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區、柯橋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紹興市越城區行政區域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動專項規劃及2015年工作計劃》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27日
越城區行政區域城鎮危舊住宅房屋
治理改造三年行動專項規劃及2015年工作計劃
為全面推進越城區行政區域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61號)精神,特制定本三年行動專項規劃及2015年工作計劃。
一、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項目的確定和實施方案的制訂,要充分尊重群眾意見,在得到多數群眾或房屋業主支持的前提下組織實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切實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等,區分輕重緩急,科學規劃布局,按照分類指導、統一建設的要求,兼顧經濟承受能力和實際居住需求,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三)市場運作,政府指導。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和認知性,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指導規范,在政策和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
(四)屬地管理,監督實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越城區政府和市直各開發區管委會分別負責各自區域內的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按照行業管理與安全管理一崗雙責的要求,市級各部門及中央、省屬等駐紹單位負責對本部門所屬的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二、總體目標
在全面完成城鎮住宅房屋結構安全排查、建立城鎮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一樓一檔”基礎上,2015年越城區政府、市直各開發區管委會完成對存在比較嚴重結構安全問題、影響安全使用的丙類城鎮住宅房屋的安全鑒定工作,2015年啟動已鑒定為危舊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率達到20%以上,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改造工作,并建立完善城鎮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具體任務
(一)2015?2017年三年行動任務。經初步排查,確定丙類住宅房屋共39幢(處),總套數約749套,總建筑面積約45911平方米。危舊住宅房屋結構類型以磚木結構和磚混結構為主。住宅性質包括商品房、私房、直管公房、單位房、房改買賣房、社區用房等。詳見附件1。
(二)2015年工作任務。經初步排查,確定丙類住宅房屋共15幢(處),占三年行動任務數的38.46%;住宅套數約196套,占三年行動任務套數的26.17%;建筑面積約13911平方米,占三年行動任務建筑面積的30.30%,具體任務根據實際鑒定情況作適當調整。結構類型以磚木結構和磚混結構為主。住宅性質包括私房、單位房、房改買賣房、社區用房。詳見附件2。
(三)新發現的工作任務。2015?2017年新發現的危舊住宅房屋,參照本規劃相關規定進行治理改造。
四、責任分解
(一)2015?2017年三年行動責任分解。各責任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各級建設、建管、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指導、監督各地開展城鎮住宅房屋調查登記建檔和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各級發改、公安、財政、國土、安監、金融、文物、保險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級教育、民政、交通運輸、商務、文化、體育、衛生計生、旅游、國資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指導、監督本系統開展城鎮房屋安全檢查和治理工作。
(二)2015年工作任務分解。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越城區政府負責監督11幢(處)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任務,市機關事務局負責監督2幢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任務,市建管局負責監督長業集團實施1幢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任務,柯橋區政府負責監督1處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任務。詳見附件2。
五、保障措施
(一)規范申請程序。全體業主為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主體,業主代表可以發起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關工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擁有樓幢產權10%以上或樓幢業主30%以上(按套計算)為該單位職工的,可由所在單位承擔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發起工作,所在鄉鎮(街道)、社區應給予支持。可以全體業主名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由全體業主按照建筑面積或按戶承擔相應義務。
(二)確定適當的治理改造方式。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應當優先采取項目形式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采用維修加固、拆除重建或回購處置等單獨改造方式,具體改造方式應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一片一議”形式,科學合理確定。
(三)明確審批事項。城鎮危舊住宅房屋維修加固、拆除重建方案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維修加固項目或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圍內的拆除重建項目,不再重新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拆除重建項目,城鄉規劃、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在妥善考慮相鄰關系人利益的情況下,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容積率、層高、層數、綠化等要求,具體實施細則由市規劃局牽頭會同國土、建設等部門制訂。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及歷史建筑的維修加固項目,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四)多渠道籌集資金。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資金按照“有責追償、業主主體、單位資助、政策支持、區域平衡”的原則籌集。對城鎮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險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治理改造資金由全體業主按照原建筑面積比例共同分攤。屬于房改購買的,原產權單位可在維修加固、拆除重建費用20%額度內出資補助。因拆除重建增加的住宅面積可以出售,出售資金用于充抵建設成本等,盡量減輕業主負擔。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項目涉及擴建或外遷安置的,項目用地指標、規劃指標、籌措資金可實行區域統籌平衡,必要時應另行補充建設用地用于外遷安置。業主實際承擔的建設費用原則上不得少于治理改造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部分。業主承擔的費用,可按規定使用房改房維修基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個人公積金(住房補貼),可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項目符合棚戶區改造項目申報條件的,可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享受有關政策支持。
越城區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專項資金分別列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或部門預算,市直各開發區也應將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專項資金列入開發區財政預算。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專項資金應專項用于解危應急、治理改造項目補助等方面。
(五)實行優惠政策。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項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土地使用權登記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一律減半,涉及的水電、燃氣等管線鋪設、表箱拆裝移位等項目按成本價一次性收取。
(六)完善管理制度
1.落實城鎮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業主和相關使用人承擔城鎮住宅房屋日常管理、維護、修繕的第一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使用人委托,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承擔房屋共有部分的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事務。各地應當建立全覆蓋、常態化、網格化巡查制度,建立完善城鎮住宅房屋排查制度;排查工作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在房屋排查中發現屬于丙類房屋的,屬地政府應督促業主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各級地震、國土、建設、建管、交通運輸、水利、氣象等部門應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2.規范城鎮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城鎮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由業主代表或以樓幢全體業主名義提出申請。城鎮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由有資格的房屋使用安全鑒定機構作出。房屋使用安全鑒定機構應向市建管部門申請備案。市建管部門應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舊房屋結論鑒定報告應第一時間報送屬地政府(管委會)并抄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時報送市建設、建管部門備案。在接到危舊房屋鑒定結論后,屬地政府(管委會)應第一時間告知并督促業主撤離,撤離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按困難住戶經濟補償的形式予以適當補助,具體由各地各部門自行制定。
3.加大城鎮住宅房屋裝修監管力度。實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完成業務項目的檔案管理制度、項目質量負責人制度和告知提醒制度。禁止擅自拆改城鎮住宅房屋承重結構,禁止擅自對磚混結構城鎮住宅房屋主體結構作任何改動,禁止擅自破墻開店,禁止住宅房屋基本單元分隔。發現業主或其他使用人有違法裝修行為的,各地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勸阻、制止,制止無效的,由相關單位依法予以查處。
4.完善應急處置制度。危舊住宅房屋應急處置制度按《紹興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的處置應在當地政府(管委會)指導下進行,同時加強城鎮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知識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
(七)完善基礎設施配套。結合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完善與其直接相關的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電、給水、停車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努力做到配套基礎設施與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八)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將原紹興市危舊房安全大排查工作領導小組更名為紹興市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領導小組。由市建設局牽頭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及越城區政府,建立紹興市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聯席會議制度。屬地政府(管委會)及各相關部門也須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做好城鎮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網格化管理工作,建立“一幢一冊”機制,落實跟蹤和監測措施。
(九)建立整治情況上報制度。各責任單位應按照一季一報的要求,將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情況上報市城鎮危舊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及時上報每月工作計劃。
附件:1. 2015?2017年越城區行政區域危舊房治理改造三年行動規劃
2.2015年越城區行政區域范圍危舊房治理改造計劃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