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2月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促進中央企業增效升級,聽取監事會對央企監督檢查情況匯報;確定改革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的措施,保障和激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和《中醫藥法(草案)》。
會議指出,對中央企業取得成績應予肯定,對面臨困難不容低估,還是要堅持深化改革,以提高質量效益為中心,綜合施策,促進央企紓難解困,在市場拼搏中提質升級,更好發揮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骨干作用。會議強調,今后兩年要以提質增效為重點,一是緊盯市場需求強化創新,改善供給增效益,建設央企專業化“雙創”平臺,推動優勢產業集團與中央科研院所深度合作,對主要承擔行業共性技術研究的科研院所探索組建科技集團。圍繞新興產業和關鍵技術發力攻關,發展“互聯網+”等新業態。推動高鐵、核電、智能電網等全產業鏈走出去。二是加強分類指導,對不符合國家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等標準和長期虧損的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實行關停并轉或剝離重組,對持續虧損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的企業采取資產重組、產權轉讓、關閉破產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處置“僵尸企業”,到2017年末實現經營性虧損企業虧損額顯著下降;加快從非主業領域退出,嚴控產能過剩行業投資,促進國有資本更多地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三是推進管理增效,開展“成本管控、效益否決”專項行動,加大存貨和應收賬款清理,大力壓縮非生產性支出,減少管理層級,實行工資效益聯動,強化業績考核和激勵約束,落實提質增效責任。試點市場化選聘經營管理者。四是加快混合所有制等改革,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在全國全面推開供水、供電、供熱和物業管理分離移交,啟動剝離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試點。五是創新政策支持,推動商業銀行落實不良資產處置政策,加大產能過剩行業呆壞賬核銷力度。會議還聽取了監事會對央企監督檢查情況匯報,要求改進和完善監督制度,圍繞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采取有效措施,對發現問題抓緊處置和整改,對違規經營和不作為的依法嚴肅問責。
會議認為,用改革的辦法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激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支撐。為此,一要實行更加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完善快速維權機制,加大侵權行為查處力度,提高法定賠償上限,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依法查處濫用知識產權排除和限制競爭等行為。二要簡化審查和注冊流程,實現知識產權在線登記、申請和審批,降低專利申請和維持費用。三要健全職務發明、專利許可等制度,強化電商、大數據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制度,提高創新效率。四要加大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和運營交易服務平臺,建立財政資助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制度,推動專利、商標、版權等基礎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活躍創業創新。
會議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草案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度。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后,有關部門將制定相關規則,在公開征求意見后實施,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會議通過《中醫藥法(草案)》。草案著眼繼承和弘揚中醫藥,堅持扶持與規范并重,強化政策支持,規定了符合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的中醫醫師和診所準入、中藥管理、人才培養等制度。會議決定,將上述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議還研究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持中西醫并重,扶持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強調“要加快中醫藥立法工作”。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中醫藥法》列入五年立法規劃,今年又將《中醫藥法》列入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積極推進中醫藥立法進程,完善法律法規”。中央領導同志對中醫藥法治建設也非常關心,10月30日,劉延東副總理在與國醫大師代表座談時,專門強調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相關立法進程,不斷完善中醫藥法制體系,提高中醫藥管理的法制化水平。這對中醫藥立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二)加快出臺《中醫藥法》已具備良好立法實踐基礎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2月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促進中央企業增效升級,聽取監事會對央企監督檢查情況匯報;確定改革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的措施,保障和激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和《中醫藥法(草案)》。
會議通過《中醫藥法(草案)》。草案著眼繼承和弘揚中醫藥,堅持扶持與規范并重,強化政策支持,規定了符合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的中醫醫師和診所準入、中藥管理、人才培養等制度。會議決定,將上述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國家中醫藥局第一時間對《中醫藥法》立法情況進行解讀,以下為解讀全文
一、制定《中醫藥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是我國醫學科學的特色與優勢,是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為中華文明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而且對世界文明的進步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制定了一系列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的方針政策,為中醫藥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中醫藥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中醫藥作為衛生、經濟、科技、文化、生態資源的作用不斷彰顯,人民群眾越來越信任和選擇中醫藥服務。中醫醫療服務體系、人才培養體系和科技創新體系進一步完善,中醫藥重大疾病防治、預防保健服務和基層服務能力明顯提升。中醫藥傳承與創新力度加大,人才隊伍的規模素質逐步提高。中藥保護與發展得到加強,中藥產業發展水平進一步提升。民族醫藥事業持續發展。中醫藥文化傳承和對外交流與合作不斷深入,在國際上的影響力日益擴大。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中醫藥發展還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一是從服務需求來看,服務資源總量、服務體系與人民群眾的要求不相適應。二是從發展現狀來看,中醫醫院的特色優勢發揮不夠、服務能力還待強化,中醫藥人才隊伍乏人乏術并存,重大理論和關鍵技術等繼承不足、創新不夠,缺少新的突破。三是從制度建設來看,現行的一些政策法規與中醫藥特點規律不相適應,較大程度影響了中醫藥特色優勢的充分發揮。四是從組織保障來看,中醫藥治理體系與承擔的職責任務不相適應,管理職能分散分割,中醫中藥脫節,監管力量薄弱,特別是省級以下治理體系不健全,“最后一公里”問題突出。五是從國際地位來看,我國的傳統醫藥大國地位正受到韓國、日本、印度、泰國、新加坡及歐美等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挑戰,中醫藥產業總體上培育不夠,國際傳統醫藥在標準等領域主導權的激烈爭奪對我國形成倒逼。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印度、斯里蘭卡、韓國等54個國家已有傳統醫學的專門法律,對我國形成倒逼機制。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作為國粹沒有法律作保障,社會上歧視中醫藥、否定中醫藥、取消中醫藥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有風吹草動就容易引起波瀾,這極大地影響了中醫藥事業的發展,甚至還會使中醫藥事業出現一些低潮。目前,中醫藥領域法制建設相對滯后,特別是缺乏一部體現中醫藥特點和規律的專門法律,這是制約中醫藥事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原因。國粹要有國法保障,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強中醫藥法治建設,從國家立法的層面,制定一部體現中醫藥特點和規律的專門法律,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中醫藥的方針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把人民群眾對于中醫藥服務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這對于保護中醫藥繼承、推進中醫藥創新、發揮好中醫藥特色和優勢,推進中醫藥事業改革發展,促進中醫藥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發揮好中醫藥的五種資源優勢,促進醫藥衛生體制深化改革,解決人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探索用“用中國式辦法解決醫改這個世界性難題”,構建*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維護和增進人民群眾健康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時,我國是中醫藥的發源地,是傳統醫藥大國,中醫藥已傳播到世界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世界傳統醫藥的發展中始終保持領先的地位。制定《中醫藥法》,對于應對國際社會發展傳統醫藥的“倒逼機制”,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產權,推動中醫藥走向世界,服務“一帶一路”國家戰略,弘揚中華優秀文化,提高我國的文化軟實力,引領世界傳統醫學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中醫藥法》條件成熟
(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醫藥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1條規定“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確立了中醫藥等傳統醫藥的法律地位,為中醫藥發展和法律制度建設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據,《中醫藥條例》以及一系列與中醫藥有關的醫藥衛生法律法規相繼實施,為中醫藥法的制定也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各地積極推進中醫藥立法工作,目前全國已有26個省(區、市)出臺了中醫藥地方性法規,為中醫藥法的制定提供了許多有益經驗。此外,國外傳統醫藥立法,也提供了大量可借鑒的經驗。
(三)加快出臺《中醫藥法》已具備良好的政策環境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中醫藥的方針政策,特別是《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充分肯定了中醫藥的科學文化價值、歷史貢獻、現實地位和重要作用,進一步重申了發展中醫藥事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明確提出了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國務院還相繼頒布了《中醫藥健康服務業發展規劃(2015-2020年)》等專項規劃,為中醫藥立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依據。
(四)加快出臺《中醫藥法》已具備良好的機遇
科學發展觀的深入貫徹落實,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加速推進,中醫藥事業得到前所未有重視,隨著我國經濟平穩快速增長,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健全,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環境和條件得到明顯改善,中醫藥服務的活力顯著增強,對一些長期影響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的探索和解決有了明顯改觀,同時也對加快中醫藥立法提出更大的期望。
全社會特別是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十分關注和支持中醫藥法制建設,歷屆兩會上,不斷有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呼吁中醫藥立法,特別是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醫改方向和精神的進一步明確,要求盡快出臺中醫藥法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中醫藥行業對制定出臺中醫藥法更是翹首以盼。此外,隨著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健康意識不斷增強,對中醫藥知識和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前所未有,鞏固和擴大了中醫藥發展的群眾基礎,也對中醫藥行業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提出新的要求,社會上對加快出臺中醫藥法非常關注。
三、《中醫藥法》立法思路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加強中醫藥法治建設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中醫藥領域的具體實踐,是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組成部分,也是中醫藥行業實現依法治理的重要依據。中醫藥是我國獨具特色的醫學科學,為中華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貢獻,至今仍在為維護民眾健康發揮著重要作用。制定《中醫藥法》,必須立足于為人民群眾提供滿意的中醫藥服務,注重體制機制創新,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體現中醫藥自身特點,保持發揚中醫藥特色優勢,并注意做好與醫藥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和協調。
在立法的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貫徹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要求,保護、扶持、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藥衛生事業的作用。二是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充分體現中醫藥特點,注重制度創新,力求有所突破。三是立足中醫藥服務,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滿足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四是堅持扶持與規范并重,在推動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同時,注意預防和控制風險,保障醫療安全。五是處理好與現行法律的關系,在中醫藥的管理上,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等現行法律已有規定的,本法不再重復規定,僅對其中不適應中醫藥特點的和發展需要的制度作適當調整。六是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促進中醫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主要內容包括中醫藥發展的方針和基本原則、中醫藥服務、中藥發展、人才培養、繼承創新與文化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
中醫藥法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一是突出中醫藥特色、發揮中醫藥作用,解決中醫藥特色與優勢淡化、服務領域趨于萎縮的問題。二是加強中醫藥傳承、鼓勵中醫藥創新,解決老中醫藥專家很多學術思想和經驗得不到傳承、一些特色診療技術方法瀕臨失傳、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創新不足以及中醫藥人才匱乏的問題。三是加強中藥扶持保護、促進中醫藥協調發展,解決中醫中藥發展不協調、野生中藥資源破壞嚴重問題。四是加強中醫藥發展的投入,強化政府責任,解決中醫藥發展基礎條件差的問題。了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