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根據《物權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的規劃建設、銷售、權屬登記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下停車位,是指住宅區范圍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各種地下室內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第三條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按人防工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 地下停車位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范圍內建設。
第五條 地下停車位的建設應嚴格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內容實施,凈高應當不低于2.20米。
第六條 市住建部門應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注明停車位的配建指標,及地下停車位的凈高要求、產權歸屬等相關內容,提請國土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時告知投標人,作為土地出讓的條件之一。
第七條 開發企業在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明確地下停車位的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層高、車位劃分等相關內容。
第八條 地下停車位開工建設前,開發企業應當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地下停車位竣工后,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銷售與權屬登記
第十條 住宅區地下停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本住宅區業主的需要,地下停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符合銷售條件的地下停車位的銷售價格應經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地下停車位銷售的條件及辦理程序,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人防工程管理部門出具的人防工程范圍的證明;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三)地下停車位銷售價格備案表。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銷售符合條件的地下停車位時,須在售樓場所張貼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方案、銷售合同示范文本、地下停車位的數量及備案銷售價格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符合銷售條件的地下停車位的銷售對象應當是本住宅區的業主。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范圍內的地下停車位、地下機械式停車位不得銷售、附贈,不予以辦理權屬登記。
第十六條 根據住宅區停車位配置比例,一套住房原則上只能配購一個停車位。
住宅區整體交付使用兩年后,業主可增購一個地下停車位。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申請地下停車位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用地文件;
(四)地下停車位建設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地下停車位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六)人防工程管理部門出具的人防工程范圍的證明;
(七)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八)地下停車位測繪技術報告及分戶平面圖;
(九)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的,地下停車位應當隨之轉讓,或轉讓給本住宅區其他業主。
第十九條 轉讓地下停車位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轉移登記。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受讓人為地下停車位所屬的住宅區業主的證明材料;
(四)證明地下停車位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房地產權證;
(六)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條 地下停車位不單獨發放權證,由房屋登記機關在房地產權證附頁中添加地下停車位的附記內容,并將車位信息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地下停車位的登記面積按照停車位實際占地面積計算。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應當充分發揮地下停車位的使用功能,對尚未銷售或附贈的地下停車位,可出租給業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向業主提供停車服務。
第二十二條 開發企業出租地下停車位,應當公示地下停車位數量、租賃方式、租金標準、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地下停車位出租,應當首先滿足本住宅區業主的需要,并按《合同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地下停車位應納入住宅區物業管理,其使用功能和建筑結構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五條 地下停車位的租賃收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開發企業將人防工程范圍內的地下停車位有償提供給業主使用時,應當告知使用人“本停車位屬于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需遵循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竣工驗收的地下停車位可參照本辦法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八條 當涂縣、含山縣、和縣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