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國家工商總局頒布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我省工商和市場監管系統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健全消費維權工作機制,明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準入要求,強化銷售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進一步提高市場監管和消費維權效能,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提供制度保障。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雙隨機”
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建立情況通報、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監管聯動的機制,加強執法協作,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按照國務院對推廣“雙隨機”的要求,《監管辦法》明確要按照隨機抽查的實施方案,統一部署對經營者實施隨機抽查,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對銷售的商品以及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的商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質量問題集中的商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不得銷售七類商品
銷售者不得銷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產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商品;(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失效、變質的商品;(六)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監管辦法》還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不得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七)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不得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對“殘次品”有具體規定
銷售者銷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謂的“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可以銷售,但銷售者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費者如實說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實際質量狀況,確保消費者享有《消法》規定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對銷售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工商部門發現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應當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如果不合格商品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則應當責令轄區內該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同時要追查供貨者,向銷售者提供該不合格商品的供貨者同樣要承擔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責任,依法予以處罰;如果供貨者不在本轄區的,工商部門應當將相關線索通報供貨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果是該商品質量問題系由生產者責任引起的,工商部門應當將發現的線索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相關行政部門,由相關監管部門追究生產者的責任。
對“三無”商品的監管作出的新規定
工商部門在市場檢查中經常會發現一些沒有廠名廠址的商品,俗稱“三無”商品,而且這些“三無”商品往往質量得不到保障,對消費安全影響較大。按照《產品質量法》對標識的有關規定,沒有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等的只能依法責令其改正,并沒有進一步的處罰。而“三無”商品的根本問題是來源不明,沒有承擔商品質量責任的主體,而且也無法責令改正,本質上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沒有正確標明標識的情形并不相同。因此,《監管辦法》明確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對銷售來源不明“三無”商品的銷售者要依法處罰。而對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等標識不規范的行為則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理。
對獎品或者贈品提出了質量要求
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對于商品質量的要求。《監管辦法》明確經營者提供的獎品、贈品等視同其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本辦法對商品質量的規定,標識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商品、禁止銷售的商品以及“三無”商品等一律不得作為獎品或者贈品,違者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