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省長于偉國簽署省政府令,公布《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綜治辦、法制辦、衛計委、公安廳、司法廳、新聞出版廣電局、福建保監局負責人就《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辦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辦法》的目的:一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與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眾對疾病的診治期望與醫學技術的客觀局限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頻發的醫療糾紛不僅直接打亂正常的醫療秩序,也加劇了醫患關系的緊張程度,使醫患雙方都背上沉重的心理負擔。因此,通過立法,制定有關制度和措施,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公正、有效處理醫療糾紛,具有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
二是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醫患雙方都要考慮,不能有所偏廢,或者重此輕彼。發生醫療糾紛時,既要保護患者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是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是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骨干力量。為方便廣大群眾就醫看病,需要有一個良好的醫療秩序和就醫環境,這就要靠社會各界及廣大群眾的共同努力來保持和維護。在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要按照法定程序妥善處理,不能破壞良好的就醫環境,妨礙醫務人員的正常執業,影響其他患者就醫。
四是將“五位一體”機制納入法制化軌道。2010年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積極構建以“醫院內部溝通調解、應急處置聯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救助”為主要內容的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的長效機制,把紛繁復雜的醫療糾紛納入依法化解、規范處置的“路徑圖”,對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起到積極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通過制定本《辦法》,對我省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的長效機制提升和固化,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
問:《辦法》主要規范哪些內容?
答:《辦法》全文六章共六十條,分為總則、預防、處置、醫療責任保險、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對六個方面進行規范:
(一)明晰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二)加強醫療糾紛預防;
(三)明確醫療糾紛處置措施;
(四)建立健全協商調解機制;
(五)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六)明確法律責任。
問:《辦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方面的職責規定是什么?
答:維護本地區社會和諧穩定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近年來,我省以創建“平安醫院”為抓手,積極構建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的長效機制,形成了“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牽頭,衛生部門主抓,公安、宣傳、司法、民政、工商、保監等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據此,《辦法》將“五位一體”的長效機制用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
同時,《辦法》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所在地、患者戶籍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負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義務。這主要是考慮到發生醫療糾紛時,前往醫療機構參與糾紛處理甚至吵鬧、影響正常醫療秩序的人員主要是患者的親屬、好友或者同事,這些人大多與患者同屬于一個地方或單位。而患者戶籍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對其本鄉本土的這些人員比較熟悉,對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疏導、解釋以及勸返工作,具有先天的優勢。實踐證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的這些優勢,對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起到良好的效果。
問:《辦法》對新聞媒體在報道醫療糾紛時有什么規定?
答:新聞媒體報道應當堅持真實、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進行虛假、失實報道。
醫療糾紛發生后,有極個別新聞媒體在報道醫療糾紛事件時,為追求新聞效果,吸引公眾注意,未經調查核實,片面地進行宣傳報道,不僅沒有對醫療糾紛的依法處理起到輿論監督作用,反而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法》第十條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全面、如實報道醫療糾紛,同時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新聞媒體作失實報道,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作了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銜接性規定,即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問:《辦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方面的職責規定是什么?
答: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衛生計生、司法、公安、財政、民政、價格、信訪、保監等相關部門的通力合作,齊抓共管。《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明確了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密切相關的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
問:《辦法》對醫療機構在醫療糾紛預防中有什么規定?
答: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必須從源頭抓起,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工作,減少和避免醫療糾紛發生,醫療機構是主體。
《辦法》在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中用了較大篇幅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依法執業作了具體規定,對醫療糾紛預防工作進行了規范:一是重點強調了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業務和執業道德的教育培訓,以提高醫務人員診療水平、醫療服務能力、道德修養和文明素質;二是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增加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主動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的意識,保障醫療安全,防范醫療糾紛;三是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理的制度,明確醫療機構負責人、科室負責人、具體醫務人員等不同層級人員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職責,及時化解醫療糾紛防止糾紛激化升級;四是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防止患方因投訴無門、投訴渠道不暢通、訴求得不到及時回復而滋生不滿情緒乃至引發沖突;五是規范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規定和禁止行為,避免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問: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遵守什么規定?
答:為避免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辦法》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明確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禁止性的行為,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行為進行規范。
問:《辦法》對患方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依法處理和解決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不僅應對醫方行為提出要求,也應對患方行為作出規定。為此,《辦法》第十九條對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行為亦作了規定。對患方的行為進行規范,既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行為要求,也是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對患方的行為要求。
問:《辦法》規定醫療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些?
答:《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和解、向醫調委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問:《辦法》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采取哪些措施?
答:醫療糾紛發生后,為了防止患方投訴無門,可能采取過激的行為,使矛盾激化,不利于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協商溝通機制,明確咨詢、投訴管理部門,設置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方的咨詢和投訴。這些規定讓患方有陳述自己觀點的機會,有利于把醫療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第二十五條還規定了醫療機構在醫療糾紛發生后應當采取的具體處置措施。
問:《辦法》對尸檢的時限如何規定?
答:尸檢即尸體解剖,是當前判定死因最科學、最具公信力的途徑,有利于消除醫患雙方關于死因認識的分歧,對于解決死因不明或者對死因有異議而發生醫療糾紛具有無法替代的作用。但尸檢準確判定死因要有前提條件,就是尸體保存狀況良好。因此,《辦法》第二十八條對尸檢的時限作出了規定,為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在尸檢過程中的義務,也賦予醫患雙方對尸檢的監督權,保障尸檢公開、透明、公正。
問:《辦法》對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醫療機構是治病救人的重要場所,正常的醫療秩序受法律保護。近年來,發生在醫療機構的“醫鬧”時有發生,極少數患方人員采取各種非法手段擾亂醫療秩序、傷害醫療人員。為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辦法》第三十條對八類禁止性行為進行了列舉,為公安機關打擊涉醫違法犯罪提供依據。
問:《辦法》對公安機關做好醫療糾紛現場處置工作如何規定?
答:公安機關對于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涉嫌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快速出警、依法果斷處置,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對此,《辦法》第三十二條作了相關規定。
問:《辦法》規定醫調委的職責是什么?
答:《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各市、縣(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的具體工作,同時在第三十五條規定了醫調委在醫療糾紛調解中應當具體履行的職責。
問:《辦法》規定醫調委人民調解員任職條件是什么?
答:《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為人公道、品行良好是醫調委人民調解員的必備條件,只有道德品行良好在醫療糾紛調解中才能為群眾所信賴,只有辦事公道、公平、公正,不偏袒醫患雙方任何一方,才能使調解更具有公信力。同時,鑒于醫療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和專業性,因此,作為醫調委的人民調解員最好還要具有醫學、法律專業知識和調解工作經驗,才能更好的完成調解工作。
問:《辦法》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專家咨詢和醫療鑒定如何規定?
答:為保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公平、公正,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辦法》第四十一條明確了專家咨詢和醫療鑒定的相關規定,對于對索賠金額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應向其專家庫中的專家進行咨詢,征得專家咨詢意見和調解建議;對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應當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損害鑒定,明確責任。
問:《辦法》為何要將醫療責任保險列為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工作機制的主要內容之一?
答:醫療責任保險是運用保險手段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建立一條第三方的途徑和渠道,有利于增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風險防范意識,促進醫療機構提升風險管理水平與能力,從而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有利于明確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讓醫療事故受害者及時獲得合理經濟補償,防止醫療糾紛升級惡化;有利于轉移醫療糾紛風險,緩解醫療機構和相關政府部門處理糾紛壓力,構建和諧、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