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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醫科大學新生學費及助學貸款獎學金申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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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醫科大學學生資助工作實施意見(2012年5月修訂)

為貫徹落實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進一步規范管理我校學生資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渝府發[2007]107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渝教財[2008]48號)、《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銀監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教[2009]45號)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渝教財函[2010]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充分重視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學生資助工作,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上學難、上學貴”的問題,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保證我國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維護學校乃至社會穩定大局的重要工作,也是推進平安校園、和諧校園建設,促進學校發展的有效手段。學校各級組織要充分認識做好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性,把學生資助的各項政策和措施落到實處。

二、健全機構,加強領導,確保學生資助政策的落實

為加強對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各項資助政策,使我校學生資助工作逐步制度化、規范化,學校決定成立“重慶醫科大學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成如下:

重慶醫科大學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校長

副組長:學生工作分管校領導

成員:黨辦、校辦、學生處、財務處、研究生學院、教務處、后勤管理處、科研處、校團委等部門領導。

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掛靠學生處)

主任:由學生處領導兼任

成員:由學生處、財務處、校團委調劑安排。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設“助學貸款辦公室”和“勤工助學辦公室”,其辦公室人員由學生處調劑安排。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學生工作分管領導為組長,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學生輔導員為成員的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和審核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學生資助工作;各院(系)以學生班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為成員的學生資助評議小組(原則上每學年度選定一次),負責本班級或本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學生資助評議小組中,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單位學生總人數的10%(為便于工作開展,班長、團支書、生活委員、紀檢委員原則上列入學生資助評議小組成員之中,可不占比例)。學生資助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單位內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報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備案;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確定后,其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三、學生資助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獎學金

1、獎勵對象:全日制本專科生中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特別優秀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七年制6、7年級學生,原則上不再具備國家獎學金的申請資格)。

2、獎勵標準:8000元/年/人。

3、獎勵人數:以重慶市分配給我校的名額為準。

4、經費來源: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

1、獎勵對象:全日制本專科生中品學兼優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七年制6、7年級學生及重慶市農村訂單定向免費教育醫學生,原則上不再具備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資格)。

2、獎勵標準:5000元/年/人。

3、獎勵人數:以重慶市分配給我校的名額為準。

4、經費來源:由中央、重慶市財政按8:2比例分擔。

(三)國家助學金

1、資助對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七年制6、7年級學生及重慶市農村訂單定向免費教育醫學生,原則上不再具備國家助學金的申請資格)。

2、資助標準: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貧困程度分為三等,一等4000元/年/人,約占享受國家助學金學生的20%;二等3000元/年/人,約占享受國家助學金學生的50%;三等2000元/年/人,約占享受國家助學金學生的30%。

3、資助人數:以重慶市分配給我校的名額為準。

4、經費來源:由中央、重慶市財政按8:2比例分擔。

(四)校內學生資助

根據國家學生資助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學校從事業收入中按規定提取經費,設立“重慶醫科大學學生資助基金”及“ 重慶醫科大學特困學生助學基金”,主要用于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等資助項目和學校資助工作經費。

(五)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根據學生在不同時期申請貸款的情況,學校按照“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制定相應實施辦法(見附件1)。

(六)勤工助學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財[2007]7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見附件2),多渠道開辟學生勤工助學途徑,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七)社會捐資助學

積極開拓社會捐資助學渠道,歡迎校外企事業單位、個人和社會團體到我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等,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見附件3)。

(八)做好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大學生資助工作

(九)做好“內地高校新疆少數民族困難學生補助”的評定和發放工作

(十)做好“重慶市農村訂單定向免費教育醫學生”的相關資助工作

(十一)保證學生入學“綠色通道”暢通

四、學生資助的操作辦法

(一)認真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貧困程度,結合當年度我市城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生消費情況、學生生源地經濟水平、學生家庭狀況等,由班級(專業)學生資助評議小組和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指導下進行綜合評定,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等3個檔次。該項工作的具體操作遵照《重慶醫科大學關于印發〈重慶醫科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2012年5月修訂)的通知》(重醫大[2012]71號)文件精神執行。

(二)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及發放辦法

1、評審條件

(1)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①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③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④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⑤獲得當學年度“校三好”(“校優干”)稱號。⑥在當年度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中,智育成績、基礎素質、綜合素質排名原則上均列本單位學生的前10%以內,且無不及格科目。

(2)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①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③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④學習成績優秀,獲得當學年度“校三好”(“校優干”)或“系三好”(“系優干”)稱號;⑤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經學校認定為當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⑥在當年度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中,智育成績、基礎素質、綜合素質排名原則上均列本單位學生的前1/3以內,且無不及格科目。

(3)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①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②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③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④勤奮學習,積極向上;⑤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經學校認定為當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⑥熱愛集體,積極參加公益活動。

2、評審及發放辦法

(1)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及發放辦法:①在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及學生“創先爭優”活動先進集體(個人)評比的基礎之上進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重慶市教委下達我校的國家獎學金名額,按照“既考慮不同院系當年度所評出校級三好(優干)學生人數多少,又照顧具有代表不同院系廣泛性”的原則,將名額下達各院系(各學辦)。②符合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的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有關表格交相應學辦,各學辦組織師生評議小組,結合本院系(學辦)國家獎學金名額,根據評審條件和申請人的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對申請人進行民主評議(同等條件下,原則上參照申請人的綜合素質總分選定),提出候選人報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③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根據評審條件對候選人進行初審,確立推薦人選,在本院系(學辦)學生中進行初次公示,無異議后,完善相應推薦材料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④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各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負責人(學辦主任)根據評審條件,結合各院(系)推薦材料和全校名額分配情況,對推薦人進行復審,提出當年度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或校長辦公會審批;⑤經學校批準的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在校園網上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上報市教委;⑥上級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獲獎學生名單和金額統一造冊交學校財務處負責發放。

(2)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及發放辦法:①在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及學生“創先爭優”活動先進集體(個人)評比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基礎之上進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重慶市教委下達我校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按照“既考慮不同院系當年度所評出校、系級三好(優干)學生人數多少,又對貧困學生比例較高的院系有所傾斜”的原則,將名額下達各院系(各學辦)。②符合國家勵志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的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有關表格交相應學辦,各學辦組織各學生班級學生資助評議小組,結合本班級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根據評審條件和申請人的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及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對申請人進行民主評議(同等條件下,原則上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較高的學生;若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相當,則參照申請人的綜合素質總分選定),提出候選人報學辦及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③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根據評審條件對候選人進行初審,確立推薦人選,在本院系(學辦)學生中進行初次公示,無異議后,完善相應推薦材料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④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各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負責人(學辦主任)根據評審條件,結合各院(系)推薦材料和全校名額分配情況,對推薦人進行復審,提出當年度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或校長辦公會審批;⑤經學校批準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在校園網上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上報市教委;⑥上級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獲獎學生名單和金額統一造冊交學校財務處負責發放。

(3)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及發放辦法:①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重慶市教委下達我校的國家助學金名額,按照“既考慮不同院系所轄學生人數多少,又對貧困學生比例較高的院系有所傾斜”的原則,將名額下達各院系(各學辦)。②符合國家助學金基本申請條件的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有關表格交相應學辦,各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學辦)組織各學生班級學生資助評議小組,結合本班級國家助學金名額,根據評審條件和申請人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對申請人進行民主評議,將申請人分為“特殊困難”、“困難”、“一般困難”三個等級(具體操作詳見《重慶醫科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特殊困難”學生享受一等國家助學金,“困難”學生享受二等國家助學金,“一般困難” 學生享受三等國家助學金。各學生班級學生資助評議小組匯總評議結果,提出本班級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及等級報相應學辦; ③各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學辦)對學生班級評出的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及等級進行審核、公示,無異議后,確立本院系(學辦)當年度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推薦人,并完善相關材料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④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各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負責人(學辦主任)根據評審條件,結合各院(系)推薦材料和全校名額分配情況,對推薦人進行復審,提出當年度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或校長辦公會審批;⑤經學校批準的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及等級,在校園網上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上報市教委;⑥上級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受助學生名單和金額統一造冊交學校財務處負責發放。

3、評審及發放時間:每年10月評審,年底發放(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國家助學金按月發放)。

4、已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在校學生,因故休學、退學、轉學、應征入伍、出國、死亡或受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含黨內、團內及行政處分),學校自下月起予以停發。

5、為統籌兼顧、合理分配和使用各項學生資助資源,原則上同一學年內同一學生不能同時享受國家獎、助學金或多項學生資助資源。特殊情況下,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或其它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和校內外的其它獎學金;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或其它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校內外的其它獎學金;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或校內外的其它獎學金。

6、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校內外獎學金的學生,頒發相應的獎勵證書,并載入學生檔案。

(三)校內學生資助的評審及發放辦法

1、校內獎學金。獎勵對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中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優秀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校外辦學點學生及七年制第一學年在校外就讀期間的學生除外)。獎勵標準:共分2個等級,一等:800元/人;二等:500元/人。評審及發放辦法:根據當年度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結果,做好本年度學生“創先爭優”活動先進集體(個人)的評定工作,對獲得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稱號者,學校頒發一等獎學金:800元/人;對獲得院(系)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和市級單項先進個人及市級先進集體稱號者,學校頒發二等獎學金:500元/人(個)。具體操作辦法按照《重慶醫科大學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2012年5月修訂)》(重醫大[2012]72號)和《重慶醫科大學學生“創先爭優”活動先進集體(個人)評選表彰辦法(2012年5月修訂)》(重醫大[2012]74號)執行。

2、特殊困難補助。為幫助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學校專設此項補助。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因患病住院、意外傷害、死亡及學生家庭重大突發事件等導致學生突發性的特殊困難問題。申請程序及辦法:按照《重慶醫科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重醫大[2012]71號)及《重慶醫科大學特困學生助學基金管理辦法》(重醫大[2011]213號)等文件精神辦理。申請人在學校組織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過程中,經過認定,確定為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在此基礎上,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上其家庭所在地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證明,由學生工作辦公室及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提出是否補助及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0元)的初步意見,提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校紀委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校長辦公會)批準,由財務處負責發放。

3、臨時困難補助。為及時解決學生臨時發生的生活困難問題,專設此項補助。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元/人/次。主要用于學生因患病住院、意外傷害及學生家庭突發事件等導致學生臨時出現的生活困難問題。申辦程序: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工作辦公室審核其困難屬實,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處)批準,由財務處負責發放。

4、學費減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特殊困難學生,學校實行學費減免的特別資助政策。詳見《重慶醫科大學特困學生助學基金管理辦法》(重醫大[2011]213號)。

(四)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按照助學貸款政策,實時做好當年度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具體操作按照《重慶醫科大學助學貸款實施辦法)》(附件1)執行。

(五)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積極引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并切實加強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具體操作按照《重慶醫科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條例》(附件2)執行。

(六)社會捐資助學獎(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辦法

根據社會捐資助學不同項目的協議要求,認真做好評定和發放工作,設立專項賬戶,專款專用,確保各項社會捐資助學資助資金切實用于受助學生身上。具體操作按照《重慶醫科大學社會捐資助學管理辦法》(附件3)執行。

(七)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大學生資助經費補償(代償)

嚴格按照教育部、財政部、總參謀部印發的《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后學費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11]510號)及《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財教[2009]35號)的資助政策要求,做好資助經費的確認、上報、補償發放(貸款代償)工作。

(八)“內地高校新疆少數民族困難學生補助”的評定和發放

嚴格執行 《資助內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數民族特殊困難學生暫行辦法》(新教高[2003]31號)等有關政策,做好相關學生的資助工作。

(九)“重慶市農村訂單定向免費教育醫學生”的資助辦法

嚴格按照重慶市農村訂單定向免費教育醫學生的資助政策,做好相關學生的學費、住宿費確認和減免工作。

(十)“綠色通道”實施辦法

為保證學生入學“綠色通道”暢通無阻,學生按如下程序辦理:學生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已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須同時出示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和《借款合同》)到本人所在院系的學生工作辦公室領取并填寫《重慶醫科大學“綠色通道”報到申請表》→學生工作辦公室進行費用緩交資格審核并簽署意見,收取《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學生處簽署意見→財務處審核辦理費用緩交手續→學生工作辦公室報到注冊。

五、學生資助的工作要求

(一)學生資助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示制,要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二)學生資助工作要遵循既有分工、又有協作的工作機制。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處)要認真做好各項學生資助的組織評定工作,將受助學生名單及時準確地提供給學校財務處;學校財務處是管理學生資助資金的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及時發放;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學生資助工作及資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對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六、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學校有關學生資助文件與本實施意見相沖突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七、本實施意見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1:《重慶醫科大學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附件2:《重慶醫科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條例》

附件3:《重慶醫科大學社會捐資助學管理辦法》

附件1:

重慶醫科大學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文件精神,協助銀行做好助學貸款工作,合理利用助學貸款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1號)和《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及《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銀監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教[2009]4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助學貸款種類: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下簡稱生源地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

一、生源地貸款

[一]、生源地貸款是指經政府同意由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辦理的、由政府財政提供利息補貼和風險補償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一)申請貸款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原則上均在本區縣;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二)、申請貸款學生家庭

1、無不良信用記錄;

2、家庭經濟困難應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貧困家庭;

(7)老、少、邊、窮及邊遠農村的貧困戶;

(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9)其他貧困家庭。

[三]貸款額度、期限及還本付息規定

(一)生源地貸款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等,申請金額原則上每生每年不得超過6000元。已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在校生不得再申請生源地貸款。

(二)生源地貸款原則上按照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后還款期限。

(三)生源地貸款利率按簽訂借款合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不上浮不下調。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承擔,畢業后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共同承擔。借款人在校學習期間及畢業后2年為貸款本金寬限期,寬限期后由學生和家長按借款合同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四]貸款申請、受理、審批及發放

新生辦理生源地貸款,其申請、受理、審批及發放等程序請直接咨詢區縣學生資助中心。貸款學生憑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和《借款合同》到學校報到,學校通過“綠色通道”為其辦理相關入學手續;入學后,學生于報到當日將當地學生資助中心辦理的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交到所在學辦,再由學辦集中交到學校助學貸款辦公室,由助學貸款辦公室完成貸款回執校驗碼錄入工作。未在國家開發銀行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入學時,學生須將貸款《回執》交到學校助學貸款辦公室,由助學貸款辦公室完成貸款回執的辦理工作。學校將辦理完善的貸款《回執》原件交學生本人于9月25日前以掛號信(特快專遞)寄回區縣學生資助中心作為貸款支付的要件。

在校生辦理生源地貸款,需提供經入學前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在學校填報《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經學校評議通過,再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區縣學生資助中心辦理。

[五]貸后管理及貸款回收

生源地貸款學生相關貸款管理歸重慶市教育貸款管理中心、各區縣資助中心和貸款銀行共同管理。

學校將貸款的應屆畢業生的相關信息納入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實施統一管理。

二、國家助學貸款

[一]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人的范圍。

1、碩士研究生。

2、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校外辦學點學生及七年制第一學年在校外就讀期間的學生除外)。

[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人的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3、成績較好,能正常完成學業。

4、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者,如:

(1)革命烈士子女、勞模子女、孤兒、殘疾人子女;

(2)父母親下崗,并享受當地政府最低生活補助者;

(3)來自國家級貧困地區且家庭經濟確實困難者;

(4)單親家庭,且家庭經濟確實困難者;

(5)其他低收入家庭者;

5、經過學校認定,確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6、已貸有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再享有國家助學貸款的資格。

[三]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程序。

1、各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貸款前的誠信教育和對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單據等的規范填寫培訓。

2、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包括家庭成員及經濟情況,學習情況及對貸款的需求情況),并提供以下材料:

(1)需提供經入學前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并加蓋鄉鎮(街道辦事處)民政辦的公章;

(2)本人有效身份證和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已婚者提供配偶身份證復印件),見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老師和同學各一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3、學生本人如實填寫申請表格。各學生辦公室對貸款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檢查是否完備和符合銀行要求。

4、學校助學貸款辦公室匯總、復審貸款學生申請材料交送銀行審查,并協助銀行組織符合條件的學生辦理相關手續。

5、貸款銀行將手續完備的已獲得批準的貸款學生的貸款按學年直接劃入學校賬戶。

6、學生接到貸款到賬的通知后,到學校財務處查詢并領取繳費收據。

[四]申請額度、利率和貼息

根據當年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及經辦銀行的規定執行。

1、申請額度:在校期間一次申請,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2、貸款利率: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

3、貼息:

(1)2005年以前簽訂的合同:在貸款期限內,國家給予貸款利息50%的財政貼息。對在畢業前結清貸款的學生,國家將退還其在校期間所付利息。

(2)2005年及以后簽訂的合同: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后全部由學生自付。繼續攻讀學位者,應當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國家將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五]、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后管理

(一)助學貸款檔案建立與維護

1、各學生工作辦公室應將獲得助學貸款學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聯系方式、學籍信息、有關貸款信息等輸入電腦,建立檔案。

2、貸款學生如出現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退學、應征入伍、開除、死亡、失蹤等情況,要及時上報助學貸款辦公室,其中對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退學、應征入伍、開除的學生應當在其離校前上報,并對貸款學生檔案進行相應調整。

(二)貸款的回收

1、對2005年以前簽訂的合同:借款學生從貸款發放之日起,在校期間按季度還息(個人付50%,國家貼息50%),每季末20日(3、6、9、12月)由銀行從借款人賬戶扣收,畢業后開始償還貸款本金。

2、對2005年以后簽訂的合同:畢業后國家不再貼息,借款學生自行還本付息。

3、還貸期限:

(1)2005年以前簽訂的合同,自學生畢業之日起即開始償還本金、4年內還清;2005年及以后簽訂的合同,借款學生視畢業后就業情況,在1-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

(2)本科畢業后繼續攻讀碩士研究的借款學生,可向銀行提出展期申請,但貸款總期限不變;

4、借款學生畢業(或離校)前,應按照銀行的要求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并及時將工作去向、家庭地址、有效聯系方式通知銀行和學校。同時各學生工作辦公室應將《還款確認書》原件裝入檔案。未辦理者,學校將暫緩為其辦理離校手續。

5、對畢業后自愿到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且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學生及服義務兵役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經批準后由國家對其助學貸款代償。具體辦法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6、違約責任。

(1)借款學生(2005年以前簽訂合同者)未按季還息的,銀行將停止發放后續貸款并記收罰息;連續兩次未還息,銀行將采取必要措施,并對其進行校內通報。

(2)借款學生應誠實守信,積極還款。依據貸款合同逾期達一年的未還款者,銀行將在有關媒體、所在單位公布其姓名、身份證號、照片等個人違約資料,并在銀行征信系統做好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登記。

(3)借款人畢業后,若提供虛假個人資料,有意逃逸銀行債務時,銀行將通過全國聯行,采取法律手段追索。

(三)貸款的變更

1、每位借款學生有一次變更貸款(如中止貸款等)的機會,應于每年9月10日前,通過學校向銀行提出申請辦理。

2、對發生下列情況者,學校將變更其享有的助學貸款。

(1)對因病休學者,暫停貸款發放,復學后可恢復發放;

(2)對轉學或退學者,立即中止貸款,并還清貸款;

(3)對觸犯刑律者,立即中止貸款,并追回貸款;

(4)應征入伍者,立即終止貸款,國家代償款到位后,由學校或本人委托人代為償還貸款。

三、貸款學生擁有自主選擇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權利,但不得重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學校有關助學貸款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如有與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相沖突的,以國家文件為準。

五、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2:

重慶醫科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培養學生的工作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克服生活困難,更好地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財[2007]7號)以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渝府發[2007]10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法規和學校規定,維護校園風貌又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進行。學生個人不得擅自從事經商活動。

第四條本條例所述學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冊并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普通本、專科學生及研究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學校成立“重慶醫科大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學辦公室”。勤工助學辦公室負責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日常管理事務。

第六條校內各單位、各部門及群團組織開展學生勤工助學活動,須事先向勤工助學辦公室申報,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并在活動結束后遞交工作報表。校外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勤工助學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單位證明,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活動者,不受學校勤工助學組織的管理和保護。

第三章 勤工助學辦公室職責

第七條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九條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條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單方面終止勤工助學協議: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觸犯國家法律,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違反校紀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二)挪用、侵占或故意損壞用工單位財物的;

(三)在勤工助學工作中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規定,任務完成質量差的。

第十四條實施本規定以外的其它有關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四章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擁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參加勤工助學辦公室組織或介紹的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

(二)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拒絕用人單位的協議外要求,有權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六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和學業任務的完成,積極參加學校、院(系)組織的集體活動,在學有余力的情況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二)履行與勤工助學組織、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

(四)學生參加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須本人申請,學校勤工助學辦公室審批同意。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還需到學校勤工助學辦公室辦理《重慶醫科大學學生勤工助學工作證》,佩帶與身份相符的上崗證方可上崗。未經批準,學生擅自參加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及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五章 招聘條件與程序

第十七條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

(一)取得我校學籍的普通本、專科學生及研究生;

(二)學習勤奮刻苦,學習成績較好;

(三)遵守國家政策、法規,遵守學校各種規章制度,道德品質好,身體健康;

(四)工作責任心強,能認真履行勤工助學協議(合同),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優先安排;

第十八條勤工助學崗位聘用學生的招聘程序:

(一)各勤工助學用工單位向勤工助學辦公室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申請,經審核同意,確定為勤工助學崗位后,方可正式聘用學生;

(二)由勤工助學辦公室向全校公布勤工助學崗位;

(三)學生向校勤工助學辦公室提出申請(或報名參加招聘);

(四)具備條件的學生,可以在勤工助學辦公室或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報名申請,領取《重慶醫科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如實填寫表格所列全部內容,并征得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同意后(加蓋公章),交勤工助學辦公室統一存檔,統一安排勤工助學崗位。

(五)勤工助學用工由勤工助學辦公室統一管理、監督。各用工單位(部門)可按規定申報崗位用工計劃,經勤工助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統一調度安排。

(六)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相關各方應主動簽定《重慶醫科大學勤工助學協議書》,該協議書須經各方簽字、蓋章并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原則及種類

第十九條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原則:

(一)參照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財[2007]7號)文件精神進行崗位設置。

(二)設置的崗位數量既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三)不得設置高空作業,嚴重污染、輻射等容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險的勤工助學崗位;

(四)不得設置影響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的崗位;

第二十條勤工助學崗位的種類: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三)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務等為主;

(四)學校后勤部門應大幅度減少雇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第七章 勤工助學經費保障與付酬方式

第二十一條 學校勤工助學經費主要來源:

(一)學校從“重慶醫科大學學生資助基金”中劃撥一定經費作為勤工助學專項經費;

(二)校外單位提供的勤工助學勞動報酬;

第二十二條 勤工助學付酬辦法:

(一)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每月勞酬不低于200元;臨時崗位按天、小時或計件議酬。根據不同勞動強度,按天計酬標準為不低于16元/天,按小時計酬每小時不低于8元,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適當提高。

(二)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在節假日和課余時間進行,原則上每周參加勤工助學時間不超過8小時。

(三)凡在校內從事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每月月底到勤工助學辦公室申領《重慶醫科大學勤工助學結算表》,并如實填寫所列全部內容,用人單位或部門簽署意見后,及時持表到勤工助學辦公室辦理付酬手續。二人及以上共同完成同一勤工助學項目的,需附參加勤工助學學生全部名單。

(四)勤工助學辦公室根據審核后的《重慶醫科大學勤工助學結算表》,每月10日前,統一開據《重慶醫科大學勤工助學學生勞動付款憑單》,每份四聯,開據后由用人單位、學生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勤工助學辦公室各留存一聯,另一聯由學生交財務處領款。

(五)學生承擔的工作經用人單位驗收不合格者,應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減少報酬。對造成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者,除批評教育外,由學生全部或者部分賠償經濟損失。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三條勤工助學辦公室依據本條例,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一)設立“勤工助學先進組織獎”,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二)對表現突出的學生推薦參加重慶市的有關評比。

第二十四條對有下列情形的學生,學校根據《重慶醫科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重醫大[2009]162號)予以校紀處分:

(一)未向勤工助學辦公室申報,擅自為校外單位、個人張貼海報,散發宣傳材料,或個人從事經商活動,不聽勸阻者;

(二)盜用勤工助學組織名義組織以盈利為目的的活動,擾亂學校勤工助學活動秩序者;

(三)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其它情形者。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3:

重慶醫科大學社會捐資助學管理辦法

為規范我校社會捐資助學工作的管理,合理使用社會捐資助學的資助資源,充分發揮社會捐資助學對我校學生的支持、幫扶作用,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渝府發[2007]107號)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渝教財[2008]4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性質與項目確立

1、資助性質:社會捐資助學系非政府渠道來源的學生資助措施,主要包括校外企事業單位、個人和社會團體在我校設立的學生獎學金、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等學生資助項目。社會捐資助學項目對我校學生的資助行為由“重慶醫科大學”組織實施,未經學校許可,社會捐資助學項目資助方不得與受助學生發生直接聯系。

2、項目確立:我校社會捐資助學項目須經重慶醫科大學(甲方)與資助方(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并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協議書上簽章后,項目方能確立。目前,我校已確立的項目包括:“重慶醫科大學特困學生助學基金”、“聯邦醫學教育獎學金”、“豪森獎學金”、“邁瑞獎助學金”、“重慶醫科大學海外校友基金會助學金”及檢驗系“強生獎學金”等。

3、項目分類:

(1)按資助性質分:①獎學金;②助學金;③特殊困難補助。

(2)按資助惠及面分:①校級項目。如“重慶醫科大學特困學生助學基金”、“聯邦醫學教育獎學金”、 “豪森獎學金”、“邁瑞獎助學金”、“重慶醫科大學海外校友基金會助學金”。②院(系)級項目。如檢驗系“強生獎學金”。

二、資助對象與申請條件

1.資助對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專科學生及研究生。在充分考慮資助方意愿的基礎上,依照不同項目的協議書確定該項目的具體資助對象。

2、申請條件:

(1)校級項目

①社會捐資助學獎學金的申請條件:參照重慶醫科大學“校內學生資助的評審及發放辦法”中獎學金的評審條件及基本要求,結合資助方意愿而確定該項目的具體申請條件。

②社會捐資助學助學金的申請條件:參照重慶醫科大學“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結合資助方意愿而確定該項目的具體申請條件。

③社會捐資助學特殊困難補助的申請條件:參照重慶醫科大學“校內學生資助的評審及發放辦法”中特殊困難補助的基本申請條件,結合資助方意愿而確定該項目的具體申請條件。

(2)院(系)級項目

參照學校學生資助相關規定,結合該院(系)實際和資助方意愿而確定該項目的具體申請條件。

三、資助標準與名額分配

社會捐資助學的獎、助學金項目依照資助方意愿確定該項目的具體資助標準與名額;特殊困難補助項目一般不設具體標準和計劃名額,根據資助方要求,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學生困難程度予以資助。

四、評審辦法及程序

1、校級項目:納入學校統籌、集中管理,須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處)的統一指導下組織實施。

(1)社會捐資助學獎、助學金的評審:

①每年9月,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處)的主持下,完成全校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在此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由本人填寫某一社會捐資助學項目的申請表,向學生工作辦公室提出正式申請。

②各學生工作辦公室按照學校劃定的具體名額,根據具體評審條件組織班級學生資助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進行民主評議,提出候選人報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

③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根據評審條件對候選人進行初審,確立推薦人選,并將評選結果予以公示,無異議后,于10月中旬將評選結果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處)進行審核,確認后,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處)提出“某一社會捐資助學項目受助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④10月下旬,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處)將“某一社會捐資助學項目受助學生名單”傳給該項目資助方(甲方)備案。

⑤各學生工作辦公室在組織社會捐資助學項目受助學生評選的過程中,務必結合“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校內獎學金”等各類獎、助學金的評選情況,進行綜合考慮、統籌協調,同一學年內,同一受助學生不可同時兼得不同類型的獎(助)學金,但獲得某一項獎(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某一項助(獎)學金。

(2)社會捐資助學特殊困難補助的評審:參照“校內學生資助的評審及發放辦法”中特殊困難補助的評審辦法,結合資助方的要求和學生的困難程度而確定資助額度。

2、院(系)級項目

學校鼓勵各院(系)加強和企事業單位、個人和社會團體的合作,為加強經費規范管理,涉及專項針對各院(系)學生的社會捐資助學需納入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處)集中管理。院(系)級項目由該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自行組織評審,不受“同一學年內,同一受助學生不可同時兼得不同類型的獎(助)學金”的限制。具體評審辦法及程序參照學校學生資助相關規定,結合該院(系)實際和資助方要求組織開展。評審結果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處)備案。

五、經費管理與發放辦法

1.學校財務處設立“重慶醫科大學社會捐資助學”專項帳戶,并設立各項目分帳戶,根據協議要求,每年9月以前,由資助方將資助資金劃拔到我校財務處的“重慶醫科大學社會捐資助學”專項帳戶,實行專款專用。

2.每年11月上旬,學生處完成各類社會捐資助學項目(獎、助學金等)的評審工作,確定受助學生名單,將受助學生名單及金額統一造冊報學校財務處,由財務處負責發放。

3.社會捐資助學項目(獎、助學金等)的評審和發放情況接受資助方的監督。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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