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婚假規定,除了一些法定的假日外,有些地方還有些地域性的政策。那么在青島,婚假的規定又有哪些?小編給大家搜羅了2015年青島市婚假規定。僅供參考。
一、相關的婚假規定以及法律法規政策來源
(一)法律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有提到晚育可以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晚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的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二)相關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980]勞總薪字29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該《通知》現在仍然在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于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 [1980]勞總薪字29號)
溫馨提示:(59)中勞薪字第67號指的是《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二、關于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下有如下文字:“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二、關于婚假、晚婚假的匯總結論
1、婚假天數:通常按3天計算。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婚假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婚假計算。
2、晚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總天數10-30天。
全國各地婚假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系),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系)。
3、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可享受晚婚假。
4、注意: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文件。
婚假天數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訂《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有調整。 《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是男婚女嫁網根據文件最新版本總結的,但難保疏漏,各位查看時注意以最新版本為準。
5、青島婚假規定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按照 1982年《*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周歲、女子為滿20周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周歲或者女子年滿23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后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