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業評價
1.書面考試
(1)考試科目及分值
初三年級的書面考試科目為語文(150分)、數學(120分)、英語(120分,含聽力20分)、文科綜合(200分)、理科綜合(200分)。文科綜合的內容為政治、歷史,理科綜合的內容為物理、化學。
初二年級書面考試科目為生物(100分)和地理(100分)。
(2)考試時間
年 級
日期
上 午
下 午
初中三年級
6月16日
語文9:00-11:30
理科綜合15:00—17:00
6月17日
數學9:00-11:00
文科綜合15:00—17:00
6月18日
英語9:00-11:00
初中二年級
6月18日
生物15:00—16:00
地理16:30—17:30
(3)考試形式
文科綜合和地理兩科實行開卷考試,其它各科實行閉卷考試。書面考試科目的試卷和答卷按照網上閱卷的標準印制。
聽障學生的英語聽力科目實行免考。聽力殘疾鑒定為四級及以上的聽障學生,即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純音聽力檢測結果為每側較好耳的平均聽力損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貝的聽障學生,可在初中畢業學業考試前申請免試英語聽力。符合英語聽力免試條件的聽障學生要求參加英語聽力考試,可向學校申請備案,由學校向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在考試中使用助聽設備、根據情況就近安放播音設備(城區學校直接向市教育局中招辦申請)。聾啞學生的語文口語交際和英語人機對話考查參照聽力科目免考方案執行。
(4)成績呈現方式
初三年級考試科目成績以A、B、C、D、E五個等級形式呈現。初二年級生物、地理考試科目成績以分數(百分制)形式呈現。城區初三提前考試科目由初二生物考試成績(折合成50分)、初二地理考試成績(折合成50分)和初中體育最終成績(60分)組成,折合后的提前考試科目總成績(160分)最終以等級方式呈現。
免試聽力學生英語聽力成績按照其英語非聽力部分得分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免試聽力學生英語聽力成績=英語聽力部分總分×﹙非聽力部分得分÷非聽力部分總分﹚,最終以等級方式呈現。
(5)等級劃分
按照各個科目達到合格標準的分數劃出E等(即不合格等第),然后根據高中教育資源的狀況結合錄取批次的要求將合格等級以上的成績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
2.學科考查
將國家《義務教育課程設置實驗方案》所設定的科目全部列入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范圍。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和藝術課程實施,強化音樂、美術考查,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學科考查包括音樂、美術、語文口語交際考查,英語人機對話考查,理科實驗考查,綜合實踐活動考查(含勞動技術操作考查、信息技術上機考查等)等,各項學科考查成績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定的重要依據,按A、B、C、D四個等級進行評定。其中語文口語交際和英語人機對話考查成績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定項目中學習能力評定的依據之一;理科實驗考查和綜合實踐活動考查成績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定項目中實踐能力評定的依據之一;音樂、美術考查成績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定項目中審美與表現能力評定的依據之一;體育平時成績、出勤情況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達標情況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定項目中運動與健康狀況評定的依據之一。
考查科目允許學生在校內有兩次參考機會。物理、化學、生物實驗考查,語文口語交際考查采取全市統一插標與學校自行組織考查相結合的辦法;英語人機對話考查采取“統一組考、相對集中、人人必測”的方式進行。
3.成績管理
初中畢業書面考試、學科考查成績均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實行網絡化管理。初中學校要將畢業生的學業成績、學科考查成績填入《長沙市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定報告書》。城區初中畢業書面考試成績統一以等級方式進行公布,不公布原始具體分數。
4.命題管理
(1)命題原則
優化命題導向,突出考查學科基本思想和基本方法,突出考查主干知識和核心能力,注重試題素材與生活實踐的緊密結合,注重靈活運用所學知識解決簡單的生活實際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的科學素養和人文精神。試題要充分體現課程標準對“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和價值觀”三維目標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終身發展。
(2)命題要求
建立并不斷充實以教研員和骨干教師組成的長沙市初中畢業學業水平考試命題專家庫,每年中考命題教師在紀委全程監督下從專家庫隨機抽取。所有命題人員必須簽訂誠信承諾書和命題保密協議,進一步完善命題、審題、制卷、評卷等各個環節工作制度,確保考試質量,杜絕差錯。
綜合素質評定
1.綜合素質評定的內容
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定按照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審美與表現能力、運動與健康狀況等五個維度對學生進行評定。
2.綜合素質評定結果的使用
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定結果按五個維度分項以等級形式呈現,作為高中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
畢業及升學
初中畢業
1.畢業標準
取得我市正式學籍的初中畢業年級學生,參加全市統一畢業升學考試,學業評價書面考試各項成績達到D等及D等以上,準予畢業并頒發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初中畢業證書。
2.補考
初中畢業生書面考試成績不合格者可由畢業學校組織一次補考,補考成績不能作為高中錄取的依據。補考達到畢業標準者,可頒發初中畢業證書。
高中招生錄取
1.組織實施
城區的高中招生錄取由市教育局中招辦負責組織實施,各縣(市區)的高中招生錄取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市教育局中招辦相關方案組織實施。
2.計劃下達
城區高中由市教育局統一下達高中招生計劃,長沙縣、望城區、瀏陽市和寧鄉縣高中由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下達高中招生計劃。招生計劃要符合國家對高中階段普職分流的總體要求,原則上普高和職高招生計劃大體相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將不低于50%的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學校并完善操作辦法。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開始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擇校生計劃。
3.錄取依據
高中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是:考生的學業評價等第、綜合素質評定等第以及享受政策性優惠的情況。
4.多樣化招生政策
普通高中實行指標生、直升生、特長生和推薦生等多樣化招生政策,進一步擴大學校自主權,促進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中職招生實行重點類學校優先、志愿填報和統籌調劑相結合的錄取政策。
(1)指標生: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不低于40%的招生計劃作為指標生計劃,按比例平均分配到招生區域的公辦初中。
(2)直升生:①對口直升生,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計劃中劃出一定的指標,作為該校招收對口直升生的指標。對口幫扶類學校的指標數為微機派位到受援學校且連續在該校就讀三年應屆初中畢業生人數的10%;委托管理類學校的指標數為在被托管學校連續就讀三年應屆初中畢業生人數的3%—5%。委托管理滿6年的學校逐步減少對口直升生指標,第7年下降到4%,第8年下降到3%。②本校直升生,普通完全中學高中招生計劃中劃出一定的指標,作為招收本校初中直升生的指標。直升本校高中的指標數控制在連續就讀三年應屆初中畢業生人數的5%以內。
(3)特長生:為支持學校辦出特色,在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資格范圍內,對具有特殊才能的學生,根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特長生招生計劃(原則上不超過本校招生計劃的5%),在政策規定的范圍按標準錄取。
(4)推薦生:高中學校招生錄取時,對綜合素質特別優秀,但因家庭變故、疾患、意外事故等客觀原因,造成學業考試失誤的學生,可依據學生所在初中學校兩名資深教師提交的推薦信以及核實的情況,在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范圍內由招生學校破格錄取。
四、保障措施
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與高中招生工作必須通過規范的程序和制度的創新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市和縣(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建立嚴格的公示、誠信、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制度,杜絕招生腐敗現象,全面推進陽光招生。
(一)公示制度
提前向社會公示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與高中招生工作實施方案,包括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定的內容、方法、程序及評定結果的使用,以及高中招生辦法等。通過公示,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二)誠信制度
逐步完善初中畢業生學業評價、綜合素質評定和高中招生錄取的誠信機制。對參與命題、評卷、綜合素質評定、招生錄取的有關人員,簽定誠信協議并建立誠信檔案;同時采取獎懲措施,督促有關人員嚴格履行誠信責任和義務。
(三)監督制度
嚴格執行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印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市、縣(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對學業評價、綜合素質評定及高中招生錄取工作等進行監督,實行責任追究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學校性質、辦學規模、經費來源、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范圍、招生時間、錄取辦法。學生、家長、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士對在學業評價、綜合素質評定和普通高中招生錄取中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現象和行為,可向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市教育局設立舉報電話:紀委、監察室0731-84899743,0731-84899756,基礎教育處0731-84899710,民辦教育處0731-84899715,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處0731-84899713。公布局長信箱,網址為:www.qiantimeigw.com
(四)責任追究制度
市教育局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初中畢業生學業評價、綜合素質評定以及高中招生錄取工作,實施全程監控。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一把手”負責制,將招生工作納入對縣(市區)和學校的績效考核。校長和紀委書記均為第一責任人,如有違規行為,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分別對學校主要領導、紀委書記、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個人年終考核降等直至追究行政責任。對學校分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年終考核降等處理。
五、其它事項
(一)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和寧鄉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教育局批準后實施。
(二)本實施辦法由長沙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三)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文件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