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7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正式實施,石林卡斯特資源和環境保護有法可依了,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6月27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的施行為保護石林遺產地的資源和環境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同時,也實現了昆明市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零”突破。
保護石林亟待法律依據支持
本條例經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批準。
石林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畢宏志介紹,制定石林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是履行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迫切需要。在此之前,云南5處世界遺產中,已有麗江古城、三江并流、哈尼梯田作了立法保護,澄江化石地的立法保護也正在進行。
“多年來,省、市、縣人民政府和各相關部門一直致力于保護石林遺產地的資源和環境,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因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保護管理工作依然顯得比較薄弱。”畢志宏說。
同時,資金投入不足,措施乏力,追責困難,執法主體責任不清、威懾力不強、保護區范圍內居民權益難以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保護區范圍內群眾參與保護的積極性不高等矛盾和問題,讓制定石林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成為切實保護石林遺產地的現實需要。
制定該《條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遺產地進行復審的必備要求,也是昆明市三個自治縣的第一條單行條例,實現了昆明市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零”突破。
保障遺產地居民生產生活需要
本條例共25條,以法律形式明確了石林遺產地的內容和范圍;明確了石林遺產地有礙觀瞻、確需撫育性或更新性采伐林木的程序和權限;明確了石林遺產地旅游服務公益事業、居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等部分審批事項的程序和權限;明確了石林遺產地游覽區從事游客講解服務的制度和要求;明確了改善石林遺產地居民生活條件,保障居民合法權益的制度和要求。
《條例》規定石林遺產地保護范圍包括乃古石林片區、李子園箐石林片區、清水塘-石廂子石林片區、文筆山-蓑衣山石林片區、大小石林片區、長湖片區、大疊水片區、月湖片區等區域,總面積350平方公里。
《條例》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者變相出讓石林遺產地資源。在石林遺產地范圍內禁止盜伐、濫伐林木;禁止擅自挖掘、采集、買賣、運輸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植物;禁止毀壞古樹名木;禁止未經批準采用地下水;禁止圍堵、填塞漏斗或者溶洞等損害地質結構或者生態系統的活動。
條例一方面強化了對遺產地的保護和傳承彝族優秀傳統文化,另一方面也兼顧了石林遺產地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條例》規定石林遺產地保護范圍內居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由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新聞鏈接:
云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昨天上午審議了多件地方性法規。其中,《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規定,石林遺產地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禁止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者變相出讓石林遺產地資源,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石芽、石峰、石筍、石柱和石鐘乳等石景的保護,保持其原始風貌。石林縣政府應當加強對遺產地阿詩瑪等彝族傳統文化及相關場所和實物的保護,每年6月27日,將設立為石林遺產地保護日,由管理機構組織相關保護宣傳活動。
石林遺產地保護條例
1月23日經石林縣人大通過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管國芳所作的審議報告稱,石林是世界喀斯特的精華,中國阿詩瑪的故鄉,其作為中國南方喀斯特的重要組成部分,于2007年6月27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多年來,省、市、縣政府和各相關部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保障石林優美的環境和良好的生態系統,但近年來,加強遺產地的保護,與居民的生產生活需要發生了一些矛盾,當地部分基礎設施建設滯后;開山、采石、開荒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野外用火、獵捕野生保護動物、污染水源、破壞石景等行為也不同程度存在。
目前,云南5處世界遺產地,已經有麗江古城、三江并流、哈尼梯田文化景觀立法保護,澄江化石地的立法保護正在進行,立法保護石林遺產地顯得日益必要。這部條例在立項、起草、修改等階段,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相關部門多次提出意見建議,而條例黨內送審稿報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后,又報經了省委同意。今年1月23日,石林縣人大表決通過了這部條例,現在報請省人大審議批準。
依托遺產地資源從事旅游
應繳納資源有償使用費
條例規定,石林遺產地保護范圍,包括乃古石林片區、李子園箐石林片區、清水塘-石廂子石林片區、文筆山-蓑衣山石林片區、大小石林片區、長湖片區、大疊水片區、月湖片區等區域,總面積350平方公里。保護范圍將由石林遺產地管理機構設立界限標志,并向社會公布。石林縣應設立遺產地保護管理資金,加大保護范圍內的基礎設施投入,完善公共設施建設,改善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遺產地規劃編制應有利于地質地貌、地質遺跡、文物古跡、生態演變過程、自然美學價值、生物多樣性及瀕危物種的保護,并保障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經批準的石林遺產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修改的,應當按審批程序報批。
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規劃,并與周圍景觀協調。遺產地的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依托石林遺產地資源從事經營、旅游或者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資源有償使用費。
禁止盜伐、濫伐林木
未經批準禁止采用地下水
遺產地范圍內,禁止盜伐、濫伐林木,禁止擅自挖掘、采集、買賣、運輸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植物,禁止毀壞古樹名木,禁止獵捕野生動物和未經批準采用地下水,禁止圍堵、填塞漏斗或者溶洞等損害地質結構或者生態系統的活動。對影響遺產地保護和有礙觀瞻,確需撫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林木的,由管理機構報縣政府審批。
石林遺產地保護范圍內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由管理機構在施工前記錄環境樣貌。施工要保護周圍的景觀、植被、水體和地貌,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周圍環境原貌。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施工結束后拒不恢復原貌的,由管理機構組織恢復,費用由違法的項目建設單位支付。
盜伐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并責令補種盜伐株數的10倍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濫伐林木的,責令補種濫伐株數的5倍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管理機構代為補種,費用由違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