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單獨二胎新政策2015,晉城單獨二胎最新消息《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通過修改,即山西省單獨二胎政策自5月29日起實施。此次修改計生條例只將“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其他條款暫未修改。對于政策落地前已懷孕但未生育的,可補辦再生育服務證。
山西省單獨兩孩政策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山西省戶籍人口;
2、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3、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一般來講,獨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養(yǎng)的唯一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養(yǎng)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沒有生育或收養(yǎng)子女的。
獨生子女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申請時需要進行獨生子女認定,即由申請人父母戶籍所在地或現(xiàn)居住地村(社區(qū)、居委會)和所在單位出具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并經(jīng)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認定。
雙方均為山西省戶籍的單獨夫妻,應當?shù)脚綉艏诘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再生育服務證》。男方為山西省戶籍人口,女方為其他省(區(qū)、市)戶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再生育服務證》。符合條件的單獨夫妻申請再生育時需攜帶夫妻雙方的再生育申請、身份證、戶口本、結(jié)婚證、婚育證明、一方是獨生子女的證明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等。不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再生育條件,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務證》的,審批發(fā)證機關應當撤銷《再生育服務證》,已生育的,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違法生育行為處理。
在2013年11月12日《*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發(fā)布之前,單獨夫妻違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為發(fā)生時的政策予以處理。在《決定》發(fā)布之后到5月29日《條例》修改之前,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已懷孕但尚未生育的,應當辦理《再生育服務證》;已生育但未處理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進行處理,不再給予其他處理。
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單獨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自批準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項優(yōu)待和獎勵;在5月29日《條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項優(yōu)待和獎勵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應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