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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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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加強價格管理,保持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以下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的2017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推薦給大家參考,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加強價格管理,保持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價格管理應當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經濟利益,正確處理中央、地方、部門、企業相互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第三條 國家對價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間接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形式。

第四條 國家對價格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物價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物價部門),各級人民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價格管理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價格法規和政策,做好價格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價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條 本條例所指的價格包括:

(一)各類商品的價格;

(二)各種經營性服務的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

第六條 商品價格構成包括生產商品的社會平均成本、稅金、利潤以及正常的流通費用。

第七條 制定、調整實行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價格,應當接近商品價值,反映供求狀況,符合國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則:

(一)各類商品價格應當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

(二)應當有明確的質量標準或者等級規格標準,實行按質定價;

(三)在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費用的前提下,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第八條 國家定價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以下同)各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權限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國家指導價是指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權限,通過規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差率、利潤率、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等,指導企業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生產者、經營者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第九條 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分工管理目錄、收費項目分工管理目錄,由國家物價部門和國家物價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制定、調整。

第十條 制定、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超越權限擅自制定、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掌握市場商品價格信息,通過國營工商企業、物資供銷企業、供銷社組織貨源,參與市場調節,平抑市場商品價格。在市場調節價出現暴漲暴落時,物價部門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對部分商品價格規定最高限價、最低保護價和提價申報制度。

第十二條 物價部門應當對城鄉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的價格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價格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國家物價部門在價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計劃和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經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訂價格法規草案;

(三)負責全國的價格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

(四)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規定商品和收費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制定、調整分管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重要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應當會商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后報國務院批準;

(五)指導、監督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工作,檢查、處理違反價格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下簡稱價格違法行為);

(六)協調、處理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價格爭議;

(七)建立全國價格信息網絡,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工作;

(八)國務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在價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監督本系統、本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規定商品和收費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制定、調整分管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三)組織、監督本系統、本行業執行規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四)指導本系統、本行業價格工作,協調、處理本系統、本行業內的價格爭議,協助物價檢查機構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五)對國家物價部門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價格調整方案;

(六)建立本系統、本行業的價格信息網絡,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在價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實施國家物價部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三)負責本地區的價格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地區價格計劃草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規定商品和收費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制定、調整分管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重要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物價部門和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五)指導、監督同級業務主管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區內企業、事業單位的價格工作,檢查、處理價格違法行為;

(六)協調、處理本地區內的價格爭議;

(七)建立本地區價格信息網絡,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工作;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的物價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第四章 企業的價格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企業在價格方面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收費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二)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三)對經有關部門鑒定確認、物價部門批準實行優質加價的產品,在規定的加價幅度內制定商品價格,按照規定權限確定殘損廢次商品的處理價格;

(四)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制定新產品的試銷價格;

(五)對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提出建議。

第十八條 企業在價格方面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照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

(二)如實上報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收費項目的有關定價資料;

(三)服從物價部門的價格管理,接受價格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必需的成本、帳簿等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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