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不包括兄弟姐妹。親屬可以劃分為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直系親屬定義為相互之間有一脈相承的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外祖父與外孫子女等。旁系親屬是指直系親屬以外在血統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舅舅,舅媽,伯父、叔父、伯母、嬸母等。
1、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2、親屬的種類
大陸法系對親屬的界定主要存在二分法和三分法兩種模式。二分法將親屬分為血親和姻親。三分法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也有少國家和地區(如葡萄牙和我國澳門地區)采用了四分法的模式,將親屬的法律淵源歸納為結婚、血親關系、姻親關系和收養。我國采用三分法,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種。
(一)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雙方因結婚而互為配偶的親屬。配偶在親屬關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是血親和姻親產生的源泉、基礎,在親屬關系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
(二)血親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根據血緣的來源不同,血親分為自然血親和法律擬制血親。
1、自然血親。
自然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形成的具有真實血緣聯系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伯叔與侄子女、舅姨與外甥子女等。不分父系或母系,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也無論是全血緣(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還是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的,都屬于自然血親的范圍。
2、法律擬制血親。
法律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具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此種血親不是因出生而形成的,是由法律設定的,因此又被稱為“法定血親”。《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確認的法律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二是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
(三)姻親
姻親,是指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之間因婚姻關系而發生的親屬關系,如,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丈夫與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與丈夫的兄弟姐妹。根據姻親間聯系的環節,姻親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以及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1、血親的配偶
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子的妻子()L媳)、女兒的丈夫(女婿)是自己的直系血親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嫂子或弟妹)、姐妹的丈夫(姐夫或妹夫)是自己的旁系血親的配偶。
2、配偶的血親。
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配偶的血親。如,丈夫的父母(公婆)、妻子的父母(岳父母)是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妻子的兄弟姐妹、丈夫的兄弟姐妹是自己配偶的旁系血親。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丈夫或妻子。如,民間稱兄弟的妻子之間為“燦嫂”,稱姐妹的丈夫之間為“連襟”。
4、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血親的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配偶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如,民間夫妻雙方間的父母互稱為“親家”。
3、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法定權利義務關系的近親屬。《民法典》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確定為家庭成員。并非所有的親屬都是家庭成員,如伯父、叔父、姑母、舅父、姨母與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之間雖然是旁系血親,但在非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彼此不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他們彼此不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僅是親屬中的極少部分,親屬的范圍要廣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員一般具有親屬關系,而有親屬關系的并不一定都屬于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