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高校哲學社會科學事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的有關精神、《*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以及國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以下簡稱繁榮計劃)社會科學研究、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繁榮計劃專項資金以促進出成果、出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放管服”結合,堅持統籌規劃、分類實施、專款專用、規范高效的管理原則。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充分體現質量創新和實際貢獻,賦予依托學校和項目負責人更大的管理權限。在簡政放權的同時,注重規范管理、改進服務,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創造良好條件和寬松環境,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創造性。
第四條財政部、教育部負責制定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預算安排的總體方案。教育部負責編制繁榮計劃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組織實施和管理監督工作,建立健全項目績效考評機制。
第五條項目依托學校是繁榮計劃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制定和完善本單位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按要求具體負責項目組織、實施、評價等全過程管理;將項目資金納入學校預算,指導和審核項目預算編制,承擔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監督項目資金使用,審核項目決算。
項目依托學校的財務和科研管理等相關部門,要根據學科特點和實際需要,加強對項目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的指導;注重科學管理、改進服務,為項目實施提供條件保障。
第六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科學編制項目預算和決算,合理合規使用資金。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預算和財務管理規定,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二章支出范圍
第七條繁榮計劃專項資金分為研究項目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
第八條本辦法第七條所稱研究項目是指圍繞繁榮計劃建設任務設立的各類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總稱。研究項目資金包括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九條直接費用包括圖書資料費、數據采集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宣傳費等。其中:
圖書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買必要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專業軟件,資料收集、整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文獻檢索等費用。
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問卷調查、田野調查、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圍繞項目研究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地區、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地區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改造。
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勞務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
印刷費/宣傳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費用。
其他:指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條間接費用是指項目依托學校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補償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工作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支出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嚴禁超額提取、變相提取和重復提取。
間接費用應當納入項目依托學校預算統籌安排,合規合理使用。項目依托學校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
第十一條非研究項目資金指支撐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科研機構、團隊以及智庫運行、優秀成果獎勵等繁榮計劃建設項目的資金。
非研究項目資金按照“績效導向、穩定支持、協議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資助和管理,可以通過第三方評估將相關優秀的研究機構(或者智庫、團隊)納入資助范圍。
在財政部、教育部核定的資金總額內,依托高校和相關研究機構(或者智庫、團隊)根據績效目標,圍繞實現培養拔尖人才、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推出學術精品力作、擴大對外學術交流等任務,按規定自主編制資金預算,自主決定使用方向。同時,應當完善資金管理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注重發揮績效激勵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體現知識創造價值。
教育部與依托學校、受資助研究機構(或者智庫、團隊)約定建設周期內的目標任務,委托第三方進行評價考核,根據實際績效實行有差別的穩定支持,并采取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管理方式。
財政部、教育部按規定對獲得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的成果進行獎勵,對被采用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有價值、高水平的咨政成果實行后期資助和事后獎勵。學校不得對獎勵資金提取間接費用。
第十二條管理資金是指教育部在實施繁榮計劃過程中組織、協調、評審、鑒定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費用。
在繁榮計劃實施過程中,應按照“管、辦、評”分離原則,推進政府購買服務,規范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程序和方式,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第十三條繁榮計劃專項資金項目中的相關開支標準,按照國家以及項目依托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繁榮計劃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本單位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支出,不得用于繁榮計劃建設項目之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支出。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在依托學校財務、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使用項目資金;依托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繁榮計劃專項資金項目中涉及儀器設備采購的,按國家關于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申請人在申報繁榮計劃項目資金時,應當根據項目類別和要求,按照項目實際需要和資金開支范圍規定,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按年度編制項目預算、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并對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
項目資金需要轉撥協作單位的,應在預算中單獨列示,并對外協單位資質、承擔的研究任務、外撥資金額度等進行詳細說明。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依托學校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教育部根據繁榮計劃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重點對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審。應建立評審專家庫,建立和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十七條教育部根據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在部門預算“一上”時,將繁榮計劃專項資金三年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建議數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按部門預算程序審核后批復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教育部根據繁榮計劃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向項目依托學校下達項目預算。其中,研究項目預算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下達。未通過年度或中期檢查的,停止下達下一年度后續項目預算;非研究項目資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達。
繁榮計劃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項目依托學校應當將資金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序、管理要求和報銷規定,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轉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學校應當指導項目負責人科學合理編制預算,規范預算調劑程序,完善項目資金支出、報銷審核監督制度,加強對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外撥資金、間接費用、結轉結余資金等的審核和管理。
學校應當強化對合作項目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的審核,嚴格防止虛假資源匹配和虛假合作,堅決杜絕假借合作名義騙取資金。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條項目預算一經批復,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劑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由于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確需增加或減少預算總額的,由依托學校審核同意后報教育部審批。
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支出科目和金額確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調劑申請,報依托學校審批。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可以調減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報教育部審批。間接費用原則上不得調劑。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撥資金確需調整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依托學校審批。
第二十一條項目依托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金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對于野外考察、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依托學校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四章決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資金年度決算。項目依托學校應將繁榮計劃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
第二十三條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學校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據實編報項目決算,并附財務部門審核確認的項目資金收支明細賬,與項目結項材料一并報送教育部。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學校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第二十四條對于研究項目資金,項目在研期間,年度結轉資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目標任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可以用于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后續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項目依托學校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若項目審核驗收2年后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對于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項目因故終止或被撤銷,依托學校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決算及資產清單,審核匯總后報送教育部。已撥資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凡使用繁榮計劃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均屬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七條項目依托學校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對繁榮計劃建設項目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截留、擠占、挪用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的,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已撥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依托學校應當制定內部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序和管理要求,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轉結余資金使用等自主權。
項目依托學校應當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項目依托學校應當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間接費用、結余資金使用和研究成果等情況。
項目依托學校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加強繁榮計劃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教育部在開展項目預算評審時,應對項目申請人設定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作為核定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因素。實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及時糾正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開展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今后資助的重要依據,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機制、信息公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