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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軍隊退役的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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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國防建設也得到了快速發展。然而,隨著的建立和完善,原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軍隊干部轉業制度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嚴重影響了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協調發展。2001年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頒布了《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實施了政府計劃安排與轉業干部自主擇業相結合的安置制度,大大緩解了黨和國家安置轉業干部的壓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該辦法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體制上的沖突,政府運用行政手段計劃安置的做法已經越來越不適應人才配置市場化的要求,地方黨政機關機構精簡、裁減人員與指令性計劃分配轉業干部的矛盾依然十分嚴重,同時軍隊干部受到市場經濟各種價值觀念的影響,對轉業安置的后顧之憂明顯增加,出現了一些不穩定因素。為了解決這些矛盾,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一套適應和軍隊長遠發展的有*的軍官退役制度。 本文從現行的軍官退役制度出發,分析了下干部轉業安置制度引發的矛盾和問題,比較了國外主要國家軍隊的軍官退役制度,提出了我國軍官退役制度改革的基本構想。文章第一部分介紹了我國現行軍隊干部轉業安置制度的基本情況,分析了轉業安置制度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第二部分通過國外幾個主要國家軍官退役安置做法的介紹,分析了外軍軍官退役制度的主要特點,第三、四部分闡述了我國軍官退役制度改革的主要意義和指導思想,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國軍官退役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框架,并對改革實施的具體步驟進行了分析研究,第六部分分析了我國軍官退役制度改革的現實可行性,第七部分對全文作了小結,闡明了取消轉業制,建立以退休安置為主、復員安置為輔的軍官退役制度是我國退役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

  2015年又是軍隊改革的重要一年,關于軍隊軍人退役的方案也是大家所關注的,現在我們來看看過去幾年中國的軍人退役是如何實施的,對我們也有所了解:

一、干部復員

干部被批準退出現役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回原籍或參軍時所在地重新就業,稱為復員。干部復員是安置退出現役干部的一種輔助途徑。干部復員與轉業是不同的,前者是返鄉參加工農業生產或重新安排工作,后者屬于工作調動。二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干部到地方后是否由政府負責分配工作,繼續享受干部待遇。由政府分配工作,并繼續享受干部待遇的為轉業,否則為復員。至于干部復員到地方后,被用人單位錄用為干部,那是另一回事。有的干部轉業到地方不擔任干部職務,但仍保留干部待遇,應視為轉業。

干部復員的條件和去向是:對符合轉業條件本人自愿作復員安還或其他原因,不適合作轉業且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干部,可作復員安排。對自愿復員的干部,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干部復員可回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到配偶隨軍前所在地;原籍無直系親居或父母身邊無子女的,可到父母所在地。除本人自愿回農村外,均落非農業戶口,政府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業。

干部復員由各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立辦公室負責接收安置。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總政治部規定,從城鎮人伍的干部復員,原則上由政府分配適當工作。分配工作確有實際困難的,也可由本人自謀職業,對有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發給執照。從農村入伍的,當地有條件的,可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沒有條件的,應按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讓其承包其它經營項目。復員干部具備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條件的,履行審批手續后,可以到這些單位工作。復員干部參加工作后,享受所在單位同等人員的相同待遇,其軍齡可連續計算工齡。工資待遇一般按照他們現任職務的德才條件,適當參考其革命資歷,重新予以評定。

干部復員離隊時,發給復員費、安家費和醫療生活補助費。其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復員干部的家屬安排,與轉業干部家屬安排的辦法相同。

二、干部轉業

部隊干部被批準退出現役后,由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條件,參照其在部隊所任職務分配適當工作,稱為轉業。干部轉業是部隊干部退出現役后的主要安置渠道。

1.干部轉業的對象和條件。《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規定,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和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后主要作轉業安置;擔任師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后,有的也可以作轉業安置。退出現役的軍官作轉業安置,必須符合和具備以下條件: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政治歷史清楚。具備干部條件。具體講應把握以下幾點:(1)從年齡上講,一般不超過50周歲。個別干部超過50周歲的,如地方同意接收也可安排轉業;(2)從身體狀況看,必須是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患有嚴重疾病、負傷致殘、基本喪失工作能力、有較嚴重的慢性病和已批準離休、退休的干部,不能安排轉業;(3)從政治條件看,必須是政治歷史清楚,具備干部條件。刑滿釋放人員(輕微過失犯罪的除外),不能安排轉業;有嚴重錯誤未查清作出結論的。以及受留黨察看處分,向地方移交前不能恢復組織生活的,暫不能安排轉業。

2.轉業干部安置去向。根據中央軍委規定,軍隊轉業干部,原則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對少數確有實際困難,需要跨地區安置的,應給予適當照顧;對受二等功以上獎勵,因戰致殘,長期在邊防、海島工作和長期從事飛行、潛艇工作的轉業干部,在分配去向安置上要給予適當照顧;對志愿轉業到邊遠地區工作的干部,在精神和物質上要給予鼓勵和支持。轉業干部工作安置,應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體條件,參照其在部隊的職務分配適當工作。對專業技術干部應盡量對口安排工作。要進一步推廣和完善計劃分配與推薦選用相結合的安置辦法,使轉業干部分配合理,使用得當。

.轉業干部的家屬安排。轉業干部的配偶有正式工作的,原則上可隨同干部一起調動。配偶是干部的,由人事部門安置,是工人的由勞動部門安置。隨軍無正式工作的轉業干部配偶,可以同轉業干部一同前往,當地政府應準予落戶,并積極創造條件,組織他們參加集體生產勞動,或幫助其自謀職業,轉業干部已就業的子女,原則上不能隨調。如系獨生于女或轉業到新的地區后身邊無子女的,經與接收單位協商,有的也可隨調。子女為大專院校、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一般不能轉學;中、小學在校學生可以辦理轉學,由接收地區教育部門安排人學。無正式工作的子女,可以防轉業干部一同前往。

4.干部轉業工作的程序

(1)制定干部轉業計劃。根據上級的統一部署,依據干部隊伍數質量情況,本著提高干部素質,改善干部隊伍結構,保持干部隊伍相對穩定的原則,科學地確定轉業數量,合理地確定轉業對象,準確地確定轉業去向。認真做好干部轉業計劃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干部轉業工作的重要環節。

(2)向地方移交。移交是妥善安置的前提,它在整個干部轉業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移交的主要內容有轉業千部及隨調家屬的檔案材料;介紹轉業干部的基本情況;反映部隊組織和干部本人對工作分配的意見和理由;對地方安置方案提出意見,并協商調整。

(3)組織離隊報到。組織離隊報到是干部轉業工作的關鍵性階段,是對各環節工作的檢驗。轉業千部離隊報到的依據是地方政府軍轉辦簽發的轉業干部分配通知書。離隊報到前需辦理的手續有:行政介紹信、黨團關系介紹信、供給關系介紹信、退役軍人糧食關系介紹信、轉業證明書、隨軍家屬行政關系介紹信、工資關系介紹信、戶口轉移、糧食供給關系、隨調子女轉學介紹信等。機關各部門要齊抓共管,特別是干部部門工作要細,考慮問題要周到,使轉業干部能順利離隊報到。

(4)總結工作,處理善后事宜。每年度干部轉業工作結束后,要寫出總結報告。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基本情況、主要經驗體會、存在的問題、以及對以后做好干部轉業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有各種原因未能離隊報到的轉業干部。黨委要認真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報有任免權的機關批準后實施。對于干部轉業工作的有關資料,要認真整理成冊

5.干部轉業工作中應把握的主要環節

(1)確定轉業對象要準。在這一環節工作中必須做到“四清一嚴”。一是對干部隊伍底數要清。干部隊伍底數大致包括干部編制數、現有數、超缺編數、當年畢業學員補入數、干部達到服現役年齡數、干部任職滿最低年限數,另外還要掌握各級領導班子擬調整以及于部隊伍中的特殊情況等。掌握這些底數,就為擬定每年干部轉業計劃提供了依據,從而確定合理的轉業數量。二是對政策規定理解要清。正確理解上級有關干部轉業政策和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各項政策,就可以掌握工作的主動權。三是對摸底排隊情況要清。通常做法是:首先召開所屬單位業務部門會議,傳達上級指示精神,統一思想,明確任務,預分指標。其次是下部隊與所屬單位業務部門同志一起摸底,聽取各級黨委和基層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與各單位領導共同協商,將摸底情況進行排隊。最后加以綜合,為上級黨委研究提供依據。四是對轉業對象的去向要清.特別是對夫妻屬于雙軍人同時轉業;原籍或入伍地不是一地的;干部不在原籍和入伍地找配偶的;本人入伍后,父母因遷移,本人轉業要求到父母工作或生活地安置的轉業對象的去向更要摸清。對以上三種情況的干部,必須與本人見面談話,征求本人對安置去向的意見,要根據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和轉業干部的條件認真衡量;要同干部和其愛人共同研究定準去向;對特殊情況要認真調查核實,防止弄虛作假。五是逐級審查,把關要嚴。在逐級審查過程中,要堅持做到:突出重點,控制難點,卡死疑點。重點就是指上級文件中明確的重點;難點是指本人要求轉業,而轉業后造成缺編,一時難以補充的干部;疑點是指去向不準,本人不太想走或猶豫不決,一旦正式確定后,離隊報到把握性不大的干部。

(2)移交工作要細。一是及早入手,認真準備。轉業對象的確定,就是移交準備工作的開始。此時,要向所屬單位下發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幾項工作:首先要認真整理轉業干部檔案;其次要認真填寫各種表格,包括干部轉業審批報告表(一式三份)、轉業干部推薦表(一式二份)、轉業干部花名冊(一式二份)、特殊情況登記表和跨區安置表等;再次要整理好隨遷家屬檔案材料。二是從嚴核對,不漏小節。移交中要搞好“三個核對”:即核對移交數與計劃數是否一致。核對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核對檔案材料和各種表格中反映的情況是否一致。通過核對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向地方軍轉部門移交之前。三是從實介紹,高度負責。檔案材料只能反映干部的基本情況,還不能反映干部的全面情況。因此,在移交過程中,對那些表現突出,有特長,有實際困難的干部,負責移交的同志要向有關部門交待清楚,以示對轉業干部的高度負責。

(3)離隊報到工作要周密。轉業干部離隊報到率,是檢驗整個干部轉業工作好壞的關鍵。因此,必須在這個環節上狠下功夫。黨委要重視,領導要親自做工作,干部部門要注意為轉業干部順利離隊創造條件。積極為他們解決實際問題,提前作好用車計劃,為他們托運家具、行李提供方便,主動將各種手續辦好送上門。

三、干部退休

干部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病、因公、因戰致殘喪失工作能力而退出現役,交地方政府安置,按月發給一定生活費用,贍養終身,稱為退休。

1.干部退休的條件。根據《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規定,擔任師職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應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作轉業或其他安置);軍官服現役(參加工作)滿30年以上或年滿50周歲以上,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批準的,退出現役后可作退休安置;軍官未達到服役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現役后亦作退休安置。

2.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衛生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聯合發出了《關于軍隊干部退休安置中幾個問題的通知》([1993]政聯字第6號文件)規定:軍隊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著從實際出發和妥善安置的原則確定。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在內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應就地安置。在新虬青海、西藏等艱苦地區工作滿15年(含),自愿留該省、自治區安置的干部,師職以上可在省會安置,團職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級市安置。在高原缺氧和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沙漠地區工作滿15年(含),回內地安置的,或者因戰因公評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的,或者擔任師級職務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區所在地安置。進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具體按“三市”人民政府現行的安置條件執行。對自愿到縣(市)以下城鎮或農村安置的,應予以鼓勵。

做好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環節是制定退休干部安置計劃。首先,在確定退休對象時,要嚴格掌握條件。其次,在確定安置去向和建房方式上,要征求退休干部本人的意見,既要考慮退休干部的志愿,也要考慮安置地區接收的可能。再次,要填好干部退休審批報告表,安置地點要由組織審定。自愿回農村建房安置的,須由本人申請,原部隊師以上單位證明,安置地區縣以上民政部門同意,并取得批準機關發給的宅基地使用證明后,方可辦理建房手續。

退休干部安置計劃上報后,要做好移交報到的準備工作。一般包括做好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清理好退休干部的檔案材料;按政策規定做好評殘和審批、發給護理費及其他需辦理的事宜;積極做好退休干部隨遷家屬的工作調動、子女轉學等事宜。退休干部的住房建好后,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待退休干部隨遷家屬工作調動、子女轉學事宜基本落實,即可將退休于部進住通知書發往退休干部所在部隊支隊(團)以上政治機關。部隊接到通知書后,應抓緊辦理各種手續,組織退休干部離隊報到。

3.退休干部的待遇。按中央軍委《關于印發軍隊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通知》([1993]13號文件)的規定,軍隊干部退休后,按月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貢獻確定。退休費,職務和軍銜工資,軍齡20年(含)以下的,按85%計發。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每增加 1年增發 1%,最高不超過100%;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全額計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二等乙級以上殘廢)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發給本人原薪金的100%,部隊現職干部普調薪金或者提高薪金標準時,給退休干部適當增加退休生活動。

榮立三等功以上或相當獎勵的,或者1953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或者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地區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分別按規定提高退休生活費,提高的部分可合并計算。但提高的結果,其總的退休生活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工資。

部隊干部從批準退休之日起,即中止軍齡計算,并從下個月按退休生活費標準發給其生活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以調一名已工作的子女隨遷。

退休干部離隊安置時。由部隊發給其安家補助費、家具費、旅館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退休干部的生活供應標準,福利費,公費醫療等,與當地相當職級的國家機關干部相同。取暖補貼、副食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及其他補貼等,與居住地區規定標準相同。

符合評殘條件的退休干部,享受殘廢金待遇。評為特等殘廢或一等殘廢者,其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每月發給護理費。

退休干部去世后,當月的退休生活費照發,從下月起停發退休生活費。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按國家機關相當職級干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干部離休

在長期的革命戰爭中,我軍聚集了一代又一代久經鍛煉的老干部,他們是我黨我軍的寶貴財富。當他們達到服役最高年齡或因身體等原因不能繼續服役時,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脫離原來的工作職位,休息調養,安度晚年,稱為離職休養,簡稱“離休”。這是在我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項特殊的退休制度。國家對軍隊離休干部實行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安置原則。

1.干部離休的條件。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中國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建國前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干部,師職以下年滿55周歲,軍職年滿60周歲,大軍區職年滿65周歲,可批準離休。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經過批準可以提前或推遲離休。

2.干部離休的審批程序。對符合離休條件的干部,由干部所在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批準。其批準權限,接任權限執行。在上報審批手續過程中,“填好《干部離職休養審批報告表》是個重要環節。這是確定干部離休后的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和給其建房、分房以及享受其他待遇標準的依據。因此,填表時要準確、具體、完整。有關內容一定要征求待離休干部本人的意見。發現與政策規定不相符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

3.離休干部的安置。在部隊干休所安置是目前安排離休干部的主要形式。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1945年9月2日前入伍的團職或行政18級以上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人伍的師職或行政14級以上干部離休后可在部隊干休所安置。離休干部的住房標準,與在職干部相同,列入軍隊營建計劃。離休干部個人要求在中等以下城市自己建房、購房的,由本人提申請,經軍一級黨委同意報軍區批準后,辦理個人建房、購房手續,可將建房費發給本人,所需“三材”按分配指標撥給,經費材料結余歸已,超支不補。此外,按職級發給離休干部營具費。他們.的供給關系和組織生活可由駐地軍分區、人武部或駐地軍隊干休所代管。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團職或行政15級以下,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營職或行政19級以下離休干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門管理。

離休干部安置去向的確定,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有的可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安置,有的也可以到子女居住地安置。對自愿回農村安置的給予鼓勵。駐邊防、海島、高原等地區的干部,在內地安置時,安置地區應優先接收。從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城市安置的要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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