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到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故意傷害罪,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二)故意傷害犯罪
故意傷害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傷害后果的嚴重程度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傷害后果的大小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可以分別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輕傷傷殘等級增加或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重傷傷殘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據手段的殘忍程度和嚴重殘疾的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傷害對象為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
(3)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
(4)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犯罪的;
(5)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激情、義憤故意傷害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