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與服務類
實踐與服務包含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安全教育與實踐三個分項。若三個分項測評結果為1A2P或2A1P或3A,則實踐與服務測評結果為A等;若三個分項測評結果為3P,則實踐與服務測評結果為P等;若三個分項測評結果含有E等,則實踐與服務測評結果為E等。
社會實踐測評實施辦法
(一)測評的內容和方式
測評的內容包括完成課時情況及社會實踐表現兩個方面。
1.完成課時情況
完成課時情況測評主要由教師根據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測評結果分P、E兩等。完成2周的社會實踐活動課時,包括在市級(或在市教育局認定的縣級)社會實踐基地完成3天實踐項目和學校勞動技術課程學習的,則可評定為P等,未完成社會實踐活動課時和學校勞動技術課程學習的,則評定為E等。
2.社會實踐表現
社會實踐表現的測評主要由教師在學生自評、互評的基礎上,結合學生在社會實踐活動過程中的表現及成效進行綜合評定。測評結果分P、E兩等。
(二)測評結果的評定
1.完成課時情況及社會實踐表現兩方面測評結果均為P等,則社會實踐測評結果為P等;若測評結果中含有 E等,則社會實踐測評結果為E等。
2.學生在達到2個P等的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其社會實踐類測評結果可評定為A等:
(1)初中階段榮獲校級及以上“社會實踐活動先進個人”、“社會實踐活動優秀成果獎”等榮譽稱號,并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可評定為A等(校級比例控制在學校畢業生數的10%以內)。
(2)參加寧波市級及以上中學生研究性學習活動成果評比并獲獎者;
(3)參加寧波市初中勞動與技術操作比賽并獲獎者;
(4)初中階段參加由市教育局和市科協聯合主辦的中小學航空航天、航海,車輛模型比賽并獲獎者;
(5)初中階段參加縣(市)區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和科協聯合主辦的中小學科技活動并獲獎者。
社會服務測評實施辦法
(一)社會服務測評內容和方式
社會服務測評的內容包括學生在志愿服務、公益活動等方面的實踐表現,由教師結合學生自評、學生互評、家長評議及參加公益活動的證明等進行綜合評定。測評結果分P等和E等。
(二)測評結果的評定
1.學生能積極參與學校組織的社會服務活動和各項公益活動(每年2次以上),在家能幫助父母做力所能及家務勞動的,測評結果可評定為P等;
2.學生在P等的基礎上,初中階段榮獲校級及以上“優秀志愿者”、“學雷鋒積極分子”等社會服務類榮譽稱號,并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可評定為A等(校級比例控制在學校畢業生數的10%以內)。
安全教育與實踐測評實施辦法
(一)測評內容與方式
測評內容包括學生行為表現和學習效果兩個方面。
1.行為表現
行為表現主要包括學生參與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練的態度、表現和習慣等情況,測評結果分P、E兩等。
行為表現測評確定方法:行為表現測評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確定為P等,否則為E等。(1)學生在初中階段須參加4次以上的學校綜合性的安全演練;(2)學生在初中階段須完成《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中規定的社會安全、公共衛生、意外傷害、網絡、信息安全、自然災害以及影響學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個模塊相關內容的學習;(3)參加自救互救技術和心肺復蘇培訓活動。
2.學習效果
學習效果的測評主要由教師根據學生日常行為習慣、實踐活動過程中的表現及成效進行綜合測評。測評結果分P、E兩等。測評由班主任結合學生自評、學生互評等進行綜合評定。
(二)測評結果的評定
1.行為表現和學習效果兩方面測評結果均為P等,則安全教育與實踐測評結果為P等;若兩方面測評結果中含有 E等,則安全教育與實踐測評結果為E等。
2.學生在達到2個P等的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評定為A等:
(1)初中階段遇到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或在安全演練中有突出表現者。(由學校評定,比例控制在學校畢業生數的15%以內)
(2)在參加社會實踐基地學習中,掌握公共安全知識全面扎實、學習效果優秀者(由市級或市教育局認定的學生社會實踐基地與學校考核確定,比例控制在學校畢業生數的 15%以內)。
(3)初中階段參加縣(市)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項安全知識競賽并獲獎者。
(4)初中階段參加縣(市)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自救互救技術比賽并獲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