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報告和監督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領導班子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領導班子應根據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獎懲、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都應集體討論決定。
二、決策范圍
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重要法律法規及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和工作措施;
(二)研究并決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行政許可、執法監察等重大問題;
(三)研究并決定局管干部的推薦、提名、錄用、任免、獎懲和后備干部人選;
(四)研究并決定財務預算、大額度資金管理使用、重要項目的安排、重要設施設備的采購等(參照有關規定、制度)重大事項。
三、主要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要做到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
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過程包括以下程序:
(一)醞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選拔任用干部,要嚴格按干部選拔作用程序辦。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3、提請領導班子會議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二)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到會;討論干部任用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會議應提前邀請市派駐紀檢組派員參加。
2、在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實行末位表態制。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
3、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全面準確記錄在案。決策結果,應通知有關科室、單位和紀檢監察部門。集體決策可根據內容由會議主持人召集有關科室和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及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三)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領導班子決策后,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領導班子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4、“三重一大”事項落實情況報市派駐紀檢組備案。
四、監督檢查
(一)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貫徹本意見的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應范圍內公開。
(三)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擅自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科室和人員應及時向局黨組或上級黨組織、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報告。
(四)局黨組應將黨支部和各科室貫徹本意見的情況作為對各直屬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局紀檢監察分管領導應定期實施監督,并組織專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