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征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省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統一領導,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征兵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征兵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征兵工作,由本單位的人民武裝部負責;不設人民武裝部的,由指定的機構或專人負責。
第三條
各級征兵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和本細則,執行上級征兵命令、指示:
(二)組織實施兵役登記、兵員分配、新兵交接運輸;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征公民進行政治、文化審查和身體檢查。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門會同應征公民所在單位負責對應征公司進行政治審查,負責對政治原因退兵的復核工作,以及退兵接收落戶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抽調醫務人員對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檢查、抽查,對因身體不合格的退兵進行復查。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學校向在校學生普及兵役法律知識,協助有關部門對應征公民進行政治審查和病史調查,提供應征公民在校期間的有關證明材料。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搞好新兵中轉接待和飲食供應工作。 勞動人事部門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對部隊退回的不合格的新兵中的原在職職工予以復工、復職。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新兵運輸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對征兵工作進行監察。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征兵工作經費。
第五條
全省每年征兵的人數、范圍、時間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征兵命令,作出規定。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六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應設立兵役登記站,沒有設立人民武裝部的基層單位,應指定一個機構或專人負責對本單位的男性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第七條
農村進入城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適齡公民,已在城鎮辦理自理口糧戶口的,持《自理口糧戶口簿》到自理口糧戶口據在地兵役登記站登記;未辦理自理口糧戶口的,應回戶口所在地兵役登記站登記。
第八條
全日制中等學校(含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學生可暫不參加兵役登記。畢業后符合兵役登記條件的,應到戶口所在地兵役登記站補辦登記手續。
第九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會同醫院、公安派出所、應征公民所在單位對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擇政治思想好、身體素質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為當年預征對象,經縣征兵辦公室批準后,發給兵役證。
第十條
基層單位應加強對預征對象的管理教育,建立聯系制度,及時掌握預征對象的政治、身體變化情況,并在每年征兵開始前進行一次復核,發現不符合應征條件的,應及時調換。
第十一條
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招工、招生、招干工作應服從征兵工作需要。
第三章 體格檢查
第十二條
征兵開始時,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根據征兵任務和上級要求,有計劃地安排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工作。
第十三條
縣(市、區)衛生部門應按照征兵辦公室的安排,指定醫院或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體檢組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人組成。接兵部隊的軍醫就當參加主檢室工作。
第十四條
應征公民憑身份證(或戶口簿)、畢業證、兵役證進入體檢站,無關人員和證件不全者不得進站體檢。
第十五條
負責體檢工作的醫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條件》和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
第十六條
對體檢合格準備批準入伍的應征公民,應按照《征兵工作條例》的規定進行體格抽查和復查。抽查發現不合格人員超過百分之五的,應全部進行復查。
征兵期間,省、地(市)征兵辦公室須組織體檢組到縣(市、區)作重點抽查。
第十七條
在職職工參加兵役登記和征兵體檢期間,其工資、獎金由單位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