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學校(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學(專業)。受理時間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學(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不能在本校(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專業)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可允許其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入學滿一學期,且不是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學生;
2、從未轉過專業。
(二)不同錄取批次專業原則上不得互轉,但確因特殊情況需轉專業者,須滿足以下條件:在校期間已修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數應達到3.0(含)以上。且其單科成績不能低于76分。
(三)同一年度,院(系)轉專業轉出、轉入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年級人數的3%。
(四)有以下特殊情況的,不受上述條款限制。
1、學生因病、因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二甲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2、經院(系)、教務處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五)學生轉專業由本人于教務處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申請,由家長簽署意見,經轉出院(系)同意、轉入院(系)視接受條件,同意并考核通過,報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后辦理轉專業手續。原則上經審批同意的一年級的學生,轉入該專業的同年級學習;二年級的學生轉入該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六)學生轉專業后,其學費及其費用按當年轉入專業的標準進行補差。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一般不予考慮轉學、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三年級及三年級以上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專業后,應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并取得規定的畢業學分,才能取得畢業資格。學生在原專業所修學分,由轉入院(系)依據轉入專業培養方案進行具體確認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條 學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院(系)批準,報教務處審核經主管校長同意后,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轉出至本市范圍內其他學校,經轉入校同意后,由學校報市教委批準后辦理轉學手續。非北京生源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出。
(二)學生轉出至外省、市學校,經轉入校、轉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由學校報市教委批準后辦理轉學手續。
(三)外省、市學生轉入我校,由接受院(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核批準并報請北京市教委同意后,由轉出校上報所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辦理轉入手續。非北京生源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入。
七、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原則上應連續完成學業。因正當理由需暫停學業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一)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者;
(二)因特殊原因需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休學;
(三)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三十三條 休學以一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確有特殊情況經教務處審核認可后可申請休學一學期。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應由本人提前提交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后,送教務處批準。獲準休學的學生,應于學校批準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并離校,往返路費自理。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期間修讀的課程,學校不予承認。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的,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按退學處理。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辦理休學并按國家規定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條 學生自費出國留學,應辦理休學手續,并于休學期滿后按時返校報到。(詳見《北京體育大學自費出國留學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休學期滿的學生,應當于期滿前一周向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逾期未申請復學者,超過二周后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應由學校指定的醫院開具“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后,辦理復學手續。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三)休學期間,如有違反學校各項規定者,應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復學者,依其選修課程的情況原則上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