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油脂的產生、收運、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餐廚廢棄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飲服務(含單位供餐,以下統稱“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以及食品現制現售等活動中產生的廢棄食用動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動植物油脂的廢水。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產生餐廚廢棄油脂單位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商務、環保、水務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本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管理的跨部門綜合協調工作。
第五條(單位主體責任)
本市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以及食品現制現售等活動,產生餐廚廢棄油脂的經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產生單位”)以及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和處置活動的單位是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一體化經營)
本市鼓勵通過改進加工工藝、引導公眾科學飲食消費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油脂的產生數量。
本市對餐廚廢棄油脂實行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資源化利用。
本市推進實行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的一體化經營模式。
第七條(收運單位的確定)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所轄區域內餐廚廢棄油脂的產生數量,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從事本轄區餐廚廢棄油脂收運活動的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單位無法滿足所轄區域內餐廚廢棄油脂收運需求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予以增加。
產生單位可以設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收運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油脂的企業,并取得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從事本轄區餐廚廢棄油脂收運活動的單位和收運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油脂的企業(以下統稱“收運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收運要求。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油脂的收運活動。
第八條(收運單位招標方案和招標要求)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收運單位招標方案,明確收運單位的數量和條件、服務范圍、服務期限等事項,并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實施。
收運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
(二)有與餐廚廢棄油脂收運量相適應并取得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廂式貨運車輛和收集容器;車輛和收集容器安裝電子監控設備。
(三)有與餐廚廢棄油脂收運量相適應的貯存、初加工場所以及車輛停放場地;貯存、初加工場所的選址和污染防治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安裝電子監控設備。
(四)有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信息管理系統。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招標時,可以設定嚴于前款要求的招標條件。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的收運單位簽訂餐廚廢棄油脂收運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收運服務協議”)。收運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單位的服務范圍、服務期限、服務規范、收運的餐廚廢棄油脂去向、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九條(處置單位的確定)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市餐廚廢棄油脂的處置數量,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從事本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處置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處置單位無法滿足全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置需求的,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增加處置單位。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油脂的處置活動。
第十條(處置單位招標要求)
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二)有滿足處置需求的處置設施、計量與原料檢測設備;經處置后的產品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導向要求,采用的處置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處置場所的選址和污染防治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安裝電子監控設備。
(四)有5名以上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五)有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信息管理系統。
(六)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招標時,可以設定嚴于前款要求的招標條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的處置單位簽訂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服務協議(以下簡稱“處置服務協議”)。處置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單位的服務范圍、服務期限、服務規范、餐廚廢棄油脂經處置后的產品及其去向、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定向收運)
產生單位應當將產生的餐廚廢棄油脂交由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收運單位收運,并與收運單位簽訂收運合同。收運合同應當明確收運的時間、頻次、數量和餐廚廢棄油脂收購價格等內容。
餐廚廢棄油脂收購價格應當按照本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食品協會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制定的餐廚廢棄油脂收購指導價確定。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利于餐廚廢棄油脂收運的原則,對餐廚廢棄油脂收購指導價的制定予以指導。
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油脂提供給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收運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或者放任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運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油脂。
第十二條(定向處置)
收運單位應當將餐廚廢棄油脂送交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確定的處置單位處置,并與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處置合同應當明確送交的餐廚廢棄油脂含水率指標、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收購價格等內容;其中,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收購價格應當按照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制定的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收購指導價確定。
第十三條(合同備案)
收運單位應當自收運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收運合同報收運服務所在地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處置單位應當自處置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處置合同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產生單位的申報)
產生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本年度餐廚廢棄油脂的種類和產生量。
第十五條(產生單位的設施設置要求)
產生單位應當設置專門的餐廚廢棄油脂收集容器。其中,餐飲服務單位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推進計劃安裝符合要求的油水分離器。
油水分離器的技術規范,應當符合國家《餐飲廢水隔油器》(CJ/T295-2008)的要求。
新設立的餐飲服務單位未按照要求安裝油水分離器的,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不予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不予核發口岸衛生許可證,環保部門不予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六條(產生單位的收集使用要求)
產生單位應當保持餐廚廢棄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離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廢棄油脂單獨收集,不得將餐廚廢棄油脂混入餐廚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
第十七條(收運聯單)
產生單位向收運單位交送餐廚廢棄油脂時,應當對交送的餐廚廢棄油脂的種類和數量予以確認,并與收運單位在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格式的餐廚廢棄油脂收運服務聯單(以下簡稱“收運聯單”)上簽字、蓋章。
收運聯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八條(收運要求)
收運單位應當按照收運服務協議、收運合同的要求,定期從產生單位收運餐廚廢棄油脂。
收運單位應當按照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在收運餐廚廢棄油脂的車輛外部顯示本單位名稱、標識等信息。
收運單位收運餐廚廢棄油脂時,收運車輛和收集容器的電子監控設備應當保持開啟狀態,并與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聯網。
收運單位應當對餐廚廢棄油脂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滴漏、灑落。
第十九條(收運人員要求)
收運人員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作業時,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的要求,穿著統一的作業服裝,并佩戴身份標識牌。
收運人員應當參加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第二十條(貯存、初加工場所要求)
收運餐廚廢棄油脂的車輛進入貯存、初加工場所時,收運單位應當將收運聯單記載的餐廚廢棄油脂種類和數量與車輛實際收運的餐廚廢棄油脂種類和數量進行核對。
貯存、初加工場所安裝的電子監控設備應當全天保持開啟狀態,并與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聯網。
貯存、初加工場所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處置聯單)
收運單位向處置單位送交餐廚廢棄油脂時,應當對送交的餐廚廢棄油脂的種類和數量予以確認,并與處置單位在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格式的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服務聯單上簽字、蓋章。
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服務聯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二條(處置要求)
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處置服務協議的要求,對餐廚廢棄油脂進行處置。餐廚廢棄油脂經處置后的產品應當符合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
處置場所安裝的電子監控設備應當全天保持開啟狀態,并與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聯網。
處置單位應當保持餐廚廢棄油脂處置設施、設備的完好,定期對相關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處置場所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處置的禁止性要求)
處置單位不得將未經處置的餐廚廢棄油脂或者處置后不符合相應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予以轉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未經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四條(臺帳和信息管理要求)
產生單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油脂的記錄臺帳,如實記錄每日交送、收運或者處置的餐廚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時間、相關單位名稱。
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記錄臺帳記錄的內容以及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形成的檢測、評價結果等信息,輸入本單位的信息管理系統,并每月將信息管理系統記錄的信息報送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
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逐步將本單位的信息管理系統與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產生單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逐步使用電子聯單。
第二十五條(行業自律)
本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食品協會、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產生單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加強餐廚廢棄油脂產生、收運和處置活動的管理;對違反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十六條(評議制度)
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保、水務、公安、城管執法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活動的情況進行評議,并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
收運單位、處置單位經評議不合格的,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收運服務協議、處置服務協議,暫停或者終止其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活動。
第二十七條(相關許可監管)
本市食品藥品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餐飲服務單位的油水分離器的安裝和使用以及餐廚廢棄油脂產生申報、收運合同、收運聯單和記錄臺帳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作為餐飲服務許可證、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延續的審核內容之一。
本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加工單位的餐廚廢棄油脂產生申報、收運合同、收運聯單和記錄臺帳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作為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換發的審核內容之一。
在商場、超市等食品經營單位的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現制現售活動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油脂產生申報、收運合同、收運聯單和記錄臺帳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作為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延續的審核內容之一。
第二十八條(信息共享)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和市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保、水務、公安、城管執法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建立餐廚廢棄油脂監管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九條(應急處置)
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餐廚廢棄油脂處理應急預案,做好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活動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條(投訴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情形的,可以向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擅自收運、處置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或者處置活動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城管執法部門的監督下,將擅自收運或者處置的餐廚廢棄油脂交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或者處置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產生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油脂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或者放任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運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收運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收運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將餐廚廢棄油脂送交本辦法確定的處置單位處置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辦理收運合同備案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將電子監控設備保持開啟狀態或者實時聯網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核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對處置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辦理處置合同備案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將電子監控設備保持開啟狀態或者實時聯網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停業、歇業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置單位因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解除處置服務協議。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臺帳和信息管理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產生單位、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廚廢棄油脂記錄臺帳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未按照要求報送信息管理系統記錄的信息的。
第三十六條(案件移送)
本市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等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產生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且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城管執法部門。
第三十七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法確定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
(二)未將本辦法規定的要求納入相關行政許可審核;
(三)未依法處理發現或者投訴、舉報的非法收運、處置餐廚廢棄油脂的行為;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利用動物、動物產品和食品加工廢料生產食用油的處理)
對病死以及腐敗變質的家畜家禽等動物以及動物產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作為原料生產食用油。
食品加工廢料應當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不得作為原料生產食用油。
本市農業、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綠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病死以及腐敗變質的家畜家禽等動物以及動物產品、食品加工廢料處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