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臺了《余姚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該辦法對農村建房條件、建房標準、審批程序、建設管理等都一一進行了說明,該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一起看看余姚農村宅基地政策的具體內容吧!
余姚農村宅基地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4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科學規劃村莊布局,推進美麗鄉村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管理,必須嚴格實行“一戶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原則。城鎮規劃區內,停止新建獨立式住宅。城鎮規劃區外,推行建設村民集中居住小區。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五條 鄉鎮(街道)會同村委會要先行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和農村村民建房實施方案。深入調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轄區內無房戶、危房戶和困難戶的真實情況,建立臺帳,按照優先保障無房戶、危房戶的原則,每年編制農村村民建房實施方案,明確建房名單、規劃選址、用地規模、時序安排以及實施方案的保障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保障農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第六條 優先保障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規劃空間。農村村民建房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涉及土地利用規劃用途調整的,鄉鎮(街道)于每年6月底前上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農民建房地塊確需安排在限制建設區的,允許使用本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指標進行安排,將建房地塊納入允許建設區;建房地塊位于有條件建設區的,可使用本鄉鎮(街道)規劃預留指標,或在本鄉鎮(街道)范圍內的允許建設區等面積置換,進行規劃修改。
第七條 實行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標專項管理。市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計劃指標,重點用于解決無房戶和危房戶。同時,統籌用好地質災害搬遷、下山脫貧異地搬遷等新增建設用地專項指標。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引導村民建房占用非耕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大力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充分運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獲得的增減掛鉤指標,要重點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
第八條 改革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制度。按照“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鄉鎮(街道)審批,市管轉用”的審批模式,簡政放權,提速增效。市政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審批,并向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九條 建立農村宅基地共同監管責任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宅基地管理負總責;國土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轉用和宅基地審批備案工作;規劃部門負責審核城鄉規劃。發改、民政、公安、城管等相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鄉鎮(街道)做好村民建房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建立農村宅基地管理長效制度。總結推廣農村宅基地村級民主管理制度,通過“村規民約”民主協商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村委會和村民在宅基地管理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建立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與前三年農民建房供地率、違法用地、一戶多宅處置相掛鉤的獎懲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考核力度,把農村宅基地管理納入鄉鎮街道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第二章 建房條件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建設,地質災害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后可達到規定面積90%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申請建房的其他情形;
申請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小區住宅的,應符合上述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一)已有宅基地并達到規定面積標準90%以上(含90%)的;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人員作為一戶申請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四)原住宅拆遷中已以貨幣或調產安置形式予以補償安置的,或已享受過住房困難家庭安置政策的、下山移民政策的、已申請并入住集中居住小區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審批新建宅基地時,應當同時辦理原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手續,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權利證書;當事人在申請辦理新宅基地登記手續時,同步辦理原宅基地注銷登記手續。因舊房文物保護、拆除將危及其他住宅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村民應與村委會簽訂舊房處置相關協議,原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由村委會收回;經村委會同意,可以將舊宅基地調劑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其他村民,調劑協議簽署后,必須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建房標準
第十四條 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戶,分小、中、大戶,其建房占地面積標準為:小戶1-3人,耕地不超過75平方米,非耕地不超過90平方米;中戶4-5人,耕地不超過110平方米,非耕地不超過120平方米;大戶6人以上(含6人),耕地不超過125平方米,非耕地不超過140平方米。
批準安置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小區多層公寓的,人均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計算標準,按照家庭常住農業人口數確定,有下列情形的,可計入建房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個建房人口;
(二)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的;
(三)原戶籍在本村,1998年1月1日后在大中專院校畢業、結業、肄業且本人戶口已遷回本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受理。農村村民應向戶口所在地村委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村委會對建房申請進行集體討論,認為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即在村公示欄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建房的申請人姓名、戶籍在冊人口、現有住房情況及其處置方式,申請建房地點、建房用地面積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村委會簽署意見后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
(二)現場踏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村委會上報的建房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戶,召集相關人員現場踏勘調查,并出具現場踏勘調查意見。對不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三)批前公示。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擬審批對象、規劃選址、用地面積、舊房處理等情況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所在村范圍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四)審核審批。經公示無異議后,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下發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批準文件,同時向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農民多層公寓集中居住小區(住房)建設,按現有農房“兩改”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建房實行“四公開”、“四到場”制度。即:“審批程序公開、申請條件公開、建房名單公開、審批結果公開”和“定樁放樣到場,墻基驗線到場,施工過程到場,竣工驗收到場”。鄉鎮(街道)應建立到場檢查簽字制度,有關責任人員須到場簽字。在通過建筑驗線后,農村村民方可開工建設,并嚴格按照批準的位置、建房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層數和高度等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在批準之日起一年內竣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竣工的,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可延長竣工日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住宅竣工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竣工規劃核實。農村村民持用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資料向鄉鎮(街道)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人員實地核定村民住宅建設是否符合批準要求。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執法部門及村委會應當加強對村民建房全過程的巡查和監管,發現違法建房,應當及時制止,依法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建房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執行。
超過批準的建房用地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由鄉鎮(街道)、有關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農村宅基地自由賣買,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三條 開展農村宅基地專項整治,依法依規清理“一戶多宅”問題,集約節約,提高農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房申請審查、審核和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以仿造戶口、隱瞞舊房、提供虛假審批資料等方式幫助村民騙取批準建房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市其它有關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規定,如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今后法律法規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