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婚假規定具體如何?大家是不是也很想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工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 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板,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雇員,老板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三、地方規定
北京: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稅局關于轉發《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80]市勞險字第60號 頒布時間:1980.03.10里面轉發了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即[1980]勞總薪字29號文件
上海: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后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3天 晚婚假10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延伸閱讀:人社部印發意見鼓勵事業單位人員創新創業
為充分發揮事業單位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印發《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的重要意義、具體情形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實施要求。
《意見》適用范圍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專技人員。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業單位的專技人員,符合不同創新創業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請。“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包括獨資企業或控股企業,都不在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離崗創業的范圍內!比松绮坑嘘P負責人說。
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
《意見》明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的具體政策措施。首先,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技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其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相關權利,并可以依協議取得成果轉讓、開發收益。對于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的專技人員,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的重要依據。離崗創新創業的專技人員,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
此外,《意見》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可以通過設置特設崗位、流動崗位選拔、吸引創新人才。探索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鼓勵績效工資分配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傾斜。
同時,為避免一哄而起、“一窩蜂”式的離崗潮,對事業單位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意見》在鼓勵創新創業的同時,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比如,采取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等方式的,所到企業應與事業單位業務領域相近;在職創辦企業的,創業項目須與本人在事業單位所從事專業相關;離崗創業的,須離崗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
強化管理監督,防止出現“吃空餉”等問題
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人事管理采取什么樣的政策?《意見》針對不同創新創業方式,提出了相應的人事管理辦法。
對于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的人員,屬于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掛職或者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
對于離崗創業人員,《意見》規定了如下管理方式:一是離崗創業期間,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二是離崗創業期間繼續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三是離崗創業期間的工資、醫療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結合實際確定。四是事業單位應當與離崗創業人員訂立離崗協議。
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本人提出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單位。離崗創業人員返回的,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支持鼓勵創新創業工作實施過程中,這些規定是對事業單位作為公共部門、專技人員作為公職人員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避免出現“吃空餉”問題或產生類似過去“停薪留職”導致的諸多后遺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