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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東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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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肥東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東政〔2016〕1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肥東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業經縣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4月26日

肥東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縣政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發改、財政、房管、人社、規劃、農業、公安、監察和審計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分工,保障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以下稱征收房屋實施單位)負責實施轄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

第四條 因建設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根據縣發改、規劃和國土資源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立項、規劃范圍和土地征收等批準文件,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房屋征收范圍、補償安置方案、搬遷期限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政策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征求意見。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縣人民政府研究通過,并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五條 征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建筑面積、居住人口狀況等進行登記,被登記人應當予以配合。登記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在征收范圍等地進行公示。

第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轉讓、租賃、抵押;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大中專畢業、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等原因遷入戶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利益的行為。

征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批準期限內的臨時建筑不得計入有效面積,只給予適當補償;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第八條 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有關的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本辦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養的子女;

(二)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政策性農轉非人員;

(三)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軍人,以及正在服刑人員;

(四)符合房屋安置資格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孕婦尚未出生的孕兒;

(五)法律、法規中規定應當予以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應當對實際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下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已在其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中獲得房屋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重復安置。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

鼓勵貨幣化安置,按對應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基準價予以補償。

第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計算有效面積:

(一)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有效面積。若被征收房屋已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所建設的房屋在建設用地使用證確定的宗地范圍內,同時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房建筑執照》等合法證照且證載面積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證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人均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三)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請補齊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后計算有效面積。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被征收房屋計算有效面積后的剩余面積,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計算有效面積后,對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的剩余有效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積實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產權調換面積確認后,被征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請增購,增購面積控制在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積之內。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對應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乘以應安置面積予以補償。應安置面積應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進行結算(含人均可以購買的15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根據應安置面積,選擇接近面積的安置房套型,面積以房產測繪機構測量為準。安置房套型面積大于應安置面積的,按照安置房的單位平方米造價由被征收人找補差價給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安置房套型面積小于應安置面積的,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基準價由征收房屋實施單位找補差價給被征收人。

第十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縣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作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時間。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利用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

對利用住宅房屋開展生產經營,且其生產經營活動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符合安全生產等規定的,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生產經營設施現值進行評估,經現場公示無異議后,按照評估結果的10%對設施搬遷費用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征收具有合法證照的集體性質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屬物、構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補償標準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的,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實行過渡性安置,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過渡期內,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住房的,征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逾期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逾期臨時安置費。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實行現房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補償的,按照規定標準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被征收人,按照人均45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征收集體性質非住宅,不予以臨時安置費補償。臨時安置費的發放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應當支付搬遷費。實行產權調換過渡性安置的,按照500元/戶?次的標準支付2次搬遷費,實行現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的,支付1次搬遷費。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時搬遷的,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可以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應當按時搬遷并與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在簽約期限內依照本辦法就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安置地點和應安置面積、補償金額、搬遷費、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條 征收房屋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安置決定。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安置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專戶存儲賬號、安置房屋或者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備選制。征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部門公布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中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征收房屋實施單位牽頭以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并對抽簽、搖號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和監督。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本區域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信息化建設工作,并逐步在合肥市區域范圍內實現信息共享。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房屋征收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將檔案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遵循“誰經辦、誰收集、誰移交”的原則,征收房屋實施單位應在房屋征收工作過程中隨時收集房屋征收文件材料,并在征收項目或階段性征收項目完成后60日內完成收集、整理工作,確保歸檔材料真實、完整、安全。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于征收結束后6個月內,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移交房屋征收檔案。

房屋征收檔案應運用計算機及檔案管理軟件進行數字化管理。檔案管理軟件須符合相關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件或者證明資料,騙取補償的,經調查屬實,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自始無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償費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被征收人所在單位、組織以及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違規辦理用地、建房、戶口遷移等手續的,經調查屬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擅自擴大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范圍;故意幫助被征收人欺騙套取補償安置;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等行為的,經調查屬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本辦法實施前,征收集體土地時尚未對其上的房屋作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予以補償安置;已啟動但尚未結束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仍按原政策或項目補償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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