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增60天產假 男方增5天護理假
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擬訂了《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日前通過甘肅法制信息網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您若有好的建議請在2月29日前,郵寄信函至:蘭州市中央廣場1號,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規處,郵政編碼:730030或發送電子郵件至:xz4609567@sina.com。
實施兩孩后要增加幼兒園
《條例(修正草案)》提出,在第八條增加第二款“全面實施兩孩政策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殖健康、婦幼健康、學校、托兒所、幼兒園等公共服務建設。”
流動人口
計生納入現居住地管理
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原規定為:不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
生育二個子女不再審批,夫妻自己做主
將第十六條作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登記和服務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原規定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前兩個子女殘疾可申請第三胎
將第十八條作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原規定為:第一個子女經市、州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鑒定診斷結論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申請二胎。再婚夫妻生育的相關規定屬于增加內容。
合法收養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計算
增加第十七條:“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的計算。符合政策規定的,仍可安排再生育。”增加第十八條:“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為理由申請再生育。”
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增5天護理假
將第二十五條作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給予以下待遇:(一)男女雙方婚假為30天。(二)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三)男方享受2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5天。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原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帶子女再婚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優待政策
增加第二十六條:“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喪偶或者離婚后未再婚的,撫養子女的一方繼續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夫妻喪偶或者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按政策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
自愿只生一孩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優待政策
增加第二十七條:“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兩女戶不再生育家庭給予獎勵
增加第二十八條:“對計劃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條件的納入國家或省級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的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發放特別扶助金,并妥善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在生活照料、養老保障、大病治療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已結扎的獨生子女家庭要求再生的免費做復通
將第四十條作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已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免費施行復通手術。所需手術費用由縣級財政負擔。”
原規定為:對于一方施行了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形符合再生育子女條件的,經縣(市、區)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在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施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