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總公司機關現金使用、管理,明確使用范圍,加強財務監督,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總公司機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總公司機關任何部門、個人都必須自覺遵守,嚴格執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總公司機關財務科負責統一管理總公司機關的財務收支。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二章 現金收入管理
第五條 總公司機關各部門的現金收入須及時送交財務部報賬,嚴禁各部門截留收入或坐支現金。
第六條 堅持收、支兩條線,總公司機關財務科收入的現金、結算票據應及時存入銀行賬戶,不得坐支現金。
第七條 嚴禁將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儲蓄,嚴禁保留賬外公款和私設“小金庫”。
第三章 現金支出管理
第八條 總公司機關業務支出,原則上凡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支票轉賬結算,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支付現金。
第九條 現金支付手續要齊全,報銷單據正確合法。經辦人員應在主管領導同意、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核簽字后后方可報銷。
第十條 下列業務可以支付現金:
1. 員工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費用;
2. 出差人員差旅費;
3. 采購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額在使用支票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
4. 業務活動的零星支出;
5. 確需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嚴格審查采購物品化整為零、在結算起點以下的現金支付。嚴禁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第十二條 因公外出人員攜帶必要的現金要填寫借款借據,并由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批簽字后方可支付。
外出人員返回后應在當月15日或25日前報銷,不允許長期借款。
報銷時必須按規定標準支付,同時,認真核實車船票和住宿費,檢查發票是否注明每天每人住宿標準,未注明和發票填寫項目不全及超標準住宿的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大學生探親途中從公司到家往返交通費用給與報銷,并執行以下報銷標準:長途交通費限報火車硬座票、輪船四等艙票和長途汽車票(乘坐長途汽車特指火車不方便到達的地方);短途交通費限報公共汽車票(包括小公共汽車),其他交通費不予報銷。報銷時須本人提供相應車票證明,無車票或車票超標準不予報銷。
第十四條 簽發銀行轉賬支票時應建立支票領用登記手續,經辦人員應及時報銷發票,以注銷登記記錄。
第十五條 嚴禁簽發空頭支票,遠期支票及空白支票。
第四章 備用金管理
第十六條 總公司機關經理辦、行政科、食堂按核定標準設立備用金,不包括在庫現金限額內。其他部門因業務需要備用金的,應報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批并報財務執行。
第十七條 總公司機關經理辦的備用金標準暫定為5000元,行政科為2000元。
第十八條 各部門備用金應由報賬員負責專人管理,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盜、遺失,并做好盤點工作。
第十九條 備用金為各相關部門日常小額開支的周轉金,主要用于差旅費、按規定批準的臨時人員勞務費、1000元以內的零星購置費、小額接待費等。
第二十條 報賬員須嚴格按規定支付方式使用備用金。對于已發生的經濟業務,報賬員應及時到財務科報賬以補足備用金。
第二十一條 報賬員應于每月末編制備用金盤存表,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送財務科。
第二十二條 總公司機關領導、財務科應監督備用金的安全完整,并不定期檢查備用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財務科每年年初根據總公司機關領導的批示向各相關部門發放備用金,年底各相關部門報賬員到財務科核銷。
第五章 庫存現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滿足總公司機關3~5天日常零星開支為標準,超過限額的部分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二十五條 庫存現金、現金支票及轉賬支票由出納保管,銀行預留印鑒應由財務科負責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六條 財務室應將各種結算憑證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險柜內。保險柜應打亂密碼,鑰匙隨身攜帶,人離門鎖,防盜防失。
第二十七條 庫存現金要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出納人員發現賬款不符應及時向總公司機關領導報告,并追查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嚴禁私人借用公款,嚴禁白條抵庫,更不得挪用現金。
第二十九條 財務室不準替私人存放現金,防止發生意外。
第五章 銀行賬戶管理
第三十條 財務科應嚴格按照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及相關制度的規定開立存款賬戶,并由出納負責管理。
第三十一條 出納應不定期或定期與銀行對賬,并于每月末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數額相符。若發現不符,應查明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準擅自租借銀行賬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業務。
第六章 賬目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財務科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現金賬目。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人員嚴禁登記總賬。
第三十四條 出納應根據業務票據,編制記賬憑證,并逐筆登記現金收付情況,做到賬目日清月結,確保賬款相符。
第三十五條 出納應予每月月末核對未達帳項,并及時催查清理。
第三十六條 記賬時應再一次嚴格審核憑證,嚴禁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登記入賬。
第三十七條 出納與會計應定期于每月15日、25日結賬日核對現金、銀行日記賬與總賬,確保賬賬相符。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公司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和經濟賠償。情節十分惡劣的,報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凡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用不符合制度的憑證充抵庫存現金,未經批準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編造用途套取現金,公款私存的,除給有關財務處分外,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違紀金額10%~30%的罰款。
第四十條 所有罰款一律上繳總公司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總公司機關財務科制定,經總公司機關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總公司機關財務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