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管理科學化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并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學籍系統)進行信息化管理。
省教育廳負責統籌全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學籍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我省全國學籍系統的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建設,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指導省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全國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所轄縣(市、區)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落實各項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應用全國學籍系統實施學生學籍管理,定期上報所轄縣(市、區)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更情況。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全國學籍系統實施學生學籍管理;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報所屬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更情況。
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學籍信息收集、轉接、匯總、校驗、上報工作,應用全國學籍系統進行日常學籍管理,確保學籍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各地應當建立健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獎懲制度,定期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認真查處、嚴肅追究違反規定的單位和人員。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全國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學生學籍號是學籍信息的核心要素,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采集學籍信息后開始使用,終身不變,具體生成規則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學籍輔號是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的重要信息。小學、初中、高中一年級新生入學注冊后,由學校為學生編列全省使用的學籍輔號,并納入全國學籍系統統一管理。
小學學生學籍輔號用13位數編列,其中第一位數表示學段代碼(小學為1),第二、三位數表示入學年度后兩位數(如16表示入學年度為),第四、五位數表示學校校址所在地的縣(市、區)代碼(附件1),第六、七位數表示學校校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代碼(由各縣自行編排),第八、九位數表示學校代碼(由各縣自行編排),最后四位數表示由學校確定的學生順序代碼。
初中、高中學生學籍輔號用11位數編列,其中第一位數表示學段代碼(初中為2,高中為3),第二、三位數表示入學年度后兩位數,第四、五位數表示學校校址所在地的縣(市、區)代碼(附件1),第六、七位數表示學校代碼;最后四位數表示由學校確定的學生順序代碼。
學校編列的新生學籍輔號必須連續,不能出現斷碼。學生在我省同一學段學習期間,學籍輔號均保持不變。首次從外省轉入我省就學的學生,學校應當為其編列新的學籍輔號。
第六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學生建立或轉接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分信息一致的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類,其中電子檔案納入全國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機構管理,日常管理由學籍管理員負責。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2.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登記表、休學復學申請表等);
3.學生學籍卡片(含學生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4.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5.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6.享受資助信息。
學校學籍檔案除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外,還應包括新生花名冊、學生增加(減少)情況登記表、畢業生花名冊。
學校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七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利用全國學籍系統及時處理問題學籍。
第八條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就讀,也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普通學校應接收具備學習能力的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品行表現符合普通中小學要求的工讀學校學生可以轉到普通學校就讀。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從全國學籍系統中導出學生信息,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學校管理。
第十條 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居住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居住證》或其他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由學校核辦學籍信息變更,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或發生各類學籍變動時,學校應及時在全國學籍系統中進行有關信息維護,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學校必須在每學年開學后1個月內,將紙質的新生花名冊(附件2)和上學年學生增加和減少情況登記表(附件3)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存檔一份。
省和設區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在每學年開學后1個月內,將上學年學生增加和減少情況登記表報送所在地縣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接受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
1.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縣域內跨學區、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
2.學生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跨省、市、區縣工作調動(不含同城區內調動)的;
3.隨遷子女及其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區縣、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
4.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可視情況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或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第十四條 普通高中學生在接受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
1.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
2.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學生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確需在同城區內轉學的,其中考成績須達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
4.具有技術特長或愛好的,可以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
第十五條 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執行同級別學;マD的原則。國際課程班與普通班學生不得互轉。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限于學生報考高中階段學校時所在的設區市范圍內,其中考成績須達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符合有關轉學條件,并經雙方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入后應補學相應的缺修課程。
第十六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辦理,起始年級上學期以及畢業年級下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轉學生應編入轉出時所在的年級,不得留級。
第十七條 辦理轉學手續應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1.《中小學生轉學申請登記表》(附件4);
2.學生學籍基礎信息表(由轉出學校從全國學籍系統打印并蓋章確認);
3.《居民戶口簿》、實際常住地居住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經核查后留復印件);
4.對于戶籍信息沒有發生變化的,需提供轉學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5.學生就學期間有留級、休學等學籍變動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轉學流程(含跨省轉學和省內轉學)如下:
1.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持上述轉學材料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需有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簽字);
2.轉入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和學校學位空余情況,認真審核學生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對證明材料有疑問的,應到相關部門核實確認;
3.對于同意接收的,由轉入學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并核辦(需上傳相關轉學證明材料原件的電子照片);不符合條件的,學校要做好解釋工作;符合條件,但學校因學額不足無法接收的,學校要指導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統籌解決;
4.轉入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全國學籍系統中核辦;
5.轉出學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核辦;
6.轉出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全國學籍系統中核辦;
7.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8.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后,轉入學校通過全國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全國學籍系統將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轉入學校、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核辦。
因全國學籍系統運行或數據傳輸不通暢等特殊原因,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全國學籍系統中核辦20個工作日后,轉出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仍未收到轉學信息的,經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中小學生轉學申請登記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后,轉入學校可以先接收學生入學。待系統恢復正常后,及時轉接電子學籍檔案。
農村完全小學和教學點學生轉學情況,應當及時報備所屬鄉鎮中心小學。
第十九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在1個月內將學生個人紙質學籍檔案送交或郵寄轉入學校,或根據學生本人申請經密封后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自帶送達轉入學校,并留復印件存檔。
第二十條 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填寫《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件5),向學校申請休學。因病申請休學的,應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需有建議休學的意見)、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學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一年。畢業年級下學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
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的學生,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核辦后可以復學,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學,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康復證明。
第二十一條 休學流程如下:
1.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持上述休學材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學校認真審核學生休學條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3.對于同意休學的,由學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發起休學申請(需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的電子照片);不符合條件的,學校要做好解釋工作;
4.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全國學籍系統中核辦。
第二十二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填寫《中小學生出國(出境)申請表》(附件6),憑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效證件,向學校申請,由學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操作(需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的電子照片)。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辦理“出國(出境)復學”手續,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中學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兩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學生出國(出境)定居;經司法部門判刑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學的,應當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填寫《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7),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辦并在全國學籍系統中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以退學。
退學一年內,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辦并在全國學籍系統中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準予重新回學校學習。
第二十四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一個月內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五條 在校學生無故曠課達到2周,經學校多次聯系動員返校就讀仍無效果的,視為輟學。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學校應及時依法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協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動員其返校就學,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通過全國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于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小學畢業證書經校長簽章后由學校頒發。對準予畢業的初中和高中學生,由學校編制《畢業生花名冊》(附件8),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驗印后發給畢業證書,加蓋學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后生效。
畢業證號編排規則與學籍輔號相似,其中第二、三位數改為畢業年度后兩位數,前面加冠字母B。
第二十七條 初中、高中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書》,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學歷證明書原則上只補發一次。
第二十八條 對完成初中或高中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達不到規定畢業條件的,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明書,編制花名冊。
第二十九條 高中學生未完成修業年限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于本辦法中所規定的退學學生,學?筛鶕鋵嶋H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明,并在證明上注明肄業時間。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學籍管理專用電腦、打印機、復印機、掃描儀、數碼相機或高清攝像頭等,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校長是學校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校領導是主管責任人,承擔組織和監管責任;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學籍管理員應當由各單位或學校的正式工作人員擔任(在校生數多的學校由教務部門副主任擔任),責任心強,熟悉學籍管理規定、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全國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對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定期組織培訓,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明確崗位職責,根據學籍管理員工作任務和責任計算工作量,將系統應用和技術支持納入學校教師職務(職稱)評聘和工作考核。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每學期應當開展以學生身份基本信息的數據審核工作,減少問題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三十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同意,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三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1.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2.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3.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4.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5.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6.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8.對休學、轉學、畢(結)業和表彰獎勵等弄虛作假的,涂改學籍檔案的,統計虛假瞞報的,無正當理由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或違反規定強迫學生轉學、退學的;
9.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外籍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軍人子女入學、轉學等有關事項,按《福建省貫徹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辦法》(政聯〔2013〕1號)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