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問題解讀
國務院通過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便于大家準確理解《條例》的有關精神,中國政府網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
記者:我國著作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已有原則規定,為什么還要就權利人的這項權利單獨制定行政法規?
法制辦負責人:近年來,我國互聯網迅速發展。至2005年6月底,全國已有上網計算機4560萬臺,網絡用戶超過1億人,互聯網已成為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以下統稱作品)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如何調整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已成為互聯網發展必須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通過了《版權條約》和《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以下統稱互聯網條約),賦予權利人享有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該項權利規定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并要求國務院制定具體保護辦法。《條例》就是根據著作權法的授權制定的。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制定《條例》時的總體思路。
法制辦負責人:針對網絡環境的特點,總結我國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實際經驗,借鑒國外適合中國國情的做法,我們在制定《條例》時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與互聯網條約的規定相一致,不能低于其最低要求。二是有利于創新,發揮網絡傳播作品的潛能;有利于滿足人民群眾使用作品的要求,保持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三是鑒于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是新問題,各國還有不同認識,對有些認識不透的問題,或不作規定,或作簡略規定。
記者: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問題比較復雜,既涉及法律問題也涉及技術問題。請問你們在制定《條例》時遇到的主要問題是什么?
法制辦負責人:如何實現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是世界各國在制定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制度時面臨的共同問題。我們在制定《條例》時同樣也遇到了這個問題。正確處理這三者的關系,應當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發揮網絡傳播作品的潛能,滿足人民群眾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為此,我們對各國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見,包括聽取各種權利人組織、公益性機構、出版社、各類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到一些單位實地調研;赴國外考察;專門征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及一些國外專家的意見。《條例》涉及到許多網絡技術問題,專業性很強。為此,我們專門請教了一些網絡專家,并與他們一起對草案進行討論、修改。在此基礎上,《條例》盡量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對權利保護、權利限制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免除等作了規定,努力實現各方面的利益平衡。
但也有一些意見,我們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目前還沒有可行性,未予采納。有人提出,《條例》應當對臨時復制作出規定。我們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后認為,禁止臨時復制的癥結是制止終端用戶在線使用作品,而禁止終端用戶非營業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國際上對禁止臨時復制有很大爭議,在互聯網條約制定過程中,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明確反對禁止臨時復制,由于各方爭執不下,互聯網條約沒有規定禁止臨時復制;而且,作為授權立法,《條例》也不宜對著作權法未授權的臨時復制作出規定。因此,《條例》對臨時復制未作規定。
還有人提出,應當規定圖書館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讀者提供作品的法定許可,即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對這一問題的討論伴隨《條例》制定的全過程。如果一部作品一經出版,圖書館就可以馬上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讀者提供,無疑會打擊出版社出版新書的積極性;曾考慮在新書出版一定年限后圖書館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讀者提供,但這樣對出版社出版暢銷書不利;又考慮規定圖書館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讀者提供脫銷作品,但實踐中證明圖書脫銷比取得權利人許可還困難。同時考慮到現在出版界已經開始實行類似“復本數”的當事人約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事項的實踐,而且對沒有著作權的作品使用不受限制,圖書館需要法定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讀者提供作品所涉及的作品有限;《條例》已規定了圖書館通過信息網絡向館舍內讀者提供作品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公眾通過圖書館獲取作品的問題;而且有關方面對圖書館法定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館外讀者提供作品爭議太大,《條例》對此也未作規定。
記者:建設創新型國家必須鼓勵創新。《條例》對保護權利人權益都作了哪些規定?
法制辦負責人: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點,《條例》主要從以下方面規定了保護措施:一是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權利人作品,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二是保護為保護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采取的技術措施。《條例》不僅禁止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為,而且還禁止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部件或者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行為。三是保護用來說明作品權利歸屬或者使用條件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條例》不僅禁止故意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而且禁止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四是建立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
記者:能否詳細介紹一下“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的制定目的和操作方式?
法制辦負責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糾紛往往涉及金額很小,在現實中缺乏通過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決的必要性。為此,《條例》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了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權利人認為網絡上的作品侵犯其權利或者刪除、改變了權利管理電子信息,可以書面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權利人書面通知,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并轉告服務對象;服務對象認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權利,提出書面說明要求恢復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還可以恢復與該作品的鏈接,同時轉告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此外,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條例》還規定,因權利人濫用通知、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權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對獲取知識的需求,《條例》對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作了哪些限制?
法制辦負責人:《條例》以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為基礎,在不低于相關國際公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作了合理限制。一是合理使用。《條例》結合網絡環境的特點,將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網絡環境,規定為課堂教學、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目的在內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作品,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此外,考慮到我國圖書館、檔案館等機構已購置了一批數字作品,對一些損毀、丟失或者存儲格式已過時的作品進行了合法數字化,為了借助信息網絡發揮這些數字作品的作用,《條例》還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等機構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向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這些作品。二是法定許可。為了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條例》結合我國實際,規定了兩種法定許可:其一,為發展教育設定的法定許可。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使用權利人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法定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支付報酬。其二,為扶助貧困設定的法定許可。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征詢權利人的意見,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條例》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限制的規定完全符合互聯網公約的有關要求。
記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作品傳播的中間環節,對其法律責任有什么規定?
法制辦負責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是權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橋梁。為了促進網絡產業發展,有必要降低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風險。而且,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服務對象提供侵權作品的行為,往往不具有主觀過錯。為此,《條例》借鑒一些國家的有效做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規定了四種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一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自動接入服務、自動傳輸服務的,只要按照服務對象的指令提供服務,不對傳輸的作品進行修改,不向規定對象以外的人傳輸作品,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了提高網絡傳輸效率自動存儲信息向服務對象提供的,只要不改變存儲的作品、不影響提供該作品網站對使用該作品的監控、并根據該網站對作品的處置而做相應的處置,不承擔賠償責任。三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向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只要標明是提供服務、不改變存儲的作品、不明知或者應知存儲的作品侵權、沒有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利益、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后立即刪除侵權作品,不承擔賠償責任。四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在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后立即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鏈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應知作品侵權仍鏈接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