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相關媒體披露了關于上海市新能源汽車補貼的部分草案,通過持續的跟蹤,已獲得該草案的完整部分。從這份完整的文件中,可以看到“《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修訂)》已經市政府同意”這樣的字樣,所署時間為3月4日,并加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公章。
此前有關專家就已言明上海市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已存在,只是對外發布時間還不好確定,主要是在等待中央動向,這份文件是否會調整也要以政府實際發布文件為準。
通過對比2015年《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該文件內容更加完善豐富。在補貼目的上,提出“統籌考慮本市新能源汽車和綜合交通政策,有效推進節能減排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新說法,除了推廣新能源汽車外,更多考慮了綜合因素,兼顧城市交通、節能減排、技術創新、銷售服務、電池回收等多方面內容,并增加了責任評估和退出機制的懲罰措施。同時,還設立了補助退坡機制,除燃料電池汽車外,補助標準按累計銷售量進行退坡補貼。總的來看,上海市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標準降低,補貼門檻升高,監管更加嚴格。
降低補貼標準 提出“按量退坡”機制
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的補貼標準都有下調。純電動乘用車按照續駛里程分級補貼,續航R≥150km補貼3萬元、100km≤R<150km僅補貼1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補貼也為1萬元。客車的補貼指標從按照車身長度轉變為車身長度、電池續航里程、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三項指標綜合評估,補貼標準整體下降。專用車的補貼范圍增加了插電式混合動力(增程式),補貼標準由每千瓦時補貼2000元,總額不超過15萬元降低至每千瓦時補助不超過1500元,但未設上限。燃料電池車按照乘用車,輕型客車、貨車,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三個分類,分別為30萬,40萬,60萬。另外提到,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國家和上海市財政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車輛售價的50%。
此外《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下文簡稱《暫行辦法》)還顯示,上海市會根據累計銷量采取補助退坡的機制。具體來講,從1月1日起單一新能源汽車生產商在上海銷售乘用車≤40000輛、商用客車≤1000輛部分可拿到完整的地方補貼,乘用車超過40000輛小于等于60000輛部分、常用客車超過1000輛小于等于2000輛部分,可拿到一半的地方補貼;專用車方面的要求是,自1月1日起在上海市累計銷售≤3000輛部分可獲完整地方補貼,超過3000輛小于等于5000輛部分可獲得一半的地方補貼。超出銷量標準以外的車輛則無法獲得上海市補貼。
具體來看,上海補貼政策的調整有利于引導純電驅動技術的提升和普及,對續航里程較長,成本較高的純電動車型給予更多優惠照顧,插電式乘用車在上海已經獲得了較大的推廣成果,逐漸成熟,補貼額度也大幅減少。同時提出發動機排量、混合動力工況百公里油耗、油箱容量三項性能要求,達標者可獲得額外補貼,與國家發展提倡發展小排量節能車型、提升技術水平的導向一致。補貼標準降低、參考指標增多以及設施補貼上限、實施“按量退坡”策略,一方面更利于將資金補給技術指標過硬的企業,將濫竽充數者清掃出局,一方面也是新能源汽車市場化發展的要求,銷售量大的企業能夠回收一部分科研成本,且已經獲得一定市場認可。此外,新能源汽車的推廣,讓地方財政負擔沉重,制定這樣的策略可能也是基于上海市今年推廣4萬輛新能源汽車目標的考量。正如文件中的表述,補貼標準將“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和本市推廣應用目標等因素逐步退坡。”
監管覆蓋整個新能源汽車生命周期
從消費者層面,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更加嚴格,本市戶籍居民要有良好的信譽狀況、外地戶籍的購買者需持上海市居住證,并在最近連續24個月內連續繳納12個月社保;港澳臺、華僑、外籍人員必須在上海市居住一年以上。同時,個人消費者名下無在本市登記注冊新能源汽車的用戶,才能免費獲得上海市發放的專用車牌照,且一車一牌。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在上海銷售新能源汽車且享受補貼政策的,要履行以下責任:一、具備較強的研發和生產能力,提供完善的售后及應急保障服務等;二、對在上海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實施必要的遠程實時數據動態監控,且要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平臺;三、將充電設施建設及維護納入銷售服務體系,幫助消費者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四、承擔新能源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主體責任。此外,對于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須在上海依法登記注冊。
上述要求,需經過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各項指標均符合的會發放確認憑證,拿到確認憑證后購車才能獲得補貼。從消費者申請條件的嚴格把控,到生產廠商的責任確認,再到有關部門的專門審核,層層把控,有利于消費者身份的確認,從而保證一人一車一牌,也能明確劃定生產商的責任范圍,為企業責任評估設定參考標準。同時,強制落實充電樁的建設的要求,可以避免類似以前將新能源汽車變成傳統燃油使用現象的出現。綜合來看,此次監管將覆蓋整個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使用、售后服務等各個環節。
建立責任評估機制及退出機制
為了確保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遵守國家和上海市規定,履行承諾和責任,在的《暫行辦法》中提出,上海市會對出現以下五種情況的企業進行責任評估:一、從1月1日起,單一新能源汽車生產商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累計達到40000輛;二、單一乘用車車型每銷售10000輛;三、單一商用客車或專用車車型每銷售500輛;四、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或銷售機構存在服務不規范、車輛售價明顯偏離市場公允價值等方面。
對經過評估,確實未履行責任的廠商,會責令其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補助申請等工作,完成整改后經評估符合要求的廠商可恢復政策支持,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產商,由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注銷相關車型備案。
相對于以往只有補沒有罰的政策,設置退出機制更有利于企業嚴格自律。同時,也有利于預防類似“左手倒右手”的騙補伎倆再次上演,按照銷售量進行分批審查,也能為落實每輛新能源汽車的使用情況提供保障。
此外,該文件還表達了對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車輛共享等商業創新模式及車聯網、智能電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的支持,并表示會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專項政策給予支持。以及提到在采取機動車限行的同時,會給予新能源汽車通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