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提高全民的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依照本條例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尊重、優待軍人,妥善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保護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擁軍優屬工作所需的經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擁軍優屬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擁軍優屬的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落實擁軍優屬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擁軍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從事軍事訓練、戰備執勤、國防施工、教學科研等活動,需要協助的,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并保守軍事秘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保障駐皖部隊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供應.落實各項補貼,幫助部隊改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和發展農副業生產。
第八條 國防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九條 駐皖部隊建造營房及其他軍用設施,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稅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條 通往部隊駐地的道路,負責修建和養護的交通、城市建設部門,應保證道路完好。
第十一條 軍用機動車通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隧道、城市道路、渡口,以及在各類停車場停放,免交通行費和停車費。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協助部隊管理和保護國防設施,加強人民防空建設,維護部隊營地、庫區的安全。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兵工作責任制,發動和鼓勵適齡青年履行兵役義務,保證兵員質量完成征兵任務。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部隊集資、攤派。
第三章 優撫
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軍隊離休退休人員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長途汽車、纜車,優先購票;革命傷殘軍人按照規定減價優待,參觀觀念館、博物館、公園,免購門稟。
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軍隊離休人員乘坐城內公共汽車免費;在公共停車場所停放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免交停車費。
第十六條 民航、鐵路、公路和輪船客運部門應當設立軍人售票窗口;有條件的,開設軍人候車(機、船)室。其他服務行業,應當提供優先、優質服務,并設立顯著眼務標志。
義務兵從部隊出發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十七條 優撫經費必須及時發放給優撫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十八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用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優待的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實行優待金縣(市、區)社會統籌制度。鼓勵通過社會捐贈、贊助等方式,籌集擁軍優屬保障資金,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妥善解決優撫對象的生活、住房、醫療等困難,從資金、項目、技術、信息等方面,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改善生活;對年老體弱、沒有工作、生活困難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逐步提高其補助標準,保證他們的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第二十條 對農村缺乏勞動力的優撫對象,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安排勞力,幫助收、種農作物。
對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線以下的農村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當減免鄉、村規定的負擔。
農村義務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間應予保留,并免除鄉、村規定的負擔。
第二十一條 隨軍隨調的現役軍人家屬,需要調動、安置工作的,人事、勞動部門應當幫助調動、安置。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裁減人員時,應根據優撫對象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照顧。
企業破產,其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應優先安排優撫對象培訓、就業。
第二十三條 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其所在單位在安排工種、班次等方面應予以照顧;對按規定探親的,應安排假期,準予報銷路費,其原有工資、福利等不得扣減。
未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有工作單位的,在子女醫療、入托、入學等方面享受本單位雙職工待遇。
第二十四條 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對優撫對象應按規定給予優待。
農村的優撫對象申請自建住房的,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定應優先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軍隊離休退休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次待遇。
其他優撫對象因病醫療,有關部門在制定醫療收費項目和標準時,應當予以優待,或者根據實際予以減、兔。
第二十六條 現役軍人子女、異地安置的轉業軍官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入托上學,應予優先安排,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外的費用。革命烈士子女、夫妻雙方均為海、邊防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需到監護人所在地學校借讀的,應就近安排,免收轉學、借讀費用。
革命烈士子女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學校,按規定加分;革命傷殘軍人子女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待。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優撫事業投入,改善榮軍醫院、榮康醫院、光榮院、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軍供站、烈士陵園等優撫事業單位的設施。
第四章 安置
第二十八條對退出現役的軍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接收安置。
用人單位招聘、錄用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或錄用退出現役的軍人。
第二十九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原征集的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接收安置任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應當保證完成,不得拒絕。
安置工作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合理。
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自謀職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三十條士官退出現役后,眼現役不滿十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安置;滿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人民政府在本地區范圍內統籌安排;自愿回鄉參加農業生產或者自謀職業的,給予鼓勵,由原征集的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增發安家補助費;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歲的作退休安置,根據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轉業安置。
第三十一條對在部隊獲二等功以上獎勵、因戰因公致殘、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以及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的轉業退伍軍人,在接收安置及工作分配中應給予優待。
軍官退出現役,根據其在部隊的職務和專長,合理安置使用。
第三十二條保障軍隊離休退休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隨遷配偶和子女就業、上學,應優先安排。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成績顯著的;
(二)支持國防建設,事跡突出的;
(三)優待撫恤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接收、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成績顯著的;
(五)優撫對象在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六)現役軍人在部隊立功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拖欠、截留、挪用、貪污優撫經費的,侵犯軍隊、軍人和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擁軍優屬辦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增強軍政軍民團結,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保障擁軍優屬工作所需的經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依法落實各項擁軍優屬政策,關心支持部隊建設,維護軍人及優撫對象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全市的擁軍優屬工作?h、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部隊集資、攤派。
第七條 軍用機動車輛通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渡口、城市道路,以及在各類停車場停放,免交通行費和停車費。
第八條 教育、勞動、人事等部門應當從師資、教材、場地等方面幫助駐軍搞好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在技能等級鑒定上,應當對部隊參訓人員優先辦理,并按規定減收費用。
第九條 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軍隊離休退休人員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長途汽車、纜車,優先購票;傷殘軍人按照規定減價優待,參觀紀念館、博物館、公園,免購門票。
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軍隊離休人員憑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在公共停車場所停放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免交停車費。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十條 車站、碼頭、醫院等服務行業,應當設立軍人、優撫對象優先優質服務標志。
第十一條 優撫經費必須及時發放給優撫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十二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屬享受當地政府優待。優待標準和優待面按政策規定執行。
實行優待金縣、區社會統籌制度。鼓勵通過社會捐贈、贊助等形式,籌集擁軍優屬保障資金,解決優撫對象特殊困難!
農村義務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間應預保留,并免除鄉、村規定的負擔。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妥善解決優撫對象的生活、住房、醫療等困難,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改善生活。對缺乏勞動力的農村優撫對象,鄉鎮村應當安排勞力,幫助收、種農作物。
第十四條 隨軍隨調的現役軍人家屬,符合調動安置條件的,勞動、人事部門應當辦理手續,公安部門應優先為其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軍隊離休退休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待遇。
第十六條 企業在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時,對優撫對象應予照顧。
在征兵、招聘、錄用時,對革命烈士子女和特、一等傷殘軍人子女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其所在單位應當在安排工種、班次方面給予照顧;對按規定探親的,應安排假期,準予報銷路費,假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八條 現役軍人子女、異地安置的轉業軍官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入托入園上學,應予優先安排,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外的費用。革命烈士子女、夫妻雙方均為海、邊防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需到監護人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應就近安排,免收轉學、借讀費用!
革命烈士子女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學校,按規定加分;革命傷殘軍人子女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待。
第十九條 農村優撫對象申請自建住房時,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定優先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退出現役的軍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安置。
安置工作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合理!
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自謀職業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二十一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持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核發的自謀職業證明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二條 保障軍隊離休退休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隨遷配偶和子女就業、上學,應優先安排。
第二十三條 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榮立一、二、三等功和優秀士兵的現役軍人,當地政府應派員到軍人家庭慰問,并分別按不低于1000元、500元、200元、100元的標準獎勵其家屬。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雙擁知識問答:
1、什么是優撫工作?
答:優撫工作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法對軍人及其家屬為主體的優撫對象實行物質照顧和精神撫慰的一項特殊社會工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這項工作,對于鞏固國防,密切軍政軍民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優撫對象包括哪些人?
答: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
3、何謂復員退伍軍人?
答: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復員退伍軍人”包括復員軍人和退伍軍人兩部分人員。復員軍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開始時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八路軍、新四軍、解放軍、中國人民志愿軍等,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準復員的人員,在鄉的紅軍失散人員也按復員軍人對待。退伍軍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后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持有退伍或復員軍人證件的人員。
4、士兵退役后,什么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不負責安置?
答:按國家現行安置規定符合就業安置條件的轉業士官和城鎮義務兵,有下列八種情況之一者,當地人民政府不負責安置。這八種情況是:①超計劃入伍,即1999年以后入伍無當地政府發放的“優待安置證”的;②服役期間或退役后買戶口進城或通過投親靠友(符合安置政策的除外)等渠道進城無生活基礎的;③弄虛作假,偽造、涂改或騙取傷殘、結婚、戶口、立功榮譽等證明的;④退役士兵已經當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從分配的;⑤城鎮義務兵自部隊批準退出現役后1年內,轉業士官自部隊批準退出現役后當年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安置手續或未辦理補償安置自謀職業手續的;⑥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⑦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⑧在部隊或者待安置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5、軍人在部隊立功受獎,安置時有何特殊政策?經濟上有沒有補償?
答:為鼓勵士兵獻身國防,建功軍營,對于在服現役期間立功受獎的退役士兵,安置時享受優待、優先和照顧是理所應當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規政策在這方面都有明確規定。比如,農村義務兵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可以享受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1期、2期士官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可以做轉業安置;在部隊獲得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榮立二、三等功的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參加高等教育考試可以加分。此外,各地也根據當地情況給予有不同的優待,有的在檔案考核時,根據立功受獎情況區別對待,有的在計算自謀職業補助金時也高于一般退役士兵,等等。
6、遇有自然災害,對軍屬救災救濟有何特殊照顧政策?
答:各地在開展救災救濟工作中,往往采取對包括軍屬在內的優撫對象采取優先照顧的措施,即“救災先救優”、“扶貧先扶優”等,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革命功臣的關愛。在城市低保工作中,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規定,在確定保障標準時,優撫對象的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對于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優撫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
7、大學生士兵退役后都有哪些就學方面的優待?
答: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后準其復學,學校可以酌情減免學費;本人申請調整專業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8、大學生士兵服役后有那些優惠政策?
答:對于批準入伍的在校大學生,應當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參聯字1號)以及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在校大學生入伍后〈優待安置證〉發放問題的復函》(民辦函〔2002〕202號)的規定,服役期間,由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義務兵家屬優待的規定給予優待。對于應征入伍的在校大學生的《優待安置證》應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門發放,并在發放后的一個月內將《優待安置證》的存根和證書一并寄往入伍在校大學生的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憑入伍地民政部門發放的《優待安置證》為入伍的在校大學生落實優待安置政策。經批準入伍的大學生士兵退出現役后,不愿復學的,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接收,并按照城鎮退役士兵的政策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