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汕尾中考加分政策
招生錄取有關政策
(一)初中階段被評為省級“三好學生”的,按學生本人志愿,可免試直接升入高中階段學校就讀;初中階段獲市、縣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稱號,獲市、縣教育部門主辦或聯合主辦的體育競賽、文藝匯演、書畫比賽前三名(等),若是同一分數,按獲獎級別高低或等級順序優先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由學校提供材料(含公示材料),縣(市、區)教育局審核。
(二)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普通高中錄取照顧政策按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政干〔2015〕138號)執行。具體辦法是:
1.駐“三類地區”、西藏自治區和“二類島”以及在“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軍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招生時降30分錄取,不得收取省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2.作戰部隊、駐“二類地區”和“第三類島”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軍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及殘疾軍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獎勵”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招生時降20分錄取,不得收取省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三)殘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高中錄取照顧政策按《轉發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印發<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公優〔2005〕342號)執行。具體辦法是:
1.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招生時降20分錄取;
2.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招生時降10分錄取。
符合以上(二)和(三)所列條件的考生必須提供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證件和有關材料(含公示材料),于6月15日前交至縣(市、區)教育局審核確認。
(四)農村戶口獨生子女或夫婦雙方均屬農業戶口的純二女結扎戶的女孩報考高中階段學校優惠政策,按《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定》(粵發〔2006〕9號)執行,招生時降10分錄取。符合降分條件的考生,必須提供縣(市、區)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證件和有關材料(含公示材料),于6月15日前交至縣(市、區)教育局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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