 查(借)閱姓名 職務 政治面目 職務 政治面目 被查人姓名(可多人) 職務 查閱理由 查閱內容 審查意見 審批意見 備注
說明:
1、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此表,超越權限的,應由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同意并簽字;
2、“查閱內容”包括了解哪些內容、需否摘錄和復印等,應在表內寫明;
3、“審查意見”由所在單位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并加蓋單位黨委(黨組)公章;“審批意見”由檔案主管部門確定;
4、此表可復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