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最高檢、最高法分別下發通知,要求自5月16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42.30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同日,最高檢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國家統計局5月13日公布,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63241元,比上年增加5895元;日平均工資為242.30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解釋稱,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最終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42.3元。
最高檢、最高法要求,各級檢察院、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5月16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