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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檢察制服著裝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檢察機關規范化建設,進一步規范檢察人員的著裝行為,維護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實行統一著裝,是維護國家法治尊嚴,依法行使檢察權的需要。檢察制服是檢察人員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時統一穿著的制式服裝。檢察徽章是證明檢察人員身份的專用標識。
第三條檢察人員在下列工作中,應當穿著檢察制服,佩戴檢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進行刑事案件現場勘查;
(三)到監管場所進行檢察,執行死刑臨場監督;
(四)接待來訪群眾;
(五)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六)其他要求著裝的公務活動。
第四條檢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著檢察制服,不佩戴檢察徽章:
(一)執行案件偵查任務不宜著裝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檢察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檢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檢察制服應當按照規范配套穿著,檢察制服不得與非檢察服裝混穿。
(一)夏服著夏服時,淺藍色短(長)袖襯衣配夏褲(裙,扎系檢察專用制式藍色領帶,夏服襯衣下擺扎系于褲(裙)腰內,不得露在外邊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扎系檢察專用制式紅色領帶,襯衣下擺扎系于褲(裙)腰內。
(三)防寒大衣著檢察防寒大衣時,內穿檢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內膽時,可作風衣穿著。
(四)穿著檢察制服要著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襪,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膚色襪,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檢察制服的穿著效果參見《人民檢察院檢察制服著裝規范圖冊》。
第六條檢察徽章應按下列規定佩戴:
(一)佩戴檢察徽章的檢察制服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須佩戴檢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也應佩戴檢察徽章;
(三)檢察徽章佩戴的位置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標記處;春秋服或冬服應佩戴在左駁頭裝飾扣眼處;檢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線跡中間位置;
(四)檢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檢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檢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條穿著檢察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凈,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范,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敞懷、披衣、挽袖子、卷褲腿;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男同志不得留長發(發長側面不過耳,后面不過衣領、剃光頭、蓄胡須。女同志不得披散長發、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鏈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四)不得在公共場所吸煙、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八條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著裝要求,應參照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負責對檢察人員的著裝行為進行督察。對違反本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檢察人員,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檢察院服裝管理規定(試行》(高檢發裝字〔2003〕5號)中有關著裝規范條款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