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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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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港口岸線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線,提高港口岸線利用的綜合效益,保障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江蘇省制定了《江蘇省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為您帶來《江蘇省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具體內容,歡迎瀏覽!

江蘇省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口岸線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線,提高港口岸線利用的綜合效益,保障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江蘇省港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港口岸線,是指經批復的港口總體規劃確定范圍內的岸線,包括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與陸域。

第三條 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節約高效、嚴格保護的原則。港口岸線應當優先用于專業化公用碼頭建設。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線工作,具體管理工作由省港口管理機構負責。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港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縣港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岸線管理工作。省港口管理機構和市縣港口管理機構統稱港口管理部門。

發展和改革、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規劃、水利、環境保護、海事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港口岸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使用港口岸線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港口總體規劃。需要調整規劃確定的港口岸線利用范圍、功能和方案等的,市縣港口管理機構應當事先按照規劃編制程序調整港口總體規劃。

對港區內需要同時占用土地、港口岸線和水域的港口設施項目,市縣港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或者水利部門,根據設施的性質和功能,明確其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線、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屆滿后設施的處理等事項。

發展和改革、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規劃、水利、環境保護、海事等有關部門辦理有關許可事項涉及港口總體規劃的,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征求港口管理部門意見。

第六條 市縣港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港口總體規劃,并結合港口發展實際和港口建設前期研究深度,制定港口岸線開發利用五年規劃,并在規劃實施前向社會公布。

港口岸線開發利用五年規劃應當將港口岸線分為重點開發、適度開發、預留開發三類。鼓勵在重點開發類港口岸線中建設港口設施,其建設規模可以按照港口預測吞吐量的1.5倍適度超前;合理引導在適度開發類港口岸線中建設港口設施,其建設規模應當不超過港口預測吞吐量的1.1倍;嚴格控制在預留開發類港口岸線中建設港口設施,在五年規劃期內未經規劃調整不得開發建設。

第七條 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經批準:

(一)申請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設區的市港口管理機構受理,經省港口管理機構審查并征求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意見后,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二)申請使用沿海以及內河四級以上航道內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由設區的市港口管理機構受理,報省港口管理機構審查,并由省港口管理機構征求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意見后審批;

(三)申請使用內河五級航道內港口岸線的,由設區的市港口管理機構受理,征求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意見后審批;

(四)申請使用內河其他航道內港口岸線的,由縣(市、區)港口管理機構受理,征求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意見后審批。

第八條 申請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港口深水岸線的,具體按照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第九條 申請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港口非深水岸線的,在報送建設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向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港口管理機構提出港口岸線使用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港口岸線利用合理性分析評估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樣式、港口岸線利用合理性分析評估報告編制內容及文本格式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條 申請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三)、(四)項規定的內河五級及以下航道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由市縣港口管理機構按照高效便民、簡化審批手續的原則,另行制定審批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港口岸線審批有關現場核查、初審、轉報、審批等工作。

第十二條 經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在建設項目取得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持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向港口岸線的批準機關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港口岸線使用證的具體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之日起2年內開工建設。2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前1個月辦理延期手續。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限延期一次,延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未開工建設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批準文件失效,已經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應當予以注銷。

批準文件失效后,需要繼續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重新辦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有效期限不超過50年。超過期限需要繼續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在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續期申請。

第十五條 港口岸線使用人建設的港口設施閑置的,經港口岸線原審批機關同意,港口岸線使用人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依法轉讓港口設施,并依法辦理港口岸線許可變更。未開發利用的港口岸線,其岸線使用許可不得轉讓。

第十六條 經批準使用港口岸線或者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證后,因企業更名或者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辦理港口岸線許可變更手續。

申請使用的港口岸線范圍、長度、功能等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建設臨時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申請人應當向港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港口岸線臨時使用的期限、范圍、功能、恢復措施等事項。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港口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臨時使用港口岸線批準文件規定的使用期限、范圍、功能等要求使用港口岸線。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后三個月內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臨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自行拆除,恢復岸線原貌。

第十八條 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岸線地理信息系統,根據岸線使用審批情況動態更新,利用地理信息系統加強港口岸線動態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條 省港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港口岸線利用評價機制,研究建立港口岸線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市縣港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港口岸線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定期發布所在地港口岸線利用評價指標的標準值。

第二十條 有關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港口岸線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和指標標準值,開展港口岸線管理工作,對達不到標準值但需要使用港口岸線新建港口項目的,應當組織論證其港口岸線使用必要性;對連續3年達不到標準值的已建港口項目,應當要求其整改。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嚴重偏離標準值的不合理利用的港口岸線進行整合。

對違反港口總體規劃占用港口岸線相關水陸域建設的設施,應當責令其限期搬遷。對占用港口岸線超過實際使用需求的,應當引導港口岸線使用人將相關設施向陸域縱深布置。對不符合“深水深用”原則的,應當推動實施碼頭升級改造或者置換。對港口岸線利用效率連續達不到所在地標準值的,應當鼓勵和支持港口岸線使用人通過產權重組等方式進行整合。

引導、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自用碼頭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 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港口岸線的使用、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依法查處港口岸線使用、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使用、管理港口岸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港口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時,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根據批準文件核定港口岸線的具體坐標位置。

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港口岸線坐標位置信息錄入港口岸線地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注銷手續:

(一)有效期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二)項目法人依法終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線的;

(三)因港口規劃調整,建設項目所使用的岸線不再作為港口岸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除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以外,港口岸線使用證被注銷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岸線使用的設施。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港口岸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港口岸線使用范圍、功能的,由港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建設臨時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由港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所建的臨時性設施未按照規定拆除的,由港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港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非法買賣、出租、交換港口岸線使用證的,由港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對當事各方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收回其港口岸線使用證。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和其他港口岸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權限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

(二)違反港口總體規劃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

(三)違反港口總體規劃改變港口岸線相關水陸域用途,造成港口岸線浪費或者影響港口功能發揮和港口總體規劃實施的;

(四)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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