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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教師職稱評審條件,教師職稱評定條件新規定

思而思學網

為進一步深化職稱改革,完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適用范圍:全省各類中學從事教育教學的人員。


任職資格名稱:中學一級教師(中級)、中學高級教師(副高級)

二、基木條件

第一條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嚴格遵守《貴州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的實施意見》(黔教師發[2005]146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努力工作,團結協作,學風、教風端正。身體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崗位職責。


第二條外語水平、計算機應用能力符合當年國家和貴州省對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四條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在規定任職年限內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報;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報。


2、在職稱考試中違紀受查處者,從通報之日起延期二年申報;在申報中弄虛作假者,從認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報。


3、受黨紀、行政“警告”處分的,從解除處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報;受“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從解除處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報。觸犯法律,受刑事處罰的,從解除處罰之日起延期六年申報。

三、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中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除必須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擔任課程的講授外,還必須具備下列學歷、資歷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


2,碩士研究生畢業,任教2年以上。


3、雙學士學位畢業,取得中學二級教師任職資格,擔任中學二級教師3年以上。

4、大學本科畢業,取得中學二級教師任職資格,擔任中學二級教師4年以上。


5、大學專科畢業(高中教育教學崗位除外),取得中學二級教師任職資格,擔任中學二級教師5年以上。


第六條申報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除必須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擔任課程的講授外,還必須具備下列學歷、資歷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具有本專業2年以上教學工作經歷。


2、碩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擔任中學一級教師3年以上。


3、雙學士畢業,取得中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擔任中學一級教師4年以上。


4、大學本科畢業,取得中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擔任中學一級教師5年以上。


5、大學專科畢業(高中教育教學崗位除外),取得中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擔任中學一級教師6年以上。

四、評審條件

第七條中學一級教師、中學高級教師應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關心愛護學生,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堅實的基礎理論、專業文化知識與專業技能,具備終身學習的能力與研究能力;樹立現代教育思想,具有創新意識和開拓精神,積極進行教學改革,認真研究教育教學規律,教育教學經驗豐富,方法得當,教學效果顯著;積極培養和指導青年教師;積極組織和參與學生課外教育教學活動,在發展學生智力和能力,引導學生創造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教書育人,管教管導,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積極承擔學校規定的工作任務。按《教學質量評估指標體系》(見附件),申報中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教學評價積分應達80分以上,申報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教學評價積分應達90分以上;學生鞏固率、成績合格率、優良率、提高率在同類學校或同學科中處于前茅(有佐證材料)。


第八條申報中學一級教師、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其所提供的業績應是任現職以來取得的成績,年平均課堂教學達到國家規定的課時定額;對擔任特殊課程的教師或兼有校中層以上領導工作的教師,課堂教學時數可按有關文件規定確定,并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認可;年平均課堂教學時數,從本次評審工作的截算時間上溯到規定的任職年限;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公派外出學習或進修,可相應減少課時定額。兼有校中層以上領導工作的教師除按規定進行業務水平、教學能力等的考核外,兼有校級領導工作的教師還應有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管理工作實績的考核,且取得相應的中學校長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兼有校中層領導工作的教師應有學校對其進行管理工作實績的考核。


第九務中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任現職以來,除符含本評審條件第七、八條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1、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競賽,獲地級三等獎以上;或獲省級教育科研、教改實驗優秀成果三等獎以上;或地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


縣、鄉(鎮)中學教師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競賽,獲縣級三等獎;或獲地級教育科研、教改實驗優秀成果三等獎以上;或獲縣級教育科研、教改實驗優秀成果一等獎;或獲縣級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以上。或鄉(鎮)中學教師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競賽獲鄉(鎮)一等獎3次以上;或獲鄉(鎮)教育科研、教改實驗優秀成果一等獎3次以上;或獲鄉(鎮)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3次以上。


2、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擔任班主任工作連續3年以上,做學生思想轉化工作成績突出,所帶班級獲地級以上先進集體。


縣、鄉(鎮)中學教師擔任班主任工作連續3年以上,做學生思想轉化工作成績突出,所帶班級獲縣級以上先進集體。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獲省級三等獎以上。縣、鄉(鎮)中學教師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獲地級二等獎,或至少有2篇論文獲縣級一等獎以上。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教育教學經驗在全縣以上推廣(提供經驗材料并由縣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推廣效果證)。


5、指導青年教師1名以上,有明顯的效果,有記錄、計劃、總結等相關材料,并承擔縣級以上教育行部門組織的示范教學或學術講座等1次以上,并受到同行的好評(有被指導教師簽字認可材料,有齊備的教案等材料,并由縣教育部門提供評價材料)。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獲得地級以上勞動模范、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教育名師、骨干教師、學術學科帶頭人、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或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教育名師、骨干教師、學術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2次以上(可累計)。


縣、鄉(鎮)中學教師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教育名師、骨干教師、學術學科帶頭人、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或鄉(鎮)中學教師獲得鄉(鎮)級以上各類勞動模范、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教育名師、骨干教師、學術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3次以上(可累計)。


7、積極組織競賽輔導(有教案、有教學計劃),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委托其他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競賽中,有2人(次)以上獲全國三等獎、省級二等獎、地級一等獎。縣、鄉(鎮)中學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委托其他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競賽中,有2人(次)獲地級三等獎,或縣級一等獎。


第十條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任現職以來,除符合本評審條件第七、八條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1、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競賽,獲省級二等獎;或地級一等獎以上。或省級教育科研、教改實驗優秀成果二等獎;或地級一等獎以上。或省級優秀教學成果獎。


縣、鄉(鎮)中學教師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競賽,獲地級二等獎以上。或地級教育科研、教改實驗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或地級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以上。


2、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擔任班主任工作連續3年以上,做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提高學生成績工作成績顯著,所帶班級2次獲得地級以上先進集體。


縣、鄉(鎮)中學教師擔任班主任工作連續3年以上。做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提高學生成績工作成績顯著,所帶班級獲地級和縣級以上先進集體各1次以上。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或論文獲得省級一等獎1篇和獲省級二等獎2篇以上。縣、鄉(鎮)中學教師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或論文獲省級二等獎1篇和地級三等獎2篇以上。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教育教學經驗在所在市(州、地)推廣(提供經驗材料并由地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推廣效果證明)。


5、指導青年教師2名以上,有明顯的效果,有記錄、計劃、總結等相關材料,并承擔地級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示范教學或學術講座1次以上;或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示范教學或學術講座等任務2次以上,其水平在全縣屬領先地位(有被指導教師簽字認可材料,有齊備的教案等材料,并由縣教育部門提供評價材料)。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獲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或獲得地級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教學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2次以上(可累計)。


縣、鄉(鎮)中學教師獲地級以上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教學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2次以上(可累計)。或獲得縣級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教學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3次以上(可累計)。


7、積極組織競賽輔導(有教案、有教學計劃),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或委托其他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競賽中,有3人(次)以上獲全國三等獎、省級二等獎、地級一等獎以上。縣、鄉(鎮)中學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或委托其他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競賽中,有1人(次)以上獲全國二等獎、省級一等獎;或2人(次)以上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


第十一條申報中學一級教師、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的教研員,必須承擔1門以上課程的教學視導和教研活動;平均1年視導不少于8所學校(有視導計劃和視導總結);省級教研員不低于40節,地級教研員不低于50節,縣、鄉(鎮)級教研員聽課不低于60節(有聽課記錄和聽課評價及指導意見);組織或參與教研活動每年不少于5次,積極組織教改實驗或課題實驗,承擔或參與地級以上的課題2項以上。


其中,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研員申報中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每年發表論文2篇,或獲省級論文評選三等獎、或地級論文評選二等獎以上。縣中學教研員申報中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每年發表論文1篇,或獲縣級論文評選一等獎以上。其中: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研員申報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論文4篇,或獲省級論文評選二等獎以上。縣中學教研員申報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論文3篇,或獲省級論文評選二等獎以上。


擔任教改實驗或教育科研課題任務的教研員,每學年聽課不低于20節,每年到基層開展調研活動不少于5次(有調研提綱及調研報告),撰寫階段性研究報告1篇以上;承擔或完成地級以上的課題2項以上,其中申報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的教研員,至少獲得地級以上研究成果獎一等獎以上,其它要求與學科教研員一樣。


第十二條電教(教育技術)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和學校從事遠程教育、計算機維護和教學的教師,根據其職務職責的特點,作如下補充要求:


每學年應按教學計劃,設備正常使用率達80%以上,媒體軟件(課件)制作不低于2個,教育教學資源應用不低于4次。課時數應具備年均上信息技術課、電教課、觀摩課或視導課(有視導計劃和總結)申報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不低于30節,申報中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不低于20節(其他教師利用電教資源[硬件設備或軟件]開展各項教育教學活動,視為電教管理教師教學工作[每3節課折合為1個課時])。制作的音像教材、媒體教育教學工件(課件)、優質課、視導課實錄視科研論文對待。

五、破格條件

第十三條對不具備規定資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屬于中學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范圍的在職教師,重點是在教學第一線的教師,任現職2年以上可破格申報中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破格申報申學一級教師任職資格者,除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1、連續2年在本校完成的課堂教學時數平均高于國家規定課時定額的15%以上(提供各年度任課材料),且教學成績特別突出,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競賽,獲省級二等獎以上;或獲省級教育科研、教改實驗優秀成果一等獎以上;或獲省級優秀教學成果獎。縣、鄉(鎮)中學教師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競賽,獲地級二等獎以上;或獲地級教育科研、教改實驗優秀成果一等獎以上;或獲地級優秀教學成果獎。


2、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參加編寫正式出版的中學教材或教參,木人撰寫8萬字以上。縣、鄉(鎮)中學教師參加編寫,并在縣鄉范圍內使用的中學教材或教參,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在公開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4篇以上。縣、鄉(鎮)中學教師在公開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4、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本人完成的教學科研論文、教學作品、教具等在教育部門主辦的比賽中獲省級二等獎以上。縣、鄉(鎮)中學教師本人完成的教學科研論文、教學作品、教具等在教育部門主辦的比賽中獲省級三等獎;或獲地級二等獎以上。


5、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成績突出,所帶班級2次被評為地級以上先進集體,連續2年學生鞏固率100%。縣、鄉(鎮)中學教師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成績突出,所帶班級2次被評為縣級以上先進集體,連續兩年學生鞏固率95%以上。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獲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或獲得地級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教學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2次以上(可累計)。


縣、鄉(鎮)中學教師獲地級以上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教學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或獲得縣級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教學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3次以上(可累計)。


7、積極組織競賽輔導(有教案、有教學計劃),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或委托其他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競賽中,有3人(次)以上獲全國三等獎、省級二等獎、地級一等獎以上。縣、鄉(鎮)中學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或委托其他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競賽中,有1人(次)以上獲全國三等獎、省級一等獎;或2人(次)獲得省級三等獎以上。


第十四條對不具備規定資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屬于中學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范圍的在職教師,重點是在教學第一線的教師,任現職2年以上可破格申報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破格申報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者,除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1、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參加編寫的中學教材或教參,本人撰寫12萬字以上。縣、鄉(鎮)中學教師參加編寫的中學教材或教參,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


2、出版有較高水平的教學專著,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的專著字數不少于20萬字。縣、鄉(鎮)中學教師的專著字數不少于12萬字。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縣、鄉(鎮)中學教師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發表1篇以上。


4、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所承擔的教改實驗成果獲得省級以上教育或科研主管部門的一等獎(排名前3)。縣、鄉(鎮)中學教師所承擔的教改實驗成果獲得省級以上教育或科研主管部門的三等獎;或地級一等獎以上。


5、連續2年在本校完成的課堂教學時數平均高于國家規定課時定額的20%以上(提供各年度任課材料),且教學成績特別突出。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競賽,獲省級二等獎以上;或獲國家級教育科研、教改實驗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或獲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獎。縣、鄉(鎮)中學教師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競賽,獲省級三等獎以上;或獲省級教育科研、教改實驗優秀成果三等獎以上;或獲省級優秀教學成果獎。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學教師獲省級教學質量一等獎3次以上。縣、鄉(鎮)中學教師獲省級教學質量一等獎1次以上;或獲地級教學質量一等獎2次以上。

六、附則

第十五條本《條件》為中學評審申、高級教師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的基本申報評審條件。各校應根據工作需要,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教師中擇優申報評審;對獲得勞動模范、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師等稱號的教師,具有擔任班主任工作經歷的教師,應在符合本《條件》的前提下優先申報評審;在任現職期間,支援農村(鄉鎮及其以下(不含縣市所在地鄉鎮學校))教學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師,或在農村(鄉鎮及其以下[不含縣市所在地鄉鎮學校])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可提前1年申報評審上一級教師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六條貴州省職業中學中、高級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按照《貴州省職業中學中、高級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本《條件》所稱的論文,除注明的外,均是指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符號或郵發代號的公開刊物上發表的論文,包括高校公開發行的學報、增刊,出版社公開出版的論文集及報紙上發表的論文。


本《條件》所稱的著作、教材、教參是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符號并公開出版的本專業的著作、教材、教參。


本《條件》提到的著作、教材、教參、論文及科研課題、項目等系指本專業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獨立或排名第一。


本《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刊登的學術期刊。


本《條件》所稱的課時數是指課堂學時數和按其它教學環帶(指帶學生實習,指導學生實驗,作學術講座)折算的課時數。


本《條件》所稱的字數,除注明的外,均指個入獨立完成的字數。


本《條件》規定的著作、教村、教參以及獲得的專利一項可折抵一篇論文。


本《條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級。


第十八條各市(州、地)應根據本《條件》和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條件》省人事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黔人通(1999)53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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