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救助人,是指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對在緊急情況下遭遇人身損害或者人身損害危險的人,自愿提供救助的自然人。
第三條 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條 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人身損害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條 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
第六條 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救助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
被救助人誣告陷害救助人的,處理機關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第七條 知道救助情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救助人的救助行為提供合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的,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對證人予以獎勵。
第八條 救助人因救助行為與被救助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第九條 對救助人的獎勵和其他保護,適用見義勇為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
被稱為“好人法”的《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以下簡稱《保護規定》)近日獲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于8月1日起實施。這是全國首個保護救助人的專門立法,將為“活雷鋒”撐起一把保護傘,誣告陷害救助人將擔責。
“助人為樂本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只是近年來,人們社區意識逐漸淡薄,鄰里、家鄉等觀念慢慢弱化。市場機制下,功利思想發揮得淋漓盡致,大家在為人處世的時候,多半只考慮自己的利益。”中山大學公益傳播研究所研究員周如南說。
規定全文不足700字
若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舉證責任應由被救助人承擔
據悉,深圳此次出臺《保護規定》旨在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該規定全文僅10條,不足700字,是深圳市最短法規之一,但卻被網友稱贊為“微規定,開先河,保義舉”。
《保護規定》明確了若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舉證責任應由被救助人承擔,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救助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被救助人誣告陷害救助人的,處理機關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此前由于缺乏專門立法,當被救助人狀告救助人時,很容易將救助人當作侵權人對待。”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常理和證據面前,法官判案必須依據證據,深圳此次立法,在結合社會熱點基礎上,做出新的嘗試和探索。該規定的出臺一方面回應了大眾的呼聲,反映了群眾的需求;另一方面則是國家法律的地方細化,將相關條款集中以條例形式出現,有助于法官依法判案。
“在法律的框架下,《保護規定》保護了救助人的利益,消除了好人做好事的顧慮,減少自‘彭宇案’以來的不利影響。”周如南表示,作為一個地方性法規,深圳從小范圍發出了信號,希望能在全國推廣。
“誣陷好人”原因復雜
規定不能完全解決社會助人的道德尷尬,未來仍需完善“證人保護”制度
“《保護規定》出臺并不能完全解決社會助人的道德尷尬。除了法官判案的自身問題外,‘誣陷好人’還有非常復雜的原因。”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遇到“誣陷好人”,社會不要一味進行道德譴責,有時部分老人在受傷后“誣陷”救助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受其精神和生理狀態影響。老年人在受到突然刺激后,容易發生遺忘,并產生出固執虛假記憶。
“但我們不能要求老人,只能對執法者進行要求,讓他們嚴格按照訴訟定性和證據進行判決,而非依據輿論和道德。”該負責人認為,在立法層面解決問題之后,如何對待老人,保障其權益仍是重大的社會課題,讓老人在生理和心理及福利制度等多方面得到保障,至關重要。“為什么會有那么多高齡老人獨自外出并摔傷?他們的子女是否盡到責任?”
此外,該負責人指出,“證人保護”也是在規定出臺后需迫切解決的問題。“為什么現在很多人不愿意出庭作證?怕麻煩?怕打擊報復?怕因作證曠工影響待遇?切實落實證人保護需要有關部門相互協調,并在制度層面加以完善。”
深圳市民陳先生認為,《保護規定》更多是提供一個守則和判案依據,“我們的社會更需要道德指引。”
“公益社會出現,除了立法保護救助人,我們更應該鼓勵更多的人去做好事。通過語言、輿論去倡導‘舉手公益’。”周如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