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范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為確保《居住證》制度盡快實施,減少行政成本,參照外省市做法,按照制作《暫住證》的流程,制作《山西省流動人口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三、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
四、《居住證》由居住地派出所填發,每年簽注一次,由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系統打印。
五、年滿16周歲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10日內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申領《居住證》。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照片、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借住證明等材料。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當場辦結,并在照片亞角處加蓋派出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專用章;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
居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為五年。
六、《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照片。
七、派出所在為申領人辦理《居住證》時,要引用山西省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系統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照片),尚未采集錄入的要先將申領人信息錄入山西省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系統后再辦證。
八、居住證簽發機關為縣級公安機關,由派出所負責填寫。
九、《居住證》由省公安廳監制,每證成本費2元,各地統一到省廳購買。首次申請領取、到期換發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住證工本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和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十、太原市公安局發放的《太原市居住證》享受《辦法》規定的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和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