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議事決策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完善黨組會議事決策制度,確保黨組會議事決策的規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學化,充分發揮中心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共閔行區委常委會議事決策規則》和黨內有關規定的精神,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議事決策的原則
第二條 黨組會議事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認真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牢固確立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
(四)堅持總攬全局、協調各方,集中精力謀全局、把方向、管大事,從政治、思想和組織上加強對全中心工作領導,統籌班子間的關系,統籌安排各方面工作,使之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認真履行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完善領導機制、領導方式,提高執政能力,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六)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
(七)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職盡責。
第三章 議事決策的內容
第三條黨組會議圍繞以下職責開展議事決策:
(一)傳達學習中央、市委、區委重大決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會議、文件、指示精神,并檢查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審議以中心黨組名義上報區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以中心黨組名義下發的規范性文件等。
(三)審定全區土地儲備及房屋土地征收方面的年度重要事項和重要工作部署;年度財政預算及預算調整,大額管理經費使用,以及涉及干部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等事宜。
(四)研究加強黨支部、工會、婦女、共青團建設和紀檢、統戰、信訪等重要工作的意見。
(五)研究中心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輪崗交流;研究決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范圍內有關人員的推薦、提名、錄用、任免、獎懲和后備干部人選等事項。
(六)聽取黨組成員通報情況和有關專項工作。
(七)討論其他需由中心黨組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四章 議事決策的組織
第四條黨組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出席會議的,可委托一名黨組成員召集并主持。
黨組會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黨組其他成員提出建議。辦公室每月征詢關于近期黨組會會議議題安排的意見,匯總后提出建議方案,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書記。書記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聽取黨組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后確定會議議題,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會議議題安排應當適量,重大、緊急議題優先安排。議題事先應當做好充分準備,未經協調一致不上會。除因特殊情況臨時召開外,議題應當在會議召開2天前通知黨組成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
黨組會會議的出席人員為黨組成員,列席人員為非黨組成員的行政班子成員。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黨組會須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
黨組會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進行充分醞釀。可以由黨組書記和有關黨組成員進行醞釀,也可由書記委托有關黨組成員進行醞釀。黨組會會議討論時應當充分匯報重要事項醞釀情況。
凡屬應當由黨組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黨組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需表決的事項,提請會議表決。黨組成員在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因故缺席,由書記或者書記委托有關同志事先征求意見或者事后通報情況。
黨組會會議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黨組成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任用干部采用票決制。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時,應當逐個表決。表決結果當場宣布。如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涉及黨組成員本人或者其親屬,黨組成員本人應當回避。
黨組會會議由辦公室安排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根據會議精神起草相關文件、批復、請示或者轉發、印發有關文件。每次黨委會會議都要作好詳細記錄,必要時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書記審閱后送發。
遇重大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黨組會會議決策的,黨組書記或者黨組成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黨組會報告。
第五條以中心黨組名義上報、下發的重要文件,必須經黨組會議審議通過。
經黨組會議審議通過、以黨組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黨組書記簽發。
以黨組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等規定制發。黨組委員原則上不以個人名義直接向區委有關部門及其負責同志行文。
第五章 議事決策的執行
第六條黨組書記負責黨組會重要工作的協調;其他成員負責分管工作的協調,也可以受書記委托協調有關工作和事宜。對黨組工作中涉及多名黨組成員分管部門的重要事項,一般由書記確定1名黨組成員負責協調;必須由多名黨組成員共同參與的事項,一般由書記負責協調。
第七條 黨組會作出的決策,由黨組成員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黨組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當通過黨組會會議決定。
第八條 對黨組會會議決定,黨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區委報告。
第九條 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署名發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言論,應當事先經過黨組會審定或者黨組書記批準。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集體決定精神。
第十條 黨組會會議有關情況,根據需要可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通報或者公開。黨組會會議決定需要傳達的,經批準后及時傳達到規定范圍;可以公布的,經批準后通過文件、媒體等及時公布。但在經批準傳達、公布前,黨組會成員和列席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會議的同志應當注意保密。
(1)、基層黨支部紀檢委員職責 基層黨組織紀檢委員工作職責
(2)、推動教育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教育部黨組教育巡視工作綜述
(3)、基層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發言材料二側
(4)、黨組關于2020年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自查報告
(5)、教育部黨組通知要求 結合教育工作實際 防止干部帶病提拔
(6)、2020年軟弱渙散黨組織整頓工作方案10篇
(7)、2020年軟弱渙散黨組織整頓工作總結
(8)、2020年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全文
(9)、2020年社區黨組織書記抓黨建工作責任清單
(10)、2020年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的清單
第十一條 黨組成員應當按照分工負責對黨組會會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具體工作由辦公室配合。
第六章 議事決策的監督
第十二條 黨組應當定期向區委報告工作,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和工作監督,接受上級紀委監督,接受下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接受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民主監督。
第十三條 實行黨組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誤、決策失誤或者決策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規則由中共上海市閔行區房屋土地征收中心黨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