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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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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我省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全省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與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轄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如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須在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及時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六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執行。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七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八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格式見附件1)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其他相關信息和材料。

學生綜合素質發展報告樣式由省教育廳另行制定。

第九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本辦法第八條(一)、(二)、(三)、(五)款紙質檔案。

第十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一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1.監護人戶籍遷移或工作地發生變更,新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學區范圍(招生范圍)的;

2.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需轉入新的務工所在地學校就讀且提供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證明材料的;

3.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回戶籍所在地就讀,轉入學校無法提供學位的,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普通高中學生因監護人戶籍遷移或工作地發生變更,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可申請轉學。

普通高中同縣域、同城區內不轉學。普通高中之間轉學執行同級互轉的原則。

普通高中學生可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按照中等職業學校隸屬關系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第十五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須休學的,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提供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包括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或其他有效證明,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患有傳染病短期不能痊愈或患有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休學原因須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附相關證明。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學生復學時,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交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學校審核同意后,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通過學籍管理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對準予復學的學生,學校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按時復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或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第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學習期間,除因出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

普通高中學生因病休學兩年仍不能堅持繼續在校學習的(須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出境定居的(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可辦理退學。

普通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4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后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司法部門判刑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讀的,經學校報請學籍主管部門批準,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校應及時注銷退學學生的學籍。

第十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后,予以畢業。義務教育畢業證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學校統一發放。

普通高中學生在校學習修滿三年,每學年在每個領域都獲得一定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學分以上(其中必修不少于116學分,選修Ⅱ不少于6學分);參加并全部通過省規定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達到合格,準予畢業。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驗印,學校校長簽章、加蓋學校公章后由學校統一發放。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但未達到規定畢業條件的,學?砂l給結業證書;未學完規定課程或因故退學的,學?筛鶕鋵W習年限,發給相應肄業證明(結業證和肄業證格式見附件2)。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不予補發,由畢業學校出具學歷證明(格式見附件3),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普通高中學歷證明需經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補發一次。

第十八條 轉學、休學、退學等學籍變動及學生基礎信息修改,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交書面申請(格式分別見附件4-7)及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后,在電子學籍系統中進行相應操作。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情況進行更新。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學校應及時為升學學生更新電子學籍系統中的照片信息。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二十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二十二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二十三條 設區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氐骄硟群笕越邮芑A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五條 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專用電腦、掃描儀、數碼相機或高清攝像頭等必要的保障條件,明確管理機構,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學校應根據學籍管理工作任務計算學籍管理員工作量。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三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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