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德州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制度的改革實施意見
各縣區教育局,市屬學校: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基礎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4〕55號)精神,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依據《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完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魯教基發〔2015〕5號)、《山東省教育廳關于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意見》(魯教基發〔2015〕4號)等文件,改進我市招生考試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完善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推進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教育規律,樹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觀和人才觀,深入實施素質教育,減輕學生課業負擔,進一步完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制度,探索多次考試、等級表達、綜合評價、多元錄取考試招生機制,充分發揮考試評價的導向作用,引導學生學好每一門課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二、完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制度
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既是九年義務教育終結性考試,也是高中階段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學校不再另行組織義務教育畢業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
(一)命題要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兼顧畢業考試和招生考試的不同功能,根據國家義務教育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緊密聯系社會實際與學生生活經驗,增強考試內容的基礎性、綜合性,在全面考核學生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加強對學生獨立思考和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考查,減少單純記憶、機械訓練內容,杜絕偏題、怪題。
(二)考試科目及方式。初中學業水平考試范圍覆蓋國家義務教育課程方案規定的所有科目,其中語文(含傳統文化)、數學、英語(含聽力測試)、物理、化學、生物、思想品德、歷史、地理、體育與健康、信息技術、理化生實驗作為考試科目;音樂、美術、綜合實踐等作為考查科目。
根據學科特點,分類采取不同的考試方式:語文(含傳統文化)、數學、英語(含聽力測試)、物理、化學、生物、地理、歷史、思想品德等科目實行閉卷紙筆考試;體育與健康根據國家課程方案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要求,采用過程評價與現場考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理化生實驗采取抽測方式進行現場操作考試;信息技術采取上機操作的方法進行考試;音樂、美術、綜合實踐活動等科目由初中學校根據課程要求,采取過程性評價與結論性測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查。
(三)考試組織與安排。初中學業水平考試考試科目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實施;考查科目由縣市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堅持“學完即考”的原則,生物、地理學科考試安排在初二年級學年末進行;語文(含傳統文化)、數學、英語(含聽力測試)、物理、化學、歷史、思想品德、體育與健康、信息技術、音樂、美術、綜合實踐活動等科目的考試、考查安排在初三年級第二學期進行。生物實驗操作考試安排在初二年級第二學期進行,物理、化學實驗操作考試安排在初三年級第二學期進行。生物、地理學科可為學生提供兩次考試機會,取最好成績作為最終成績。各縣(市、區)和學校要認真落實國家課程方案和省定課程計劃,不得提前結束課程安排考試。初中學業水平考試補考工作由縣(區)或初中學校負責組織。
(四)結果表達。考試科目分值為:語文(含傳統文化)、數學、英語(含聽力測試)學科滿分各為 150 分,其它各學科滿分均為 100 分。考試科目成績采取等級呈現的方式,分為 A、B、C、D、E 五個等級,每個等級根據考生數量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相應細化;考查科目成績分為“合格”“不合格”。
三、完善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
綜合素質評價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的有效機制,有利于引導學校、家庭和社會樹立正確的人才觀和教育質量觀,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一)評價內容。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一般包括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社會實踐五個方面。
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學生在愛黨愛國、理想信念、誠實守信、仁愛友善、責任義務、遵紀守法等方面的表現。
學業水平。主要考察學生各門課程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掌握情況以及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等。
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學生的健康生活方式、體育鍛煉習慣、身體機能、運動技能和心理素質等。
藝術素養。主要考察學生對藝術的審美感受、理解、鑒賞和表現的能力。
社會實踐。主要考察學生在社會生活中動手操作、體驗經歷等情況。
各門課程難以在學業水平考試中紙筆測試或實操測試的內容和山東省地方課程中的安全教育、環境教育、人生規劃要納入綜合素質評價范圍。
(二)評價策略。初中學校結合辦學實際,本著既注重學生的全面發展,又突出學生個性特長的原則,科學制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辦法。合理確定指標權重,內容設計避免重復交叉、面面俱到、增加學生負擔。處理好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的關系,對可量化的內容堅持定量評價,力求評價結果客觀、真實。評價結果可采取“等級+描述性評價”的方式呈現,等級分為A、B、C、D四等,其中D等為不合格等級。要堅持“底線管理”,非觸及底線,一般不評定為不合格等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由初中學校具體組織實施。
(三)評價主體。堅持“誰了解誰評價”的原則,由班主任、任課教師、同學等最了解情況者作為評價主體。各評價主體的評價活動應相對獨立,注重客觀事實,減少主觀性,杜絕片面性和隨意性,要對評價結果負責。
(四)評價流程。堅持過程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相結合,以日常評價為基礎,進行日常評價、學期評價和畢業評價。“日常評價”結合學校常規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進行,重點關注學生各方面的日常表現和習慣養成。“學期評價”綜合評價學生學期發展情況,重點關注學生素養和能力的提升。“畢業評價”將學生六個學期評價結果按照一定權重計算得出結果。評價結果由學生和家長簽字確認,并向社會公示。
四、完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辦法
(一)強化宏觀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指導原則,健全完善市縣兩級組織實施、學校自主招生、社會參與監督的招生錄取機制,建立職普統一、學生自主報考、一考多取、服務高中階段學校(含技工學校)的統一的招生錄取工作平臺,統籌做好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工作,逐步實現普通高中學生和中職學生招生數量大致相當。
(二)完善招生錄取方式。初中學業考試、考查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普通高中招生采取“分數+等級”方式錄取新生,即語文(含傳統文化)、數學、英語(含聽力測試)三科采用學業考試原始分數表達,其他考試科目和綜合素質評價采用等級表達,考查科目采用“合格”“不合格”方式表達。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和學科考試成績可等值對待。
學業水平考試各科成績達到D級以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達到合格以上的學生具備普通高中學校和省級規范化以上中職學校錄取資格(特長生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可適當放寬)。普通高中學校須在初中學生完成初中一年級學業后(每年8月前),根據自身辦學特色,對初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物理、化學、生物、思想品德、歷史、地理、信息技術、體育與健康、實驗操作等9個科目中的若干學科提出等級要求,報市教育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待本屆學生初三畢業時,采取“分數+等級”方式進行招生錄取。先結合普通高中學校所提科目等級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考生納入錄取范圍,再按照語文(含傳統文化)、數學、英語(含聽力測試)三科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如錄取分數線上同分人數超出招生計劃,再按照剩余科目等級組合高低確定錄取人選。未達到所報考學校指定科目等級的考生,但其綜合素質評價總評等級達到B級及以上,經招生學校同意,可在學校要求的等級基礎上適當降低等級。
(三)完善普通高中指標生分配辦法。充分發揮招生指標分配對促進初中學校均衡發展的積極作用,公辦優質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指標的分配比例不低于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的60%并逐步提高。深化完善指標生分配辦法,適當向農村薄弱學校傾斜。對初中教育鞏固率低或違反規范辦學行為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視情調減其指標生分配名額,直至完全取消其分配指標的資格。
(四)不斷擴大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自主權。探索實行綜合錄取、推薦錄取、特長錄取等多種錄取方式。對辦學水平高、有特色、在當地能起示范作用的優質高中,擴大其招生自主權,允許其在規定的招生范圍、標準和計劃內按照擇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主錄取學生。取得招生自主權的學校,要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報市教育局審批后組織實施。
(五)完善特殊考生政策。清理規范高中招生加分項目,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及省教育行政部門文件精神,取消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明確規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項目。保留的加分項目所加分值按照本文件發布實施前后學業水平考試總分比例核定加分分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制度,是推進素質教育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為加強對全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的統籌協調,市教育局成立以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教育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制定實施方案,統籌做好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各級各學校要認真執行考試評價政策,規范工作程序,精心組織,確保考試評價工作順利開展。
(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進一步完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公示制度、誠信制度、培訓制度、監督監控制度、復查復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要加強考試專業機構能力建設,提升考試命題的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命題質量。建立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命題評估和反饋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命題質量評估。完善開發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管理系統,不斷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三)規范招生秩序。各地要加強對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行為的監管,嚴禁違規招生,維護招生工作秩序。未經批準,任何高中學校不得以特長班或實驗班的名義招生。民辦高中招生工作應與當地公辦高中學校同步。各高中學校不得為未報到學生注冊學籍,嚴禁搶注學籍。禁止高中階段在籍學生參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試。鼓勵學生填報職業學校,嚴禁強迫學生違背本人意愿填報某所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規范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有關政策。嚴肅查處高中學校各種名目的違規招生和亂收費行為。
(四)嚴格考試信息管理。進一步規范考試信息管理工作,嚴禁違規宣傳,不得以任何形式統計、匯總、公布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分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給教師和學生排隊或公布名次,不得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主要依據。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新聞媒體、網站、座談會、家長會等多種方式公開招生考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發布改革信息,廣泛宣傳考試評價改革精神。各初中學校要把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方案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納入學生入校課程和家長教育課程,讓學生、家長和社會全面了解考試評價政策。要加強對考試評價、宣傳和公示等關鍵環節的管理監督,暢通咨詢舉報渠道,加強社會監督,確保各項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該意見自2015年秋季入學的初一學生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