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為止,2018年江西二胎新政策還未有新改變,仍以2016年江西二胎新政策為準。若有更改變化,屆時會更新內容。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標志著全面兩孩政策的配套規定在江西省正式實施。新修改《條例》調整完善了生育調節、獎勵保障、技術服務、法律責任等計劃生育配套政策,刪除了部分因國家政策調整已不適用的相應管理措施,共涉及24項內容。
江西二胎新政策明確“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并首次提出了省際間生育政策不一致時的適用辦法,即“夫妻有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本省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同時,以前實行第一胎生育服務證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證制度改為按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和再生育審批制度,這意味著從《決定》公布之日起,對生育兩個及以內孩子的,不再實行生育審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對符合《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實行審批制度,并縮短審批時限,由原來的20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江西二胎新政策確定了可再生育的4類情形,包括:
1、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2、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
4、夫妻婚后滿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的。
因國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條例》相應取消了原條款關于晚婚晚育的獎勵規定。但同時規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5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江西省衛生計生委副主任李曉瓊表示,江西的產假是全國最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