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保障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南漳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縣委、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新進人員管理
第三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必須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縣人事局是全縣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公開招聘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訂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八條 事業單位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九條 事業單位招聘計劃須報經縣編制、人事部門審查后,提交縣編委會決定是否同意招聘。同意招聘的計劃須報市人事局核準后,由縣人事部門與招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招聘的具體環節,按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事業單位接受國家計劃安置的軍轉干部及隨調家屬不實行公開招聘,由縣委組織部、人事局、編辦等部門提出安置意見后,報縣編委會審批。
第十一條 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若有事業單位需要,由事業單位提出報告,主管部門簽出意見,然后報縣委組織部、人事局、編辦分別審查,提出意見后,報縣編委會審批,縣人事局辦理聘用手續,實行聘用制管理。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首次聘用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聘用期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聘用期1?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聘用期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國家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及隨調家屬不約定試用期;事業單位首次簽訂聘用合同的原正式職工及內部崗位變化或續簽聘用合同的人員,一般不約定試用期。聘用的“三支一扶”畢業生,事業單位不再約定試用期。
第十三條 受聘人員因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責任心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勝任崗位職責要求的,經采取培訓、教育等有關措施,仍不勝任的,可變更工作崗位,同時相應變更原聘用合同書中關于崗位責、權、利的內容。
第十四條 受聘人員一律實行人事代理,由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辦理代理手續。
第十五條 加強工勤人員管理,嚴把工勤人員進口關,對確因工作需要進人的,應控制在編制部門核定的工勤編制數額以內,按程序申報計劃后,實行公開招聘。嚴禁單位為了照顧職工子女就業搞內部招聘和變相內招。
第三章 人員調動管理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嚴格按南機編[2007]8號《關于強化編制管理從嚴控制行政事業單位進人的暫行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由縣編委會審批后,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由縣委組織部、人事局、編辦辦理有關調動手續。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無權調動人員。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入單位提出調動報告,說明調動理由和被調動人員的情況,填寫事業單位人員調動呈報表,由調入、調出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簽出明確意見。
(二)由調入單位的主管部門將調動報告分別報縣人事局、縣編辦,由縣編辦受理并審核,提交縣編委會討論決定。
(三)縣編委會審批后,由縣編辦下達調整編制通知,調入單位主管部門憑調整編制通知,到縣人事局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八條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允許調入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嚴格按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崗位應嚴格依據編制部門核定的職數設定。
縣委管理的科級事業單位*員(指事業單位行政*員、黨群組織的專職*員)的任用按干部管理權限決定。科級以下事業單位*員調動,應先報縣編辦審核后,下發調整編制通知,再由縣人事局辦理有關調動手續,然后按干部管理權限考核任命職務。科級以下(不含科級)事業單位領導干部輪崗交流時,必須先調后任,不準以任代調。
事業單位*員實行聘任制的,按聘用制辦法管理。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各類人員逆向流動。鼓勵各類人員從機關向事業、企業單位流動,從事業單位向企業流動,從全額撥款單位向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單位流動。
第四章 解聘辭聘
第二十一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或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二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單位按政策接受的軍轉干部及隨調家屬,在單位工作三年適應期內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賠償與補償辦法。
(一)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被聘用人員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1、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經費的補償在聘用合同中有約定的,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聘用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三)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后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單位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密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或者工作調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退 休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按退休辦理: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勤人員女滿50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經醫療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公)致殘,經醫療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受聘人與聘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可先由人事爭議調解機構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調解協議書;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因違法或違約行為,給其工作人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糾正,并予以補償或者賠償;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消除影響。事業單位在作出補償或賠償后,對有重大過錯的責任人,可以追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新進人員是指首次招聘進單位的人員,不包括調動人員。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南漳縣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