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加強和規范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和財政部《關于發布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和組織征收的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政府性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凡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第四條 單位繳納保障金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為標準,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按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按規定比例達不到一人的單位,按實際差額人數繳納。計算方法為:(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上年度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數)×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單位應交保障金。
第五條 保障金征收實行分級管理。中央單位、省直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在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繳納的保障金,作為省級收入,全額繳入省國庫;市、縣(區、市)屬的各類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預算級次,分級繳庫,不得混庫。各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及時將繳款書回單退給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代征機關。
第六條 機關和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征收,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的,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可提供有關情況和數據委托同級財政部門直接劃轉。
各類企業、經濟組織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委托同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其中南昌地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屬企業以及在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負責征收;南昌地區以外的中央、省屬企業以及在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由企業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并全額作省級收入入庫。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征收。
第七條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每年的4-7月為申報和征收上年度保障金時間。
第八條 保障金由各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申報繳納,申報程序如下:
(一) 每年3月底前,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向用人單位發送《單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年報表》、《在崗殘疾職工花名冊》等有關資料。
(二) 每年4月底前,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持《單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年報表》、《在崗殘疾人職工花名冊》、本單位上年度干部職工編制統計報表或統計年報102表、在崗殘疾職工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基本養老保險證以及工資領取單等相關資料,到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安置殘疾人數。
各種報表以獨立核算單位為基本填報單位,不得在系統內合并填報,未按要求和時間報送相關申報資料的單位,按單位未安排殘疾職工就業認定。
(三) 每年6月底以前,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查,核定各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后,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到各單位,并根據單位性質,分別報送同級財政、地稅部門。
認定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標準是:用人單位依法與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的勞動用工合同、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參加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障,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已離休、退休、退職、下崗的殘疾人不計入單位安排殘疾人的比例。
(四) 各單位接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下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后,在規定時間向主管地稅部門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保障金。
(五) 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交減緩繳納保障金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在30日內作出回復。
第九條 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確屬經費困難,企業嚴重虧損的,憑同級財政部門或地稅部門核定的上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減緩繳納保障金的書面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減交或緩繳。未經批準,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按日加收5‰滯納金。
第十條 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按時繳納保障金的機關和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由殘疾人聯合會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名單和應繳保障金數額,委托同級財政部門直接劃轉。其他單位按《江西省實施辦法》和《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和征繳。
第十一條 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地稅部門代征保障金,適用財政部規定的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列入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704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
第十二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收取保障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票據。地稅代征統一使用《江西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繳款書》,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征收統一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收據》,征收的票據統一到當地財政部門領取。
第十三條 機關和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收入或事業基金中列支;各類企業及其他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保障金征收工作經費,按當年實際繳入省、市、縣(市、區)財政國庫的保障金數額的8%,由同級財政據實核撥給同級地稅部門,專項用于征收人員的補貼和彌補征收經費的不足。
第十五條 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 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 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三) 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其它開支。
第十六條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每年按照保障金的規定用途,編制年度預算計劃,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終結余轉下年使用。
第十七條 各級地稅部門應切實加強征收保障金的會統核算和管理工作,對征收入庫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在《入庫稅金明細報表》的“其它收入”項目分預算級次如實予以反映。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必須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主動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金的工作中,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追繳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