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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合肥中考體育考試實施方案

思而思學網

合教[2016]18號

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各有關市管學校:

現將《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縣(市)體育考試實施方案,并于3月25日前報市教育局備案。

合肥市教育局

1月25日

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實施方案

根據《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做好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5〕633號),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考試對象

我市市區2016屆初中畢業生和在我市市區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五年制高職院校的應歷屆初中畢業生均須參加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以下簡稱“體育考試”)。

二、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為4月中下旬,具體考試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因天氣等原因不能如期進行考試的,適時調整考試時間。

三、考試項目

男女生各進行3個項目的考試,其中必考項目1項,選考項目2項。

(一)必考項目

男生的必考項目為1OO0米跑,女生的必考項目為8O0米跑。

(二)選考項目

A.50米跑;B.坐位體前屈;C.立定跳遠;D.引體向上(男)/1分鐘仰臥起坐(女);E.擲實心球;F.跳繩;G.籃球運球;H.足球運球。考生須任選其中2項。

考生選考項目確定后不得更改,選考項目確定時間另行通知。

四、考試分值

體育考試滿分為50分,其中:必考項目20分,選考項目各15分,計入考生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總分。

體育考試成績設4個等級:50-45分為A等級,44-40分為B等級,39-30分為C等級,29分及以下為D等級,作為初中畢業綜合素質評價中“運動與健康”方面的實證材料之一。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我市將結合實際,有計劃地提高體育考試總分值及必考項目分值。

五、免考與緩考

(一)免考

1.因肢體殘疾喪失運動能力的考生,可申請免考。經審核批準免考的學生,體育考試成績按滿分計入中考總分,免考申請表存入學生檔案。

2.因傷、病長期免修體育課,但未喪失運動能力而申請免考的學生,應有醫院的詳細病歷和證明,按免考程序申報、審批。經審核批準免考的學生,體育考試成績按中考體育總分的70%計入中考總分,免考申請表存入學生檔案。

(二)緩考

因傷、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暫不能參加體育考試的考生,可申請緩考。

具體申報程序和要求見附件1。

六、評分標準

見附件2。

七、考試規則

見附件3。

八、組織實施

我市市區體育考試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市教育考試院具體實施。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體育考試是促進青少年學生體質健康發展、激勵青少年學生積極進行自身鍛煉的有效手段。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各學校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把體育考試與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突出學校體育工作在學校教育中應有的作用,促進青少年學生體質健康評價體系的建立。

(二)確保安全。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把關心學生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實行體育考試安全工作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工作應急預案,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做好應急準備。體育考試開始前,學校必須組織學生進行常規體檢,特別要對學生心肺功能進行檢查,并與每一個學生家長對學生的健康狀況進行確認。要教育、提醒學生和家長實事求是,不隱瞞學生疾病情況,切實消除安全隱患。對不能參加劇烈體育運動,特別是患心血管、呼吸系統疾病的學生,要堅決實行免考。所有參加體育考試的考生選擇的選考項目,必須由家長簽字確認。

(三)落實責任。學校要成立由校領導、體育教師、教務人員、校醫、班主任等參加的體育畢業升學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職責到人。要認真組織學習相關文件及規則,遵守各項培訓紀律及考試時間安排。要結合體育考試特點及學校、學生實際,指導學生選擇選考項目,做好家長來電來訪工作。要科學有效地安排考生考前練習和訓練,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傷害事故。要精心組織送考,確保體育考試工作安全有序進行。

(四)細化管理。各考點要成立體育畢業升學考試考務工作機構,制定安全保障預案,設立醫療救護點,配齊醫療急救設備,并與當地醫療急救中心保持聯系,準備專用救護車輛。切實加強體育考試考務人員、保衛人員、場地布置人員及考生的安全教育,避免因管理不到位而發生安全事故。不得安排有直系親屬參加體育考試的人員參與體育考試考務工作。

附件1:合肥市市區免考與緩考的申報程序和要求

2: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評分標準

3: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規則

4: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免考申請表

5: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緩考申請表

6: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成績統計分析表


附件1:

合肥市市區免考與緩考的申報程序和要求

一、申報程序

(一)免考

1.審查。學校負責免考初審,初審后將申請免考的考生名單在學校公示欄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將相關材料報送區教育主管部門復審。各區匯總后,統一報送市教育考試院審批。集中審批結束后,考生因傷、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無法參加體育考試的,由學校初審上報,區教育主管部門復審并匯總后,于考試當天在考點現場辦理免考審批手續。各考點在體育考試完成后,將免考考生名單進行匯總,報送市教育考試院。

2.材料。申請免考須提供《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免考申請表》(附件4)、殘疾證或病歷(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學生健康檔案等。因肢體殘疾喪失運動能力的考生,區教育主管部門在審批時,必須安排2名以上的專門人員對免考考生進行目測,并由目測人簽字。

(二)緩考

1.審查。學校負責緩考初審,初審后將申請緩考的考生相關材料報送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各區審批后及時匯總,統一報送市教育考試院。

在考試檢錄前,考生如突發疾病或意外,應及時向本校帶隊教師提出緩考申請,經考點醫務人員和考點主考批準后緩考。考點在體育考試完成后,將緩考考生名單進行匯總,報送市教育考試院。

考生因傷、病或意外事故處于康復階段,目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參加體育考試的,應選擇體育考試選考項目;考試當天如仍未康復(含女生經期),可以直接在考點通過本校帶隊教師提出緩考申請,經考點醫務人員和考點主考批準后緩考。

2.材料。申請緩考須提供《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緩考申請表》(附件5),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家長、班主任、體育教師簽字。

三、相關要求

1.考生不得申請單項免考或緩考,緩考僅限一次。

2.緩考于體育考試后一周左右進行,考生不得改變選考項目。

附件2:

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評分標準(男)

項目

分數

必考項目

選考項目

1000米跑

(分•秒)

50米跑

(秒)

坐位體前屈

(厘米)

立定跳遠(厘米)

引體向上

(次)

擲實心球

(米)

跳繩

(次/1分鐘)

籃球運球(秒)

足球運球(秒)

20

3'40”

---

19

3'45”

18

3'50”

17

3'57”

16

4'05”

15

4'17”

7.3

21.6

250

15

12.4

180

9.4

7.5

14

4'30”

7.4

19.1

242

13

10.8

157

11.4

8.6

13

4'43”

7.6

16.5

235

12

9.4

135

13.3

9.7

12

4'55”

7.7

13.8

225

11

8.5

121

14.6

10.7

11

5'05”

8.4

9.1

212

9

7.5

105

16.1

11.8

10

5'15”

9.0

4.5

198

7

6.6

88

18.1

12.8

9

5'25”

9.7

-0.2

185

6

5.3

64

20.8

14.1

8

5'35”

9.8

-1.0

182

5

5.1

61

21.3

14.4

7

5'45”

10.0

-1.8

178

4.9

58

22.0

14.7

6

5'55”

10.1

-2.6

175

4

4.6

53

22.9

15.0

5

6'05”

10.2

-3.4

172

3

4.3

48

23.7

15.3

4

6'15”

10.4

-4.2

168

4.0

43

24.7

15.7

3

6'25”

10.5

-5.0

165

2

3.6

37

25.8

16.2

2

6'35”

10.6

-5.8

162

1

3.2

31

26.9

16.7

1

6'45”

10.8

-6.6

158

2.8

25

27.9

17.1

0

6’46''

及以上

10.9

及以上

-6.7

及以下

157

及以下

0

2.7

及以下

24

及以下

28.0

及以上

17.2

及以上

注:根據《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修訂)》和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2007年頒布施行的《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中初三年級相關項目的評分標準制定。單項滿分后不另行加分。

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評分標準(女)

項目

分數

必考項目

選考項目

800米跑

(分•秒)

50米跑

(秒)

坐位體前屈

(厘米)

立定跳遠(厘米)

仰臥起坐

(次)

擲實心球

(米)

跳繩

(次/1分鐘)

籃球運球(秒)

足球運球(秒)

20

3'25”

----

19

3'32”

18

3'39”

17

3'47”

16

3'55”

15

4'07”

7.9

23.5

202

52

7.8

172

12.0

8.1

14

4'20”

8.0

21.2

194

49

7.5

150

13.6

10.6

13

4'32”

8.3

19.0

185

46

7.1

128

15.6

12.8

12

4'45”

8.7

16.7

176

42

6.9

114

18.2

14.3

11

4'50”

9.4

12.4

166

35

6.5

98

21.0

16.1

10

4'55”

10.0

8.0

156

29

6.3

82

23.6

18.4

9

5'00”

10.7

3.7

146

22

6.0

58

27.1

21.6

8

5'05”

10.8

3.2

143

21

5.9

55

27.6

21.9

7

5'10”

11.0

2.6

139

19

5.7

52

28.1

22.2

6

5'15”

11.1

2.1

136

18

5.4

48

28.8

22.7

5

5'20”

11.2

1.6

133

17

5.1

44

29.5

23.1

4

5'25”

11.4

1.0

129

15

4.8

39

30.3

23.6

3

5'30”

11.5

0.5

126

14

4.5

33

31.2

24.2

2

5'35”

11.6

0.0

123

13

4.2

28

32.1

24.8

1

5'40”

11.8

-0.6

119

11

3.8

22

33.1

25.4

0

5’41''

及以上

11.9

及以上

-0.7

及以下

118

及以下

10

及以下

3.7

及以下

21

及以下

33.2

及以上

25.5

及以上

注:根據《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修訂)》和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2007年頒布施行的《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中初三年級相關項目的評分標準制定。單項滿分后不另行加分。

附件3:

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規則

一、考試規測

(一)800/1000米跑

在塑膠田徑跑道上進行,站立式起跑。受試者聽到起跑信號后,立即起跑。受試者不得穿皮鞋、塑料涼鞋、釘鞋參加測試。每名考生測試一次,因跌跤或其他因素而未跑到終點的,以實際成績計分。

考生以下行為屬于犯規:

1.發令前,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起跑線;

2.跑進中踏進跑道左側跑道線;

3.跑進中推、拉、阻擋他人跑進;

4.跑進中由他人領跑,或借助他人的力量跑進;

5.搶跑。

(二)50米跑

在塑膠田徑跑道上進行,受試者至少兩人一組測試,站立式起跑。受試者聽到起跑信號后,立即起跑,全力跑向終點線。考生不得穿皮鞋、塑料涼鞋、釘鞋參加測試。以秒為單位記錄測試成績,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小數點后第二位數按非“0”進“1”原則進位,如10.11秒應以10.2秒記錄成績。每名考生測試一次。

考生以下行為屬于犯規:

1.發令前,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起跑線;

2.跑進中踏進跑道左側跑道線或者右邊的跑道線;

3.跑進中推、拉、阻擋他人跑進;

4.搶跑。

(三)引體向上(男)

受試者跳起雙手正握杠,兩手距離與肩同寬,身體成直臂懸垂姿勢。身體停止晃動后,兩臂同時用力,向上引體,當下顎超過橫杠上沿時為完成一次。記錄引體次數。兩次引體向上的間隔時間超過10秒即終止測試。每名考生測試一次。

考生以下行為屬于犯規:

1.身體沒有從靜止懸垂姿勢開始考試;

2.兩次動作之間,手臂沒有充分伸直;

3.動作完成時,下頦未超過杠面;

4.引體過程中身體強烈擺動。

(四)1分鐘仰臥起坐(女)

受試者仰臥于軟墊上,兩腿稍分開,屈膝呈90度,兩手手指交叉貼于腦后,同伴按壓其踝關節,以固定下肢。受試者坐起時,兩肘觸及或超過雙膝為完成一次。仰臥時兩肩胛必須觸墊。測試人員發出“開始”口令的同時開表計時,記錄1分鐘內完成次數。每名考生測試一次。

考生以下行為屬于犯規:

1.起坐時,雙肘未觸及兩膝;

2.仰臥時,手背及肩胛骨未觸墊;

3.考試過程中兩手手指未交叉貼于腦后;

4.考試過程中,臀部離墊。

(五)跳繩

受試者將繩的長短調至適宜長度,聽到開始信號后開始跳繩,動作規格為正搖雙腳跳繩,每跳躍一次且搖繩一回環(一周圈)計為一個,聽到結束信號后停止。記錄受試者在1分鐘內的跳繩個數。每名考生測試一次。

考生以下行為屬于犯規:

1.單腳交換跳或反搖繩;

2.每跳躍一次搖繩多回環;

3.用手轉動跳繩的轉軸。

(六)坐位體前屈

受試者兩腿伸直,兩腳平蹬測試縱板坐在平地上,兩腳分開約10~15厘米,上體前屈,兩臂伸直前,用兩手中指尖逐漸向前推動游標,直到不能前推為止。受試者應勻速向前推動游標,不得突然發力,兩腿不能彎曲。測試計的腳蹬縱板內沿平面為0點,向內為負值,向前為正值。記錄以厘米為單位,保留一位小數。每名考生可連續測試兩次,取最好成績。

考生以下行為屬于犯規:

1.突然發力,使游標因慣性自行前滑;

2.向前推時兩腿膝蓋彎曲;

3.單手中指推,另一手中指離開游標;

4.部分腳掌離開腳蹬板。

(七)立定跳遠

在沙坑或土質松軟的平地上進行,受試者兩腳自然分開站立,兩腳原地同時起跳,不得有墊步、助跑或連跳動作。受試者測試結束后,從測試區域的前方走出。丈量起跳線后緣至最近著地點后緣之間的垂直距離。每名考生可連續測試兩次,取最好成績。

考生以下行為屬于犯規:

1.起跳前墊步、上跑;

2.單腿起跳;

3.從起跳區域后方走出;

4.起跳前身體任何部位觸及起跳線和測試區域。

(八)擲實心球

受試者站在起擲線后,兩腳前后或左右開立,身體面對投擲方向,雙手舉球至頭上方稍后仰,原地用力把球向前方擲出。如兩腳前后開立投擲,當球出手的同時后腳可向前邁出一步,但不得踩線。丈量起擲線后緣至球著地點后緣之間的垂直距離。每名考生可連續測試兩次,取最好成績。

考生以下行為屬于犯規:

1.投擲過程中,身體任何部位觸及起擲線或起擲線前地面;

2.球出手前有助跑動作;

3.投擲過程中雙腳同時離地;

4.投擲過程中身體側后仰,投球時是雙手持球、單手發力。

(九)籃球運球

受試者在起點線后持球站立,聽到出發口令后,按圖中所示箭頭方向單手運球依次過桿。發令員發令即開表計時,受試者與球均返回起(終)點線時停表。測試中籃球脫手后,如球仍在測試場地內,受試者可自行撿回,并在脫手處繼續運球,不停表。以秒為單位記錄測試成績,精確到小數點后1位,小數點后第二位數按非“0”進“1”原則進位。每名考生可連續測試兩次,取最好成績。


考生以下行為屬于犯規:

1.出發時搶跑;

2.運球過程中雙手同時觸球;

3.運球高度超過考生肩部;

4.膝蓋以下身體部位觸球;

5.漏繞標志桿;

6.碰倒標志桿;

7.測試時人或球超出測試區域;

8.通過終點時人球分離(考生到達終點的瞬間,必須單手或雙手觸球)。

(十)足球運球

受試者站在起點線后準備,聽到出發口令后開始向前運球依次過桿,不得碰桿。受試者和球均越過終點線即為結束。發令員發令即開表計時,受試者與球均越過終點線時停表。以秒為單位記錄測試成績,精確到小數點后1位,小數點后第2位數按非“0”進“1”原則進位。每名考生可連續測試兩次,取最好成績。


考生以下行為屬于犯規:

1.出發時搶跑;

2.漏繞標志桿;

3.碰倒標志桿;

4.故意手球;

5.未按要求完成全程路線等。

二、犯規處理

測試次數為一次的項目,犯規一次,予以口頭警告;犯規二次,酌情扣1-3分。

測試次數為兩次的項目,犯規一次,以另一次測試成績為最終成績;如兩次測試均犯規,補測一次作為最終成績。

附件4:

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免考申請表

準考證號

姓名

性別

學校班級

申請免考原因

考生簽名

家長簽名

班主任簽名

體育教師簽名

公示情況

殘疾考生目測人簽名

學校意見

(蓋 章)

年月日

區教育

主管部門復審意見

(蓋 章)

 年月日

市教育考試院審批意見

(蓋 章)

 年月日

備注:附殘疾證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病歷、學生健康檔案。

附件:5:

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緩考申請表

準考證號

姓名

性別

學校班級

原因

考生簽名

家長簽名

班主任簽名

體育教師簽名

學校意見

(蓋 章)

年月日

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批意見

(蓋 章)

 年月日

以下為現場申請緩考時填寫

考點醫務人員意見

 簽名:

年月日

考點主考意見

簽名:

年月日

備注:附殘疾證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病歷、學生健康檔案。

附件6:

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成績統計分析表

分析

項目

總分數

優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其中因肢殘免考人數

其中因病傷免考人數

總分

平均分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總 體

1000米

800米

50米跑

坐位體前屈

立定跳遠

引體向上

仰臥起坐

擲實心球

跳 繩

籃球運球

足球運球

備注:根據《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等級評定標準,各等級標準如下:

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0~89.9分;及格:60.0~79.9分;不及格:59.9分及以下。

各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在體育考試結束后10日內填寫此表,報市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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