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入學后,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按學校規定申請轉專業:
(一)符合《北京工業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試行)》條件者;
(二)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三)由于身體原因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者;
(四)經學校審核并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在本校學習者,可申請轉學。因病轉學者,須附學校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
第三十條 學生轉學,須經兩校同意,并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轉學(出)者的戶口必須轉出我校。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院校轉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培生的;
(四)應作退學處理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 凡申請轉專業、轉學的學生,未經批準之前,應當在原專業學習并取得學分和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