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暫行辦法
中國郵政黨組〔201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公司,集團公司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公司黨組(黨委),集團公司直屬各單位黨組(黨委、黨總支、黨支部)::
為完善集體決策制度,提高科學決策水平,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根據*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0〕17號)精神,集團公司制定了《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暫行辦法》,并經集團公司黨組第20次會議研究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深入學習領會,提高思想認識,切實提高貫徹執行制度的自覺性
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組織開展“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學習宣傳貫徹活動,充分領會“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對于促進郵政企業*員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證企業科學發展的重要意義。各部門、各單位*員要深入學習,全面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基本要求,切實增強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切實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門、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以實際行動,帶頭貫徹、模范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確保“三重一大”事項依法依規決策。
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各部門、各單位領導要確保“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到實處,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來抓。紀檢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協助黨組(委)和經理班子加強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下管一級的要求嚴格責任追究。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員,要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促進廉潔從業,根據*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0〕17號)精神,結合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集體決策原則,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總部。
第二章 決策內容及范圍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和黨組會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集團公司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集團公司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集團公司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集團公司黨組直接管理的*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
(一)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所屬省級分支機構的主要*員;集團公司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集團公司總部各部(室)和相關機構負責人。
(二)以上單位設立董事會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監事長、監事(不含外部監事、職工監事)。
(三)集團公司參股企業中需由集團公司派出的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營班子成員。
(四)集團公司黨組管理的其他二級副及以上領導、非領導職務人員。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集團公司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大型租賃項目,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集團公司或者財政部所規定的集團公司*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貸款、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決策主體及權限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形式為會議決策,即按照會議議事規則,經集體研究作出決策。
第十條 集團公司總部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主體為總經理辦公會和黨組會。
總經理辦公會的參加人員為領導班子成員,以及根據會議內容,由總經理確定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黨組會的參加人員為黨組成員,以及根據會議內容,由黨組書記確定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和黨組會依據各自的議事規則和工作規則,以及集團公司“三重一大”事項的范圍和標準(見附件),決策“三重一大”事項。
第十二條 總經理辦公會重點決策涉及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全局性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十三條 黨組會重點決策涉及集團公司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隊伍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等重大事項和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項。
第四章 決策程序及規則
第十四條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議題,由集團公司領導直接提出,或由職能部門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報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列為議題。由分管領導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央企業*員管理暫行規定》和集團公司*員管理有關規定的程序進行決策。其他重大事項決策前,主辦部門應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準備:
(一)提出方案。主辦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調查研究,提出決策備選方案。
(二)充分協商。決策事項涉及相關部門或單位的,主辦部門應當事先征求相關部門或單位的意見,充分協商。
(三)征求意見。涉及面廣、與職工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采取公示等形式進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并保證其有足夠時間履行程序。
(四)論證評估。重大事項上會前應組織集團公司相關委員會、領導小組或咨詢專家,對決策事項進行評估論證;涉及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的決策事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風險評估。論證評估結論及專家咨詢意見應形成論證評估報告。
(五)法律審查。重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法律審核。
不履行或沒有完成上述程序的,不得提交會議決策。
第十六條 在履行決策準備程序時,涉及專業性、技術性、法律性、保密性較強的“三重一大”事項,集團公司對此已有明確程序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通知與會。會議的召開時間和議題應提前通知各參會人員。參會人員不能參加的要事先請假,其意見可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向主要領導表達。
(二)會議討論。會議由主要領導或主要領導委托的其他成員主持,實行一事一議。會議先由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介紹上會材料,然后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討論。參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表明態度。
(三)作出決定。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原則上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醞釀成熟后再議。遇有較大意見分歧且上級有時限要求的決策事項時,在充分聽取參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主要領導有權作出最后決定并如實上報。
(四)決策執行。決策作出后,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對于按照規定需要上級審批的事項,應及時向上級領導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集體決策之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已作出的決策。
第十八條 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黨政主要領導之間、主要領導與班子成員之間應當進行溝通和磋商。黨政主要領導未溝通或雖經溝通未達成原則意見的重大事項,不得上會。
第十九條 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黨組或總經理辦公會成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方能進行。其中研究決定干部人事問題時,應全體黨組成員到會方能進行。
第二十條 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紀檢組長必須到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為紀檢組長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十一條 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在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之前,主要負責人不得發表傾向性意見,應當認真聽取其他班子成員及參會人員的意見之后,再表明自己的觀點和態度。
第二十二條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事及會議決定的,領導班子成員請示主要負責人后可臨時機動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領導班子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二十三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關于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員任職和公務回避暫行規定》等有關回避方面的規定,決策事項與決策人本人及其近親屬存在利害關系的,決策人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五條 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是集團公司實施“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負有向總經理、黨組書記主動建議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重要責任。
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辦公室(黨組辦公室)為決策實施的督辦部門,負責督促責任部門按時限完成工作。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是“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的監督檢查部門,負責整合監督資源,強化監督措施,保證“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決策依據、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向上級請示,據實提出變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議,但在未批準之前不得擅自調整或者終止決策的執行。
第三十條 紀檢監察部門應依照《國有企業*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重點內容,向集團公司黨組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集團公司*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集團公司*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法規、政策及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黨組辦公室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三重一大”
事項的范圍和標準
一、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上級重要決定、決議和重要會議精神的重大措施。呈報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要請示、報告。
(二)集團公司的重大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
1.集團公司重大發展戰略。
2.集團公司重大改革措施和實施方案。
3.集團公司五年發展規劃。
4.集團公司三年滾動規劃。
5.集團公司年度發展計劃目標。
6.集團公司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預算。
7.集團公司人工成本年度預算。
8.集團公司和集團控股公司年度各批次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集團公司的重大制度和辦法。
1.公司運營管理模式調整事項。
2.集團公司的重大機構編制調整方案。
3.重大生產經營方針政策。
4.集團公司薪酬福利基本分配制度和集團公司管理的領導班子薪酬分配制度。
5.集團公司對省(區、市)郵政公司、直屬單位和控股子公司績效考核辦法和考核結果。
(四)重大資產調整
1.資產損失核銷:資產正常報廢毀損單項資產凈值800萬元(含)以上;非正常報廢毀損單項資產凈值損失500萬元(含)以上。
2.重大資產處置:單項資產處置價值3000萬元(含)以上;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100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減值。
3.國有產權變動:境外新增,境內新增、處置股權等5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行為。
4.集團公司、省(區、市)郵政公司、控股子公司和集團公司直屬單位增減注冊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
5.重大收購或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五)企業破產、改制、兼并重組、國(境)外注冊公司、利益調配等方面的重大決策。
(六)黨的建設方面重大決策。
(七)工會、共青團工作、統戰工作、老干部工作方面的重大決策。
(八)精神文明建設方面重大決策。
(九)集團公司企業文化體系建設。
(十)安全穩定方面重大決策。
(十一)郵票發行計劃和圖稿審定。
(十二)集團公司內部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
(十三)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所屬省級分支機構的主要*員;集團公司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集團公司總部各部(室)和相關機構負責人。
(二)以上單位設立董事會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監事長、監事(不含外部監事、職工監事)。
(三)集團公司參股企業中需由集團公司派出的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營班子成員。
(四)集團公司黨組管理的其他二級副及以上領導、非領導職務人員。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融資、擔保項目:境外融資,單筆10億元(含)以上的境內融資,1億元(含)以上的對外擔保。
(二)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集團控股公司總部集中采購項目,采購金額在1億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和各類設備采購及其他重大項目采購事項。
(三)集團公司重大項目立項。重大項目為: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集團公司直管或核準的土建和工藝項目,地市局及以上機構的新建(購建)辦公樓項目,集團公司集中采購項目,投資額3000萬元(含)以上的全網信息化項目,以及未列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預算但因特殊原因需要立即立項的1000萬元(含)以上項目。
(四)集團控股公司核準類項目立項。核準類項目為:總投資1億元(含)以上的郵政儲蓄銀行土建、工藝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速遞物流公司土建、工藝項目,地市分行、分公司及以上機構的新建(購建)辦公樓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含)以上或涉及與其他業務板塊互聯互通的信息化項目,以及未列入年度投資預算但因特殊原因急需立項的2000萬元(含)以上項目。
(五)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
(六)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除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外,涉及單筆1億元(含)以上的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二)除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外,涉及單筆7000萬元(含)以上的預算外資金調動和使用。
(三)除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外,涉及單筆5000萬元(含)以上的非生產性支出項目。
(四)單筆100萬元(含)以上捐贈、贊助資金使用。
(五)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