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駕考制度終于要改革啦,10日,公安部、交通部聯合發布《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試點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近年來屢屢傳出的駕照自學直考終于要從紙面走到地面了。
10日,公安部、交通部聯合發布《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試點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就外界關注的學車過程中駕駛員和行人的安全問題,《意見》也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允許個人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車輛,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隨車人員指導下,向公安機關領取學車專用標識和駕駛證明后,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并直接申請考試。這意味著,近年來屢屢傳出的駕照自學直考終于要從紙面走到地面了。
此外,意見還指出,上半年,部署實施,啟動重大事項改革試點,2018年完成改革任務。
看點1 駕照可“自學”,駕校丟掉“鐵飯碗”
意見提出“試點非經營性的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一句話就砸了駕校們的“鐵飯碗”。具體來說,就是允許個人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車輛,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隨車人員指導下,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并直接申請考試。
意見也明確,自學駕駛所用自備車輛,不得用于經營性的駕駛學習活動。自學人員上道路學習駕駛前應到公安機關免費領取學車專用標識和學習駕駛證明。
公安部交管局負責人介紹,將先期選擇一些交通環境較好、管理水平高的地市開展試點。自學直考車型僅限于小型汽車,車輛必須加裝輔助制動等安全裝置。隨車指導人員必須具備一定年限的安全守法駕駛經歷。練車過程中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學車人員、指導人員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看點2 駕校計時收費,考試網上報名
意見提出,改變駕駛培訓機構一次性預收全部培訓費用的模式,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的服務措施。實行學員自主預約培訓時段、自主選擇教練員、自主選擇繳費方式。試點學員分科目、跨駕駛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同時,駕照考試實行自主報考。建立統一的考試預約服務平臺,提供互聯網、電話、窗口等多種報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訓后可按規定自主選擇考試時間和考試場地,改變完全由駕駛培訓機構包辦報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選擇權。考試費在約考確定后收取,提供網上支付、銀行代收等多種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繳納考試費。
看點3 駕照被注銷不用學習直接考試
意見提出,放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異地申領限制,考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學習培訓、報名考試、領取駕駛證,滿足流動人口申領駕駛證需求。允許在全國范圍內異地補換領駕駛證、參加駕駛證審驗、提交體檢證明。
同時,允許重新申領駕駛證直接考試。駕駛證被注銷等有駕駛經歷的人員,年齡、身體條件等符合重新申領駕駛證法定條件的,可以不經學習直接申請考試,各科目考試合格后予以核發駕駛證,但駕駛證被吊銷或被撤銷的除外。
駕照自學直考為什么長期不受某些人待見?背后原因無非是動了駕校的“奶酪”。雖說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但由于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等具有實質的行政管理權限,一些地方的駕校由此就成了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或監管人員賴以牟利的“白手套”。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怎容得他人拋棄駕校去自學并直接申請考試?
其實,對駕照自學直考來說,新出爐的《意見》并不是這一制度的法律依據。在此之前,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駕照自學直考。于私權利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駕照自學直考本就沒有法律障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倒是針對駕駛學習作出了具體規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這一條款,過去常被認為是對駕照自學直考的變相否定。因為一般的自學者很難擁有一輛教練車,更別說要在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范圍內完成。
還有一些論者認為,駕考之所以不能鼓勵放開,就是為了避免駕考淪為“馬路殺手”。不少經歷過駕校培訓的人都有這樣的經驗:到有些駕校學習駕駛,基本已淪為“交錢買證”的一錘子買賣。這種公權力蔭蔽之下的駕校培訓腐敗,才是“馬路殺手”的搖籃。
所以駕考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嚴管駕考,而不是要在法律之外去嚴管公民的駕駛學習方式。駕駛是一項技能。通過自學或請親戚朋友們教,考生同樣能有效掌握這一技能。公民申領駕照,職能部門應考核的,并不是他受過什么樣的培訓,而是他是否達到了安全駕駛的基本標準。
當然,除了門檻的提升,責任也加強了。《意見》有針對性地提出,凡是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后三年內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主要以上責任的,倒查考試發證過程,發現考試員有參與偽造考試成績、降低考試標準等違規問題的,取消其考試員資格,終身不得參與駕駛考試工作。公安部、交通部更多關注“自己人”的責任,這就對了。行政機關的監管權與公民個人的自由就如裁判員和運動員,各安其位的關鍵,就在于各方應找到裁判員或運動員的身份認同。
自學自考要實現,諸多問題得先解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若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這就說明,用其他車輛學習駕駛,或者沒有教練員的情況下學車屬于“無證駕駛”,是違法行為。
那問題就來了,你自學時,教練車怎么來?教練又該怎么請?能不能私下請教練培訓呢?至少目前看,是行不通的。杭州車管所考試科工作人員說,《杭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教練員不得為不屬于受聘機構學員進行培訓。“在杭州,教練車屬于機構(駕校)所有,而且駕校必須有一定規模的教練場地,才能進行培訓學習。”
即使在國外進行過培訓,掌握了駕駛技術,但沒有考駕照,回到國內也不能直接參加考試—因為根據交通部門對于駕培的規定,學員必須有培訓記錄單,才能參加駕駛員考試。
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業內人士也表示,如果學員是一張白紙,駕照自學自考會存在很多問題,自學時用什么車?用私家車培訓會不會涉及無證駕駛?難道在馬路上做培訓?誰有資質做培訓?培訓時間怎樣認定?培訓質量如何把關……這些問題都是駕照自學自考亟待解決的。“改革初衷是好的,但是配套的措施一定要做好,否則安全風險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