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簡政放權的大力推進,部分審批事項或取消或下放,監管是否跟得上?這是很多市民擔心的問題。日前,滄州市在全省率先出臺了《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主體、方式、措施和保障機制等作出具體規定,體現著政府職能由“重審批、輕監管”向“寬準入、嚴監管”轉變,標志著滄州市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進入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市編委辦負責人介紹,《辦法》是繼責任清單、實施意見和部門“三定”規定后,市政府關于強化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的第四份規范性文件,其最大亮點就是進一步明確了監管主體。根據《辦法》,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事中事后監管主體,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規范、高效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對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以及未經行政審批擅自從事依法應取得行政審批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及其處理。
同時《辦法》強調,要堅持監管與服務的統一,正確處理履行監管職責與服務發展的關系,防止過度監管、不當監管和違法監管,既要防止監管缺位,又要防止監管錯位和越位。這為破解“審批迷戀”和“監管迷茫”難題,提供了制度保障。
《辦法》明確規定,行政審批實行審監分離,全程監管。行政機關內部應當分離行政審批的辦理權和監管權,分別由不同的內設機構行使,同時建立監管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于每項行政審批應制定具體的監督管理制度,列明監管對象、內容、方式、措施、程序及處理等。《辦法》還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日常監管、風險監測、行業自律、信用約束和群眾參與相結合的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督管理體系,發揮行政執法、行業監督、技術監管和輿論監督的綜合效應,實行全過程監管。
《辦法》要求對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監督管理,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檢查、定期檢驗、抽樣檢查等方式進行。在規范程序方面,《辦法》對行政機關實施監督管理的準備、依據、內容、措施、程序、結果處理、結果公開、材料歸檔等,以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檢查職責的相關要求等作了明確規定,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監督管理,《辦法》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為打造立體的監督網絡,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辦法》還亮出了綜合監管、誠信管理、動態監管、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等五把“利劍”。明確要求,行政機關應加強協調配合,實施綜合監管,共享監管信息,統一監管標準、程序、原則和目標等;應引入誠信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誠信檔案制度,并定期依據監管對象的誠信情況、日常經營活動情況、違法情況等實施分類監管;應對本機關監管范圍內的高危行業、重點工程、重要商品、重點領域及生產資料,加強風險監測,運用數字化、信息化手段,實時采集和監控行政相對人的信息及情況,實施動態監管;應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建立行規行約,制定行業標準,完善行業競爭規則,實施行業內部自律監管;應強化輿論監督,拓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渠道和方式,完善公眾投訴受理和督辦機制,及時受理、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形成輿論壓力,震懾違法行為,制約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